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諾貝爾委員會聲稱,決定把2010年諾貝爾和平獎頒給劉 曉波,一個重要理由是他長久以來用非暴力形式在中國為基本人權作抗爭,並表示一直相信,人權與和平有密切的關係。
近些年來,炮製了一係列文章和言論,一方麵以造謠、誹謗等方式否定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另一方麵通過自己組織或者勸誘他人組織簽名並公開在互聯網上宣傳煽動他人加入其中,共同改變現有政治,推翻現有政權。
所謂劉曉波的“人權抗爭”——試圖推翻現有政權和製度,實行西式民主和製度,公然違背了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既是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確鑿罪證,也是他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重要原因。
諾貝爾和平獎頒給劉曉波,再度反映了西方幹預中國政治進程的強烈企圖。中國正在不斷深化政治體製改革,在這一過程中,也將積極借鑒人類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中國絕不會照搬西方政治製度模式。
挪威諾委會這個出於意識形態偏見和政治需要的決定,將諾貝爾和平獎淪為西方一些勢力的政治工具,嚴重損害了諾貝爾和平獎的公信力,也玷汙了諾貝爾先生的榮譽。
諾貝爾和平獎應授予“為促進民族和睦,增進各國友誼,推動裁軍以及為召開和宣傳和平會議而努力的人”,這是諾貝爾的遺願。而劉曉波從未在這方麵作出過任何貢獻,並不符合這條重要標準。挪威諾委會在授獎給劉曉波的同時,還指責中國違反簽署的多項國際協議,甚至包括中國憲法所保障的政治權利。它表示,中國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事實上,中國公民要是行使這些自由,肯定會受到限製。
這種指責毫無道理。在中國,言論自由是一項極端重要的公民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嚴格保護,但這並不意味著公民在行使該項權利時可以不受任何限製。
中國憲法在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於第51條、第54條規定,“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西方一些人在“言論自由”問題上總是奉行“雙重標準”:對己講自由與法律的統一,對別國卻片麵強調“自由”。西方一些人隻知道本國公民要“依法”享受言論自由,卻“不知道”別國公民的言論自由同樣也要受到法律約束。
因此,當中國有極個別人發表了推翻本國社會製度、政治製度和本國政府的言論時,西方一些人不是去尊重中國依法對這種極端的“言論自由”所采取的法律行動,而是把其捧為“英雄”或“人權衛士”,把中國依法行事汙蔑為“獨裁”、“侵犯人權”,甚至還把中國有權依法處理的內政問題變成決定國際關係發展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