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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是怎麽變成嫖幼的

(2009-04-07 13:03:01) 下一個
“強奸”變“嫖幼”,嚴打還是放縱
來源: 新京報

  ■ 一家之言

  在此次貴州“嫖幼案”中,當地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強奸罪”起訴當事人,帶有一定的迷惑性,即以嫖宿幼女罪按嚴重情節判處,最高也隻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強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節,最高則可處死刑。

  貴州省習水縣檢察院陳姓檢察長在回答記者“為何不以強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訴”的問題時說,那是為了更嚴厲打擊犯罪,因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是5年,強奸罪的起點為3年。(4月6日《新京報》)其意思是,嫖宿幼女罪比強奸罪重。據報道,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間,習水縣輟學學生劉某、袁某將11名女學生帶往袁某某家中,再由袁某某聯係嫖客。受害者中,未滿14歲的幼女有3名,其餘均未滿18歲。警方已控製犯罪嫌疑人21人,多人為公職人員。

  一般民眾定會認為陳檢察長的說法沒有問題,甚至認為當地司法機關是下了嚴打公職人員奸淫幼女犯罪的決心。但是,筆者認為陳檢察長的說法帶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於他隻向民眾介紹了最低刑,而閉口不談最高刑。

  按法律規定,強奸罪是一個遠遠重於嫖宿幼女罪的罪種,它的法定刑有兩檔:一檔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檔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隻有一檔,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5年。司法機關若將罪名定性為嫖宿幼女罪後,就完全不存在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由基層法院而不由中級法院來審判順理成章。

  從陳檢察長的說法中知道,那些人的強奸罪是構成的。但是,有必要追問的是,他們奸淫幼女的情節算不算惡劣(當地政法委書記說“比殺死幾個人還嚴重”)?再者,從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整整10個月間,有沒有人奸淫多名幼女?還有,有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倘若這些情節屬實,則完全有無期徒刑、死刑的適用餘地,認定為嫖宿幼女罪,就有放縱犯罪之嫌了。

  況且,《刑法》規定,奸淫幼女的,應當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即使很一般的情節,也可判處接近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罰;而嫖宿幼女罪的一般情節應在5、6年有期徒刑之間判處。試舉一例:假使某人奸淫幼女多名(也付了所謂的“嫖資”),即以嫖宿幼女罪按嚴重情節判處,最高也隻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強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節,最高則可處死刑。

  此外,當地之所以將強奸罪認定為嫖宿幼女罪,可能與一些司法人員的潛在觀念有關:嫖娼幼女也是嫖娼嘛,而嫖娼算不上什麽大事,這樣就可以在麵子上好看得多。

  值得一提的是,37歲的社會無業人員袁某某利用14歲的輟學女孩劉某及其15歲的男友袁某控製多人賣淫的行為,完全可以認定為組織賣淫罪,至少可認定為強迫賣淫罪(該兩罪的法定刑一樣,都有死刑)。而檢察機關卻說,“很難認定袁某某強迫他人賣淫,因為強迫學生賣淫的是未成年人劉某和袁某”,而劉某和袁某年僅14歲和15歲,未達到強迫賣淫罪的刑事法定年齡。刑法理論認為,成年人利用未達到刑事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成年人的單獨犯罪(理論上間接正犯),而不是共同犯罪,未成年人隻是他們犯罪的工具。

  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對袁某某不認定為強迫賣淫罪(或組織賣淫罪),而以引誘、容留賣淫罪(最高刑隻有有期徒刑)起訴,也是為了達到不由中級法院審理和最終沒有死刑的刑事責任的結果,從而達到降低該案社會影響的目的。

  □劉昌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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