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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共同決定法三十周年[轉]

(2007-02-02 17:59:47) 下一個
轉貼前注:德國共同決定法 -- Mitbestimmungsgesetz


德國共同決定法三十周年


來源:德國之聲





法國經常有這樣的大罷工



“經濟界民主化就跟學校、軍營或者監獄民主化一樣荒唐”,這句1966年發表在“工業信使報”上的話充分表達了企業主對工人發言權的恐懼。然而,“曆史的列車是擋不住的”:10年後,1976年,即30年前的今天,聯邦議院通過了共同決定法。30年來這個法仍在執行,但批評也越來越多。德國之聲記者報導如下。


德國共同決定這件事是相當複雜的。一方麵是企業裏的共同決定:工人在企業裏有各種共同發言權。據此,如果一個公司裏有5名或更多員工,企業委員會在諸如解雇、獎金或者加班這些問題上就有共同發言權。盡管企業主總是抱怨說企業委員會造成的費用完全可以用在其它方麵,但一些專家指出,在過去的30年裏,共同決定權為企業裏的社會安定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德國雇主協會聯邦聯合會總幹事萊茵哈爾德.果納爾就持這樣的觀點:“我認為,共同決定在德國尤其在企業結構改造方麵作出了貢獻,使結構變化得以實現。所以我們也願意保持共同決定,企業的共同決定,在塑造勞動條件方麵甚至支持它擴展,這其實也不斷在工資率開篇條款中得以再現。但問題不在這裏。問題僅僅是,怎麽才能使我們的共同決定製度適應國際上的情況,使我們不再是完全孤立的。”



事實上,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複製了德國共同決定體製,尤其是德國企業內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其它一些形式公司裏的共同決定製。在德國這些形式的公司裏,工人能夠進入監事會這個監督控製企業經營的機構。在2000人以下的企業裏,監事會的位置通常有三分之一由工人占有,在更大規模的企業裏,這個比例甚至達到一半。但是,在後一種情況下,即所謂的平等共同發言權的情況下,資本方擔任的監事會主席擁有一個雙重表決權,也就是說,資本方可以在關鍵時刻票數多於員工方。



在數以百以千計的德國企業裏存在著企業內的共同決定製。但從經濟方麵看,人們不斷聽到抱怨:它太貴,太笨重,充滿了腐爛的妥協。還有更甚的:甚至坐在監事會裏的工會幹部也會故意地去損害企業。最近發生了好幾起這類事件。最著名的例子是:前金屬工會主席克勞斯.茨威克爾。他是曼內斯曼移動通訊公司被沃達豐強行收購時那數以百萬計的好處費的得益者之一,此案不久前成了德國最轟動的法庭案件之一。



工會現在不再是整個反對德國共同決定權的革新。他們也知道,隨著企業的國際化,這個法律必須適應新的要求,或者用德國工會聯合會主席米歇爾.索默爾的話說,必須具有“歐洲堅實性”。



然而,索默爾同時擔心著,員工會利用這個機會來掃蕩一切:“這是一次經典的權力政治倒車,這車是不得不倒的。我們要等著瞧,他們是否能在他們自己的陣營裏通得過,獲得多大的多數。讓我們等著吧。但總體而言,問題是要把堡壘炸到步兵可以衝鋒的地步。每年這都是一個新的題目。這個題目會保持到那一天,直到有人說:嘿,無論如何我們該幹點什麽了。這裏有個戰略問題。我們作為工會,時代要求我們要堅決地去保衛共同決定製,至少象我們在工資率自主製方麵做到的那樣堅決,那樣機智。”



然而,德國模式被新的歐盟規定動搖了。歐洲法庭打破了國家壁壘。據此,誰要願意,就可以在德國土地上建立一個外國法律形式的公司,以求避開共同決定製。實際上,過去已經有了這樣的事實,在越境兼並後阻止員工在監事會裏的共同發言權。比如化工巨人德國的赫司特和法國的羅納普朗克合並成Avantis集團(中譯名為萬安特-很糟糕的譯名:發音就徹底對不上。如果按發音譯成阿凡提,不僅音準確了,而且在中國家喻戶曉),總部設在法國的斯特拉斯堡。



沒法向外國投資者解釋德國的共同決定權,這是共同決定製反對者聲音越來越大的反對理由。眼光越過邊境,我們可以看到:在罷工高發的意大利缺乏中介機構,比如一個企業委員會或者平等共同決定權之類的可能性。在實踐中這意味著:董事會作出決定,雇員罷工,然後才進行談判。在法國隻有共同作用權,沒有象德國這樣的法律,雇員很難進入私有企業的監事會。監事會裏的共同決定權在西班牙也根本不可能,原因顯然是,雇員在那裏有著比其它許多歐洲國家強得多的法律權力。在西班牙,幾乎不可能解雇某人,因為補償費是天文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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