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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網民政府對 元亨利,淑女司令 的判決書

(2005-05-12 19:51:41) 下一個

被告人元亨利 於2005年5月期間,非法出版大量嚴重傷害我市人民感情的文章, 言辭齷齪,內容汙穢.對我市人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摧殘. 對市民在全國的人民心中的形象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被告人 淑女司令於2005年5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塗鴉為手段非法張貼犯罪嫌疑人元亨利出版的大量不良文章, 謀取私利.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關於被告人元亨利, 提出的,有悔罪表現 ,應減輕處罰的請求,經查成立,本庭予以采納。

依照《天津市網民政府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條、第二十五條、第十六條一款、第十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一)項、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元亨利犯侮辱罪,判處不許上網三十小時,藐視市民罪, 判處不許上網四十小時, 數罪並罰判處元亨利不許上網七十小時

被告人淑女司令犯瀆職罪,判處不許上網十小時,藐視市民罪, 判處不許上網四十小時, 數罪並罰判處元亨利不許上網五十小時, 同時剝奪班主職務八小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庭提出上訴,書麵上訴時,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當世冉閔
審判員 老實和尚`,
審判員 大蜜蜂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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