耶和華不要人祭?-- 鄉下人進城
(2007-11-02 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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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和華不要人祭?
討論耶和華迦南屠城的時候,有些基督徒以異教神要人祭為由認為迦南的異教徒該殺,從而宣稱耶和華下令殺人的“公義”。那麽,耶和華要人祭嗎?在這一點上,猶太教和基督教似乎觀點一致,認為耶和華禁止人祭,並且聲稱,亞伯拉罕獻子的故事已經表明,耶和華所需要的不是人祭,而是忠實的信心。但是細讀一下舊約就能發現,耶和華並非從一開始就禁止人祭。當然,要看明這一點,僅僅看中文和合本的譯文不夠,必須要參考其他語種的翻譯,而且,“聖經”的記載也必須放在曆史發展環境中來看。
與以色列周邊民族相比,猶太教應該很早就廢除了人祭,但是這不等於說猶太教的神從一開始就不要人祭。從號稱神啟默示的所謂聖經所留下的蛛絲馬跡中我們可以看到,耶和華與以色列周邊民族所供奉的神原本無二致,也曾經是一個索求人祭的神。
人祭在世界各地的原始宗教發展過程中都曾經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其出現是在新石器時代之前,在古代近東地區尤其體現為頭生祭。在古人的信仰中,掌管繁殖的神為保證土地產物豐盛、人與自然繁榮而做出了犧牲,為了補償神的付出,使神能夠重新恢複精力,人就把自己最好的東西敬獻給神,這最好的東西裏就包括人的男性頭生、牲畜的頭生和土地新出產的東西。舊約雖然明文禁止人祭(比如利未記20:2 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或申命記18:10 你們中間不可有人使兒女經火——順便說一句,這裏的“經火”有可能不是指把自己的孩子燒死),但是,這種禁令是禁止人在以色列把自己的兒女獻給其他的神。同時,盡管耶和華在亞伯拉罕時代就已經不再要人的頭生作祭(關於亞伯拉罕獻子的故事,現在學術界認為,這原本是一個獨立的故事,但是也有人認為這是祭司用於表述神學思想而編出來的故事,總之,最後定型很晚。這段經文神學研究,有機會另寫一文介紹),卻在出埃及記和民數記中反複要求以色列人把頭生獻給自己,比如:
出埃及記
13: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3:2 以色列中凡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是我的,要分別為聖歸我【注:查德文及英文譯本,都沒有“分別”的字眼,隻有“使之為聖”的意思】。
13:11 將來,耶和華照他向你和你祖宗所起的誓將你領進迦南人之地,把這地賜給你, 13:12 那時你要將一切頭生的,並牲畜中頭生的,歸給耶和華,公的都要屬耶和華。 13:13 凡頭生的驢,你要用羊羔代贖,若不代贖,就要打折它的頸項。凡你兒子中頭生的都要贖出來。 13:14 日後,你的兒子問你說,這是什麽意思。你就說,耶和華用大能的手將我們從埃及為奴之家領出來。 13:15 那時法老幾乎不容我們去,耶和華就把埃及地所有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殺了。因此,我把一切頭生的公牲畜獻給耶和華為祭,但將頭生的兒子都贖出來。
22:29 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榨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34:19 凡頭生的都是我的,一切牲畜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公的都是我的。 34:20 頭生的驢要用羊羔代贖,若不代贖就要打折它的頸項。凡頭生的兒子都要贖出來。誰也不可空手朝見我。
民數記
3:12 我從以色列人中揀選了利未人,代替以色列人一切頭生的。利未人要歸我。 3:13 因為凡頭生的是我的。我在埃及地擊殺一切頭生的那日就把以色列中一切頭生的,連人帶牲畜都分別為聖歸我【注:查德文及英文譯本,都沒有“分別”的字眼,隻有“使之為聖”的意思】。他們定要屬我。我是耶和華。
18:15 他們所有奉給耶和華的,連人帶牲畜,凡頭生的,都要歸給你。隻是人頭生的,總要贖出來。不潔淨牲畜頭生的,也要贖出來。 18:16 其中在一月之外所當贖的,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按聖所的平,用銀子五舍客勒贖出來(一舍客勒是二十季拉)。 18:17 隻是頭生的牛,或是頭生的綿羊和山羊,必不可贖,都是聖的,要把它的血灑在壇上,把它的脂油焚燒,當作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
【注:從 18:17 “隻是頭生的牛,或是頭生的綿羊和山羊,必不可贖,都是聖的”其實可以看出,凡是“聖”的,必不可贖,也就是說,人的頭生最初也是不可贖的!】
值得注意的是,亞伯拉罕獻子的故事按照通常的神學解釋已經表明耶和華不需要人祭,但是耶和華此後在出埃及的時代卻依舊要求以色列人把長子獻給他,盡管同時也明確要求把被獻的人贖出來,而被當今多數學者認為是約西亞時期的祭司所寫的申命記則不再提獻長子的事 —— 這種轉變也可以證實神學界關於亞伯拉罕獻子故事的說法,就是,這個故事是祭司經過關於耶和華以及在以色列早期曆史中的人祭的神學思考之後編出來的故事,在摩西五經中起著提綱挈領的作用,而且,一些學者認為,割禮就是代替人祭而引入的。從曆史發展的角度看,廢除人祭無疑是一個進步,但是,這並不等於說耶和華從一開始就禁止了人祭,正相反,這說明,耶和華這個神原本與以色列周邊民族、部落的神一樣,也是要求人祭的。
那麽,舊約中還有沒有向耶和華獻人祭的記載呢?
