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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Mr. Teo 的判決所想到的

(2007-01-30 19:14:07) 下一個
今天看了海峽時報上關於旅居美國新加坡人MS TAN 被謀殺的案件,不得以又產生了對美國司法製度的一些共鳴。首先強調本人不是法律專家,甚至連菜鳥也不是。但憑著不太低的智商和邏輯,來說說我的想法。
中國的俗話“人命關天” ,但其反映在國內命案的處理中,往往是司法替被害者的複仇,而對於殺人者動輒的死刑判決則可能是過度懲罰,甚至有時就是錯殺無辜。
美國很多州沒有死刑,有死刑的州一年也死不了一兩個,盡量少殺人是現階段西方文化對生命重視的一種體現。對與命案的調查往往極其詳細而冗長,甚至對罪大惡極死刑犯的判決要等上十幾年,不公平嗎?不,這是最大可能的不錯殺好人。另外,對於“罪大惡極” 的理解美國也與國內有重大差別。對於殺人案,美國有相對較為科學的判斷方式,有預謀,有計劃的剝奪他人的生命一般定為一級謀殺案,臨時起意殺人則是二級謀殺。舉個例子,老公回家發現老婆與人通奸,一時火起,劈死奸夫,此一般會定為為二級謀殺,在美國很難被判死刑。如果是老公得知老婆與人有一腿,咽不下這口氣,定好計劃,買好凶器,確定時間地點找到奸夫並將其殺死,這性質就炯異了,很有可能就是一級謀殺。
Mr. Teo的情況經司法機關的調查被定位是二級謀殺,盡管他是上門殺人,手段也較殘忍,但上門之前並無殺人動機。因此盡管新則西州有死刑,Mr. Teo隻是被判監禁,不過44年的黑暗刑期,出獄時88歲高齡的前景足以讓任何人受到巨大的心理煎熬而為他所犯下的罪行而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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