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個人氣! 最近為了點點和爬爬有更大的地方活動
(2007-02-10 2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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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搬家,搬到一個大一點的公寓去,現在的小one bedroom太對不起他們了。但是卻發生了問題。不知道大家有誰懂一點的能幫我看看嗎?剛才在法律版還有買買提都發了,木有人理我啊,好著急!:(
2004年的時候,我們sign了lease住到學校的學生公寓,當時的contract沒有說不可以sublease,還有一張紙上寫著: sublease隻要一次性交$50就可以了。lease一年一續,後來續lease的時候,我們就沒仔細看合同,簽字的時候,公寓管理處的人說,房租要漲一點,我們表示知道了,問有別的變化沒有,他們說沒有,所以我們就簽了。現在我們想要搬出公寓,去公寓管理處詢問sublease的手續,結果他們說學校從來就沒有允許過sublease,拿出新合同看看,是不允許,說如果提前終止合同,要交剩下房租的60%。我們04年的合同以及那張寫著 sublease $50 one time charge的紙也還在,拿來給他們看,他們就說那是以前的policy,現在不允許了。可他們合同有所變更的時候,也沒有告訴過我們,雖然餘下幾個月的房租的60% $2000也不是交不起,可是我們感到很生氣,如果早知道不能sublease,我們當然不會再續一整年的合同了!合同今年5月續簽,我8月就已畢業了的,為何還要簽一年!
請問各位法律專家,這件事情的責任是在於誰?我們是否已經沒有辦法了?我們應該如何跟他們argue呢?他們哪怕給我們道歉一句也行,自始至終都在信口開河胡說八道,一會兒說學校公寓政策多少年都是這樣,等我們拿出了文件,又改口說你這是04年的,太早了。找了值班經理,她也就是踢踢皮球,把我們踢給 general manager,我很生氣地問他們:who's gonna be responsible for it? 她隻說:i wasn't working herein 2004 yet, i don't know what's happening then. 真的很生氣!我們下周三和general
manager談此事,不知道他會怎樣說,我們又該怎樣說,所以來問問。
另外,不知道公立學校的公寓管理處和一般的landlord是否有責任義務上的不同?我剛才從的法律精華去查了一些網站,看上麵所說得很多合法的事情,我們學校的公寓管理處都規定不能做,請問那位法律專家能幫忙看看嗎?非常非常地感謝!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