首先,在耶和華所立的律法裏,除了以上所引的關於獻長子並要贖出的規定,還有一條永獻給耶和華的人必要治死的規定:
利未記
27:28 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
27:29 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
這一章交待的是,作為供品獻給了耶和華的人或物是否可以並以什麽方式贖回,第29節突然來一句“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完全與上下文脫節。查1980年天主教-新教德文統一版,經文如下:
28 Aber nichts von dem, was ein Mann von seinem Eigentum an Menschen, Vieh und Feldbesitz als Banngut dem Herrn geweiht hat, darf verkauft oder ausgelöst werden. Alles Banngut ist etwas Hochheiliges; es gehört dem Herrn.
29 Kein menschliches Wesen, das als Banngut geweiht wird, kann zurückgekauft werden; man muss es töten.
直接翻譯出來就是:
但人若將自己的財產作為Banngut獻給了耶和華,不論是人、牲畜還是土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所有的Banngut都為至聖,屬於主。
作為Banngut獻給耶和華的人,不能贖回,必要治死。
那麽,什麽是Banngut呢?Gut好解釋,就是財物、財產。Bann呢?向以忠實原文而著稱的 Elberfelder 版有注解:就是向神獻供的絕對形式。
英文 NIV 的這兩節經文是:
28 \'But nothing that a man owns and devotes [l] to the LORD -whether man or animal or family land—may be sold or redeemed; everything so devoted is most holy to the LORD.
29 \'No person devoted to destruction [m] may be ransomed; he must be put to death.
其注解:
(l) Leviticus 27:28 The Hebrew term refers to the irrevocable giving over of things or persons to the LORD.
(m) Leviticus 27:29 The Hebrew term refers to the irrevocable giving over of things or persons to the LORD, often by totally destroying them.
這樣看來,Banngut就是中文和合版第28節中的“永獻”,而“永獻”也是一個貼切的表達。同時,第29節的中文譯文就不應該是“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而應該是:
凡永獻給耶和華的人,都不可贖回,必被治死
或者參照 NIV 翻譯成:
凡永獻給耶和華而當被滅的人,都不可贖回,必被治死。
很明確:把人作為“永獻”這樣獻給耶和華,隻能是獻作人祭,而不可能有其他的意思。從這裏也可以看出,耶和華最初要人的長子,並不是為了要人把被獻的孩子們贖出來,
那麽,有耶和華接受人祭的記載嗎?
