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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女人,不尋常。。。

(2007-01-30 22:56:19) 下一個
因為鐵杆地迷王小波,所以不可能不知道李銀河。起先並沒太注意李老師,因為總覺得象楊過和小龍女夫妻倆都武功蓋世的幾率實在太小。最近李老師弄得動靜不小,頻頻出鏡,話題涵蓋賣淫、同性戀、二奶、換偶等等。本來以為在美國無奈沉寂下來的心被搔得癢癢的,一頭殺奔李老師的博客,想給自己心裏那點齷齪的東西找點理論依據。看完以後的感覺:李老師話不多,可都是句號。(我猜李老師的意思是:其實這事兒就象我說的這麽簡單,不用再討論了。)

關於換偶,李老師說:“第一,法律方麵。中國刑法中的“聚眾淫亂罪”將所有三人以上的性活動規定為非法。據此,曾有換偶活動的參與者被判死刑的案例。這個法律雖然已經不再實行了,但是它仍然像達摩克利斯劍那樣懸在人們的頭頂上,起威懾作用。而這個法律條文與憲法保護的公民的人身權利(其中包括性權利)有明顯的矛盾之處。我們應當盡早改變這一過時法律。在法律改變之前,換偶者可以用兩對分別在不同地點的方式規避這一法律。因為隻要一個地方隻有兩個人(無論他們是法定夫妻還是兩個個人),法律是不能治罪的。

第二,道德方麵。換偶與婚外戀、包二奶不同的是,前者是男女平等的,也不違反婚姻道德;後者一般是男性欺負女性,違反忠實承諾的。因此,前者沒有道德問題,後者卻有道德問題。

第三,換偶活動對社會有無傷害:換偶活動是少數成年人自願選擇的一種娛樂活動或生活方式,它沒有違反性學三原則(自願、私秘、成人之間),它是公民的合法權利。”

大家為上麵這幾句話炒得天翻地覆,有拍巴掌的,有扇巴掌的。如果是一個簡單的因果判斷,隻要原因確實成立,推理過程也符合邏輯,理論上來說就是回答正確得加十分。不過我建議李老師去掉第一和第二條。第一條在教人如何鑽法律的空子。這好像是辯護律師和會計師喜歡幹的事。作為一個社會學學者基於這個領域的研究結果和自己的判斷呼籲修改立法是她在為改善社會秩序而盡自己的努力,但是暗示讀者可以挑戰法律我個人認為爭議還是太大。(此外李老師提到的有關“換偶活動的參與者被判死刑的案例”背景不詳。)

第二條扯上了道德。這道德之爭曆來都是羅圈架。除非被專了政,沒人肯閉上嘴,即使在牢裏還有堅持鬥爭嘴硬的。其實說到不道德,男性欺負女性(或反之),違反忠實承諾,離婚恐怕當數十惡不赦。別忘了你們是在上帝麵前發過誓的,這是違反承諾,更別提為了贍養費大打出手,這是欺負。不知道李老師為什麽沒把這條算上。另外李老師也沒給出充分的證據證明換偶這種合德合法的娛樂活動不會導致婚外戀這種不道德的現象的產生。所以我個人認為說服力稍有欠缺。

現在就剩下第三條了。這一條開始問這事對社會有無傷害,經過推論,結果是這事是公民的合法權利。誰能拉我一把?我有點走丟了。看起來邏輯似乎是這樣的,因為它是公民的合法權利,所以它對社會沒有傷害。我理解的對嗎?李老師緊接著指出:“在上世紀70年代,美國參與換偶活動的人數眾多,達到夫妻總數的2-3%,並沒有傷害社會。”對於文中提到的數字我沒有去考古,所以無可置評,對於其沒有傷害社會的結論因為沒有進行民意調查也無法妄加評論,總之,是無話可說。稍感困惑的是性解放是不是真的發生過?迷惘的一代是不是也有點誇大其詞了?

其實說了半天支不支持換偶對我來說真不是什麽大事,可是李老師這種支持法讓我有點心虛,本來理直氣壯的事怎麽經她那麽一說就那麽不是味兒啊?這不會是無間道吧?看來腦筋不清楚的人一旦做了學問危害更大。

她非常欣賞的另一個觀點是:“科學對於人的事情幾乎無話可說。”很有意思,不過是另一個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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