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傑必須死,還是不死: == 販夫走卒、引車賣漿,是古已有之的正當職業
(2007-04-10 21:06:21)
下一個
販夫走卒、引車賣漿,是古已有之的正當職業。我的當事人來到城市,被生活所迫,從事這樣一份卑微貧賤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終善良純樸,沒有偷盜沒有搶劫,沒有以傷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莊嚴地向各位發問,當一個人賴以謀生的飯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無路的絕境,將心比心,你們會不會比我的當事人更加冷靜和忍耐?
-------
■北京城管之死後續
□本報記者 趙淩
這是注定煎熬的一段等待。自崔英傑得知自己揮下一刀居然奪去城管李誌強的生命起,五個月來,他一直在看守所等待可能隨時而至的死刑判決。
2006年12月12日,北京海澱區城管幹部李誌強被害案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和李誌強的形象遍為人知不同,這是攤販崔英傑首次公開露麵,他的英俊讓旁聽席上的部分女記者發出惋惜的唏噓。
23歲的被告人崔英傑被控在城管人員沒收其三輪車時殺死副隊長李誌強。與他同時站在法庭上的,是以窩藏罪被起訴、在他逃亡中提供幫助的四位朋友。
檢方將公安起訴意見書中的故意傷害罪變更為故意殺人罪,這一變化意味著,如果法院認定指控罪名適當,死刑將成為崔英傑的首選量刑。
辯方反對這一指控,為崔英傑提供法律援助的兩位律師認為,崔英傑的行為僅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如果法院接受辯方意見,則暗示崔英傑保住性命。
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對崔英傑而言,兩者最直接的區別就是生與死。
刑法學者:適用死刑不合適
一審中檢方當庭播放了事發現場的錄像資料,這被認為是崔案中最為關鍵的證據。“我根本沒有想到,手中的攝像機沒有關掉,偶然拍到的畫麵讓人們看到了李誌強被殺的經過。”在接受北京《法製晚報》采訪時王金波說,王是海澱城管大隊宣傳科工作人員,為了留存工作資料,他參與了聯合行動。
畫麵顯示,十幾個執法人員圍繞在崔英傑周圍,崔英傑手裏緊握小刀本能地舞動,口氣卻軟弱:把車給我留下,其他你們拿走。城管的聲音在說,你把刀放下,把刀放下。爭執的最後場麵是崔英傑單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輪車不放。
“我哀求他們,什麽東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請把我的三輪車留下,因為那是我頭天剛剛借錢買的。”崔英傑在庭審中形容當時心情。
城管最終收繳成功開始回撤,畫麵中是他們離散的背影。已經離開現場的崔英傑突然從後麵迅速躍入鏡頭,人群一陣混亂,然後是血,然後是崔英傑轉身飛快跑向小巷深處的藍色身影。
“當時非常心痛,看到三輪車被裝上卡車的那一刻。”崔英傑說,“看到過新疆賣哈密瓜的有人在最後關頭還能要回車,我就又衝上去了。和李誌強擦肩而過時和他的手碰了一下,就以為他要抓我,所以隨手一扒拉,當時不知道紮在什麽位置。”對於這一致命動作,崔英傑作出了如上解釋。
起訴書表明,崔英傑因無照經營被海澱區城管大隊查處時,即持刀威脅、阻礙城管人員的正常執法活動,並持刀猛刺海澱城管隊副隊長李誌強(男,36歲)頸部,傷及李右側頭臂靜脈及右肺上葉,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檢方指控崔英傑是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並持刀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夏霖和李勁鬆認為崔英傑故意殺人不成立。他們表示,犯罪的故意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崔英傑與被害人李誌強素不相識、無冤無仇,崔的行為是在挽救自己三輪車的同時,擔心自己人身可能受到強製,急於脫身時一次隨便的揮刀。
崔英傑逃到天津後,曾向朋友發短信詢問李誌強的傷情。律師表示,這一點可以證明崔英傑確實沒有預見到李誌強死亡的後果,對李的死亡結果沒有主觀上的希望或放任態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其林認為,從適用刑法的角度看,當不能證明有殺人故意時,根據疑罪從無從輕原則,就應該認定為傷害致死,這是當前適用刑法的基本原則。
“但不論是殺人還是傷害都是應當對罪行承擔責任,所以關鍵就在量刑,如果按故意殺人定罪,判處一般是死刑,不判處死刑是例外,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隻有手段殘忍才是死刑,判處死刑才是例外。”
阮其林強調,對崔英傑適用死刑將不合適。因為對犯罪不僅要看結果還要對整個案件的綜合考察才能作出正確的定罪量刑。“崔英傑為了謀生受到處罰,在城管執法要沒收其生產工具,一時激動之下殺人,是激奮殺人,不同於有預謀的故意殺人、為情和錢的謀殺、為掩蓋罪責的殺人,或者以殘忍的手段殺人。”
城管執法局是否合法成立
李誌強之死被廣泛披露後,輿論在對其殉職表示哀悼的同時,也經由此案鄭重反思曆時十年之久爭議重重的城管製度。超越刑事法律的討論,正在使這一案子成為近年來評價城管製度得當與否的一個最佳標本。
北京大學人民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曾就崔英傑案與城管執法問題舉行專題討論。與會學者認為,崔英傑案不僅僅是一起簡單的刑事案件,在行政法角度來看,更是暴露了目前城市管理中行政執法的法律缺陷。
城管執法是否有法律依據的疑問由來已久。據記者了解,盡管城管目前沒有自己單獨的法律或法規,但是它所涉工商、園林、交通等每一個領域都有一些自己可以適用的法律,這些分散於各處的法律構成了城管執法的基礎。
城管最直接的授權來自行政處罰法第16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隻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這就是當時人們俗話說的,八個大蓋帽變成了一個大蓋帽。
從這個角度看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沒有爭議的,但執法的行政機關是否合法又成為一個新的疑點。