民數記有這樣一則記載:
31:32 除了兵丁所奪的財物以外,所擄來的,羊六十七萬五千隻。
31:33 牛七萬二千隻。
31:34 驢六萬一千匹。
31:35 女人共三萬二千口,都是沒有出嫁的。
31:36 出去打仗之人的分,就是他們所得的那一半,共計羊三十三萬七千五百隻,
31:37 從其中歸耶和華為貢物的,有六百七十五隻。
31:38 牛三萬六千隻,從其中歸耶和華為貢物的,有七十二隻。
31:39 驢三萬零五百匹,從其中歸耶和華為貢物的,有六十一匹。
31:40 人一萬六千口,從其中歸耶和華的,有三十二口。
31:41 摩西把貢物,就是歸與耶和華的舉祭,交給祭司以利亞撒,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耶和華要這 32 名未出嫁的女人做什麽呢?她們的命運如何?經文沒有交代。 不論她們是不是被作了人祭,有一點是肯定的:他們作了獻給耶和華的 貢物。
這一記載當然不能說明耶和華要求或接受了人祭,但是他至少要活生生的處女來作 貢物了。
另,士師記有如下記載:
11:29 耶和華的靈降在耶弗他身上,他就經過基列和瑪拿西,來到基列的米斯巴,又從米斯巴來到亞捫人那裏。 11:30 耶弗他就向耶和華許願,說,你若將亞捫人交在我手中,
11:31 我從亞捫人那裏平平安安回來的時候,無論什麽人,先從我家門出來迎接我,就必歸你,我也 必將他獻上為燔祭。
11:32 於是耶弗他往亞捫人那裏去,與他們爭戰。耶和華將他們交在他手中,
11:33 他就大大殺敗他們,從亞羅珥到米匿,直到亞備勒基拉明,攻取了二十座城。這樣亞捫人就被以色列人製伏了。
11:34 耶弗他回米斯巴到了自己的家,不料,他女兒拿著鼓跳舞出來迎接他,是他獨生的,此外無兒無女。
11:35 耶弗他看見她,就撕裂衣服,說,哀哉。我的女兒阿,你使我甚是愁苦,叫我作難了。因為我已經向耶和華開口許願,不能挽回。
11:36 他女兒回答說,父阿,你既向耶和華開口,就當照你口中所說的向我行,因耶和華已經在仇敵亞捫人身上為你報仇。
11:37 又對父親說,有一件事求你允準,容我去兩個月,與同伴在山上,好哀哭我終為處女。
11:38 耶弗他說,你去吧。就容她去兩個月。她便和同伴去了,在山上為她終為處女哀哭。
11:39 兩月已滿,她回到父親那裏,父親就照所許的願向她行了。女兒 終身沒有親近男子。
11:40 此後以色列中有個規矩,每年以色列的女子去為基列人耶弗他的女兒哀哭四天。
單看中文和合版,第37-39節反複強調耶弗他的女兒“終為處女”/“終身沒有親近男子”,似乎她沒有被作為燔祭燒掉,而是終身保持了處女身。但是,第39節中“父親就照所許的願向她行了”一句,就說明,她確實被父親燒掉了,因為,耶弗他向耶和華所許的願就是:“無論什麽人,先從我家門出來迎接我,就必歸你,我也必將他獻上為燔祭”。
查德國天主教-新教1980年統一譯本,第37-39節的經文為:
37 Und sie sagte zu ihrem Vater: Nur das eine möge mir gewährt werden: Lass mir noch zwei Monate Zeit, damit ich in die Berge gehe und zusammen mit meinen Freundinnen meine Jugend beweine.
38 Er entgegnete: Geh nur!, und ließ sie für zwei Monate fort. Sie aber ging mit ihren Freundinnen hin und beweinte ihre Jugend. in den Bergen
39 Als zwei Monate zu Ende waren, kehrte sie zu ihrem Vater zurück und er tat mit ihr, was er gelobt hatte; sie aber hatte noch mit keinem Mann Verkehr gehabt.
其中加重部分為“為我的青春哀哭”、“為她的青春哀哭”和“而她還沒有與任何男人有交”。
又查1545年路德版,經文為:
37 Und sie sprach zu ihrem Vater: Du wollest mir das tun, daß du mir lassest zwei Monate, daß ich von hinnen hinabgehe auf die Berge und meine Jungfrauschaft beweine mit meinen Gespielen.
38 Er sprach: Gehe hin! und ließ sie zwei Monate gehen. Da ging sie hin mit ihren Gespielen und beweinte ihre Jungfrauschaft auf den Bergen.
39 Und nach zwei Monaten kam sie wieder zu ihrem Vater. Und er tat ihr, wie er gelobt hatte; und sie war nie eines Mannes schuldig geworden.
根據此譯本,耶弗他的女兒所哀哭的,是其處女身,最後一處說她還從未與男人有交;一向以忠實原文著稱的 Elberfelder 版與路德版的譯法同,也是為其處女身而哀哭,最後一句更是說她還沒有與男人同過房。
可以看出,三種德文譯本所要表達的,不是耶弗他的女兒“終身處女”,而是她年紀輕輕、尚未享受男女之樂!
