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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PROPERTY OWNERSHIP 的一些常見的錯誤認識

(2007-03-08 10:00:08) 下一個
來源: 8掛專家07-03-08 08:33:49

例如,已婚夫婦其中一方獨自擁有REAL POPERTY,法律名詞是SEVERALTY, 一般人都認為另一方沒有RIGHT AND INTEREST OF THAT PROPERTY OR HAS 50% OF THE RIGHT AND INTEREST.正確的解釋應該是另一方擁有1/3的RIGHT&INTEREST.所以如果SOLE OWNER想把物業賣給他人,如果沒有他的配偶的簽字,買方實際上隻買到了2/3的OWNERSHIP OF THAT PROPERTY.所以當你購買這類物業時一定要小心.

再講一個有意思的OWNERSHIP--JOINT TENANCY.這種是針對沒有婚姻關係的.所有的CO-OWNER擁有均等的OWNERSHIP,而且有RIGHT OF SURVIVORSHIP,既如果其中一個CO-OWNER去世,他的OWNERSHIP會平均分給還活著的其他OWNER. 什麽時候會用到這種OWNERSHIP呢?看這個真實例子.一個HOMEBULDER和他的女兒共同開發一個項目,由於女兒不喜歡繼母,所以他們這個項目采用的就是這種OWNERSHIP.如果父親去世,女兒將獲得所有的OWNERSHIP,繼母沒有任何權利分享. 還有一個我們這裏的真實例子.有4個合夥 人共同開發一個很大的項目.不幸4個人在一起發生了車禍.其中一人當場死亡,一人在救護車來之前死亡,一人在送醫院途中死亡,最後一人一天後死在醫院.大家能想到最後這個項目的所有財產都規誰了嗎? 是最後一個死的人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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