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漢子

東北漢子他鄉老,又找媳婦又掏寶;橫看眾生萬千相,豎讀史書理一條;人靠緣分財靠命,善惡舉止終有報。生來就是黃皮膚,不卑不亢不卑樂逍
正文

讓我們都來幫幫老百姓吧!

(2007-04-29 07:55:49) 下一個
4月26日上午,吉林省白山市的3名老百姓興高采烈地隨一個薑姓韓國人和一名翻譯來到了沈陽桃仙國際機場,準備去韓國商務考察。過海關檢查時,走在前麵的韓國人被查出攜帶人民幣11萬元,海關扣留9萬元,準其帶走2萬元。過邊防檢查時,韓國人和翻譯被放行了,3位老百姓卻被帶走分別問話,然後帶到邊防檢查站經過拳腳的幫助後身任石材廠法人的張某被罰款1萬元護照返還了,但是韓國領事館的簽證卻被蓋上注銷的印章,罪名是協助他人偷越邊境(協助非法獲取)。另2人各罰2000元,護照被沒收。理由是:持用無效證件出境(非法獲取)
邊檢站私下也承認:護照和簽證都是持件人的真實寫照。
據被罰人善某講:賣了房子,貸的款,一心燒炭,可是技術不熟,質量上不去,賣不出好價錢,聽人說韓國人會燒炭,價格也高,就想去學學,可是怎麽才能去韓國呢?有人介紹薑姓韓國人,可以幫辦簽證和聯係客戶。正好石材廠張廠長也想改善經營,去韓國考察,於是就請薑姓韓國人聯係讓韓國企業給石材廠發邀請函。然後自己去領事館談的話,辦了簽證。劉某是他的親戚,也是預備的合夥人。
很顯然,一切手續是完備的,護照和簽證都是合法的。不料桃仙機場邊檢人員卻以善某和劉某不是石材廠的正式員工為由判張廠長是協助他人偷越邊境,而善,劉二人是持用無效證件出境被罰款和收繳護照。這是根據什麽法呢?邊檢站的人沒有出示。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明文規定:(第五條) 中國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準。而第八條 是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出境: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 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四) 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 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
白山市公安局依法發給了3人的護照,說明3人沒有如上問題,護照是他們的有效證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出境,並依法處理:
  (一) 持用無效出境證件的;
  (二) 持用他人出境證件的;
  (三) 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證件的。但是他們的證件就是護照,是完全有效的。所以他們是完全有資格出國的。
邊檢站對3人的護照和簽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法挑剔,卻在非法獲取上大作文章,既然護照的獲取是合法的,那麽非法獲取的就隻能是韓國領事館的簽證了。其實韓國領事館簽證獲取的合法與非法是隻有韓國領事館才有權判別的。中國機場的邊檢站居然自以為是的替韓國領事館決定領事業務的正確與否,實質是用侵犯韓國領事權的做法傷害中國公民的嚴重違法行為。邊檢站最得意的推理就是韓國的邀請函是發給石材廠的,而善,劉二人不是石材廠的正式工人。可是他們恰恰故意忘了,張某就是石材廠的法人。他就是以受邀人的身份辦理韓國簽證的,至於企業法人有什麽權利和責任,那是中國公司法上有明文規定的。張某為什麽不可以聘請合作夥伴一起去考察呢?到底是廠長了解自己的企業,還是你邊檢站?就因為善,劉不是石材廠的正式工人,所以他們與石材廠的合作考察就是違背了韓國邀請函的原意嗎?你邊檢站怎麽知道韓國企業的原意?你們先把張廠長帶善,劉二人去韓國領事館的合法麵談歪曲為是騙取簽證的行為,進而又把有效簽證說成是無效證件。再給張廠長扣上協助他人偷越邊境的罪名,身為執法人員如此胡說八道地解釋法律,指鹿為馬的欺負老百姓,還有一點中國軍人的道德和良心?老百姓不敢和你們爭辯,隻好向上反映委屈,身為邊檢站的女科長竟然威脅說:對你們判輕了,應該把你們抓起來。
如果你們真的有證據說這3名老百姓是偷渡客,那為什麽不把那拿錢的韓國蛇頭抓起來?原來你們的威風就是對中國老百姓使的。
貪官汙吏已經把老百姓欺負得夠受啦,文化不高,不懂法律,全靠政府救濟和自己土裏刨食找出路,你們卻視為仇敵橫加侮辱,如不糾正,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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