顯然,中文和合本的譯文有明顯的誤導傾向。然而,即使 耶弗他的女兒像和合本所暗示的那樣隻是“終身處女“而沒有被作為燔祭獻給耶和華,耶和華沒有拒絕耶弗他的許願這一事實本身就說明:耶和華並不禁止人祭,至少不禁止以色列人把人祭獻給自己。
【神學界現在認為,這段故事可能隻是基列這個地方的個別傳承,用於解釋這個地方的女性“為基列人耶弗他的女兒哀哭四天”的習俗,因為,沒有任何其他證據能證明這是全以色列的習俗。】還有的人辯解說,這個故事說明,早期以色列用這種方式許願——還願是有可能的,但是這不表明耶和華要求人祭。
那麽,舊約有關於耶和華要求人祭的記載嗎?請看撒母耳下:
21:1 大衛年間有饑荒,一連三年,大衛就求問耶和華。耶和華說:“這饑荒是因掃羅和他流人血之家,殺死基遍人。”
21:2 原來這基遍人不是以色列人,乃是亞摩利人中所剩的。以色列人曾向他們起誓,不殺滅他們,掃羅卻為以色列人和猶大人大發熱心,想要殺滅他們。大衛王召了他們來,
21:3 問他們說:“我當為你們怎樣行呢?可用甚麽贖這罪,使你們為耶和華的產業祝福呢?”
21:4 基遍人回答說:“我們和掃羅與他家的事並不關乎金銀,也不要因我們的緣故殺一個以色列人。”大衛說:“你們怎樣說,我就為你們怎樣行。”
21:5 他們對王說:“那從前謀害我們、要滅我們、使我們不得再住以色列境內的人,
21:6 現在願將他的子孫七人交給我們,我們好在耶和華麵前,將他們懸掛在耶和華揀選掃羅的基比亞。”王說:“我必交給你們。”
21:7 王因為曾與掃羅的兒子約拿單指著耶和華起誓結盟,就愛惜掃羅的孫子,約拿單的兒子米非波設,不交出來,
21:8 卻把愛雅的女兒利斯巴給掃羅所生的兩個兒子亞摩尼,米非波設,和掃羅女兒米甲的姐姐給米何拉人巴西萊兒子亞得列所生的五個兒子,
21:9 交在基遍人的手裏。基遍人就把他們在耶和華麵前,懸掛在山上,這七人就一同死亡。被殺的時候正是收割的日子,就是動手割大麥的時候。
21:10 愛雅的女兒利斯巴用麻布在磐石上搭棚,從動手收割的時候直到天降雨在屍身上的時候,日間不容空中的雀鳥落在屍身上,夜間不讓田野的走獸前來糟踐。
21:11 有人將掃羅的妃嬪愛雅女兒利斯巴所行的這事告訴大衛。
21:12 大衛就去從基列雅比人那裏將掃羅和他兒子約拿單的骸骨搬了來,是因非利士人從前在基利波殺掃羅,將屍身懸掛在伯珊的街市上,基列雅比人把屍身偷了去。
21:13 大衛將掃羅和他兒子約拿單的骸骨從那裏搬了來,又收殮被懸掛七人的骸骨。
21:14 將掃羅和他兒子約拿單的骸骨葬在便雅憫的洗拉,在掃羅父親基士的墳墓裏。眾人行了王所吩咐的。此後神垂聽國民所求的。
非要用這7個人祭了,才“此後神垂聽國民所求的”,這不就是耶和華要求人祭嗎?
人祭的影子,一直到以色列人從巴比倫返回故鄉後還能看到:
尼希米
10:33 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我們神殿裏一切的費用。
10:34 我們的祭司、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簽,看每年是哪一族,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神的殿裏,照著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神的壇上。
10:35 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裏。
10:36 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神的殿,交給我們神殿裏供職的祭司。
當然,這時候獻到耶和華神殿的頭胎兒子有可能必須按照律法的規定贖出來,但是,正如阿美所說,贖出來並不說明就不祭了,恰好說明耶和華貪戀人祭。不再殺真人來祭卻又要人把頭胎獻上,這就像素食非要做成肉食模樣取肉食名稱一樣。人不免吃肉的念想,看來耶和華也不免吃人的欲望。
什麽耶和華這個神從一開始就與周邊部落的神格格不入,什麽耶和華禁止人祭,這種神話,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