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處女賣淫記

(2009-06-02 17:07:13) 下一個
“處女賣淫”之怪象何時絕

  3月16日,雲南昆明六年級小學生劉芳芳、劉莉莉姐妹,還有她們的父母等六人在自家門口被警方製服,以涉嫌“賣淫”的罪名被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因為賣淫“沒有抓到現行”,次日才被釋放。事後昆明法醫院出具證明:劉家姐妹處女膜完整!(6月2日《雲南信息報》)

  幸虧,她們的處女膜完整,不然拿什麽證明清白?其實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當事人無需自證清白,而是應由司法機關來舉證。即使她們的處女膜破裂也可能是由運動、外傷造成的,再退一步說,即使她們之前有過性行為,不是處女,當事警方拿不出充分證據,賣淫的指控也不能成立。然而如此令人啼笑皆非的“極端”的清白證據,並不鮮見,8年前轟動一時的處女賣淫案中,少女麻旦旦被警方抓捕,扣上“賣淫”的罪名,最終一紙處女鑒定還了她清白。

  本案中,當地警方存在著係列違法之處。首先,妹妹劉莉莉僅13歲,不滿14周歲,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即便違法也不應處罰。其次,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3條規定,警方傳喚訊問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而劉家姐妹從當天晚上8點被限製人身自由,直到第二天上午才被釋放,明顯超過了8小時。

  更為嚴重的是,據報道被抓的六人都不同程度受傷,當事人稱受到了警方的刑訊逼供,法醫鑒定劉家姐妹構成輕微傷,被抓的劉父的朋友普某兩根肋骨骨折,構成輕傷,這已經達到刑事追究的標準了。警方對此予以否認,最後的真相有待司法機關揭示。

  但令人遺憾的事實是,我國刑法裏的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僅針對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證人,而本案屬於治安案件,並非刑事案件,即使當地警方有“刑訊逼供”的行為,也不會受到“刑訊逼供罪”的追究,而是會按一般的“傷害”案件處理,這種法律的“蒼白”和民眾對於法律的熱切期望,存在著較大的落差。

  “處女賣淫案”之所以引發熱議,源於大家對於日常生活中公權違法的焦慮。當公權違法,而現實中缺乏適當的救濟渠道和糾正機製時,就會影響民眾對法治的信心。

  因此,有責任的媒體和公共意見提供者不是要提供一場“輿論嘉年華”,而是以理性的態度,以一個個個案為抓手,促進公民權利和公權力的良性互動,推動中國法治的進步。

  □黑格二(律師)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博主已隱藏評論
博主已關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