夏霖律師就對北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合法性表示懷疑。他認為,盡管法律規定可以由“一個行政機關”綜合行使權力,但這個行政機關顯然是指合法成立的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夏霖告訴記者,經其調查,北京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成立根本沒有經過這一程序。這就意味著,既然控方指控崔英傑妨害公務,就必須先證明北京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是一個合法成立的行政機關。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鬆山也點出同樣命門。他表示,城管把小商販的經營性財產予以沒收,禁止他們再從事這方麵的經管活動,實際上是對這個行為設置了行政許可,而行政許可應當依法授予,所以行政機關到底有沒有權力設定這個行政許可就是一個問題,這涉及到政府權力的合法性問題。
據記者了解,2002年北京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正式更名成立,其前身是原北京市城管監察辦公室。該局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範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無證違法建設、無照經營、市政、公用事業、城市節水、停車、園林綠化、環護、施工現場(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黑車、黑導遊等13個方麵。
目前,北京城管執法局並未對這一質疑作出回應。
北京大學張千帆教授相信,對城管的定性問題會對崔英傑案產生影響,如果城管執法本身缺乏合理性將必然影響到案件的量刑。
法外因素
按照法律的通常規定,此案已過審限。法院遲遲不決的狀態留給所有人沉重的懸念。和法院內不得而知的平靜不同,法庭外關於崔英傑案的爭論和關注從案發到現在一直從未停止。
從陣容強大的法律學者到鋪天蓋地的網民,從痛失同行的城管群體到東躲西藏的小小攤販,從旁聽席上哭倒在親人懷中的李誌強之妻到旁聽席上跟兒子目光相遇時眼中有淚的崔英傑之父———無數人都在即將而來的判決中注視著崔英傑的生死。
殉職後的李誌強被北京市政府授予烈士稱號,單位為他建了個網上紀念館,有人留言———得知殺害您的凶手已經審判了,作為一個同行,感到很欣慰!期盼審判結果早日到來!有人留言———郭德綱師傅說天堂沒有小攤販,希望你能享受一個安靜的新年。他的家人仍然謝絕采訪,仍然在漫長的精神恢複中。
崔英傑的父親崔瑞武無所適從,一次次從北京無功而返,他覺得應該做些什麽卻又不知如何做才能保住兒子的命。家裏收到來自各地陌生人的匯款,附言裏是些安慰的話。老家村民、小學中學、服役部隊、保安同事紛紛寫來求情信向法院證明崔英傑是個好人。“我根本不想殺他,造成傷害我懺悔,我願意承擔責任。”法庭上說這些話時崔英傑硬朗的臉上流著眼淚。
一位當了8年分隊長的城管幹部對記者說,崔英傑必須死,如果不死如何讓城管在未來執法。“李誌強現在是烈士,這個案子就不是普通案子了。”
這恰恰正是中國政法大學阮其林擔心的。“我們不能因為當前要正麵宣傳打擊暴力抗法行為而對被告人嚴懲,我們過去常常是這樣做的,使被告人成為公共政策推行的犧牲品。不能用剝奪一個人生命的方法來教育別人。”
律師夏霖在法庭上為其當事人辯護時說:“販夫走卒、引車賣漿,是古已有之的正當職業。我的當事人來到城市,被生活所迫,從事這樣一份卑微貧賤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終善良純樸,沒有偷盜沒有搶劫,沒有以傷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莊嚴地向各位發問,當一個人賴以謀生的飯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無路的絕境,將心比心,你們會不會比我的當事人更加冷靜和忍耐?
……
我們的法律、我們的城市管理製度究竟是要使我們的公民更幸福還是要使他們更困苦?我們作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這個社會更和諧還是要使它更慘烈?我們已經失去了李誌強是否還要失去崔英傑?”
■法眼
不應忽視公民的經濟自由權
□蔡定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崔英傑案從憲法的角度來看,反映了城市管理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管理手段的正當性問題,以及外來人口在城市的生存權利和方式,城市秩序與外來人員基本生存權的矛盾。
根據我國政府簽訂並批準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即公民有從事經濟活動和選擇職業自由。
政府有權對經濟活動進行管理,但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範圍,政府沒有權力加以剝奪,隻能是合理限製,使它不影響秩序,不影響他人安寧,不造成公共衛生問題。就是說,對公民個人要擺小攤販、修車、修鞋的經營謀生方式,政府沒有權力禁止他們的經管活動,政府管理隻能不讓他們影響交通,或小攤販不合衛生標準的,按衛生標準加強檢查,保證衛生安全;對搞欺詐、賣假冒偽劣的,就應加強檢查等。政府管理的權限僅此而已。
國外政府不能禁止個人在城市的經營,隻是有地點、時間和方式的選擇。為此,政府提供各種場所給市民自由經管,如采取跳蚤市場、夜市、周末市場和家庭庭院銷售等方式管理。所以,這個案子的悲劇從根上涉及到政府管理的權限問題,就像政府不能取消城市流浪人員的權利一樣。從這個大的背景下考慮這個案子,就不應嚴懲。
■鏈接
事件回放
2006年8月11日下午5點,北京市中關村。由於維持生計的三輪車被海澱城管隊員沒收,23歲的河北小販崔英傑與城管隊員發生爭執,隨後用小刀刺進海澱城管分隊副隊長李誌強咽喉部位。當天下午6時左右,李誌強搶救無效死亡。11月27日,北京市檢察院一分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崔英傑提起公訴。
(2006年9月14日本報A8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