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塊錢本來是能變成三萬四的...
(2009-03-22 15: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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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安徽蒙城一儲戶18年前在農業銀行存進了1千塊錢。按照存款單約定,18年後儲戶將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1000元將變成3.4萬元。但18年後,銀行拒絕了儲戶兌付。
這位儲戶的遭遇,得到廣大網友的同情和支持,同時也點燃了有過類似遭遇的網友的怒火,一發不可收拾……
18年前,儲戶在銀行存了1000元,按照存款單約定,18年後儲戶將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如此,儲戶的1000元將變成3.4萬元。18年後,銀行拒絕了儲戶的要求,認為月息過高,不符合央行規定,另外,銀行表示我國的定期存款沒有18年期,也不符合規定。由此,儲戶與銀行發生糾紛,至今未決。
銀行拒付的理由很簡單:“銀行當年已經錯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錯第二次。”蒙城農行行長謝某告訴記者,蒙城當年的金融秩序不規範,陶玲的遭遇就是“高息攬儲”背景下的產物。
同時,銀行也給出了協調的建議:我理解儲戶的苦衷,但我們也有難處。”謝某告訴記者,銀行已與陶玲溝通,將18年分解成若幹央行允許的存款年限,按照相對較高的月息支付。“如果陶玲能同意,她將得到約萬元的本息。”謝某說,目前雙方正在協商。
從許霆案到ATM各類故障案一出,人們與銀行之間的關係越來越緊張,銀行錯了,可以選擇拒絕接受錯誤的懲罰,理由是錯了一次,不能再錯第二次;銀行少給錢,理由也很簡單:離櫃不認;但倘若一旦銀行失誤,多給了我們,便要求我們必須限期歸還,不然追究法律責任!這,究竟又是誰的責任?
如果這事換成是儲戶,在銀行貨款18年呢,會不會也可以被儲戶要求拒絕支持高額貨款利息?18年前的1000元,不是一個小數字,物價差距就已經不止這個數目。儲戶與銀行之間是合同關係,合同隻有在違反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才是無效的。”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通知或者規定,不屬於法律法規範疇,隻有對內部各金融機構才有效,而不能影響第三方即儲戶的利益。
隨著儲戶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很多銀行所謂的霸王條款都已經勢單利薄,作為一個在18年前就存入1000元的儲戶,在18年的今天,在物價如此飛漲的今天,在各類訊息都已經速達的今天,完全有理由可以拿到3。4萬元。而銀行單方麵的臆想,隻給儲戶約萬元的本息,顯然是行不通的。儲戶也完全有理由拒絕接受銀行的建議。
因為,銀行對於曾經的錯誤高息攬儲,本就該自己承擔責任。
rvncdtdc網友:說的好,就該讓這些自以為是,自大的銀行來承擔,誰的錯誤誰承擔!難道說,18年前你因為錯誤的讓別人為你生了孩子,18年後你就一句“理由是錯了一次,不能再錯第二次”而拒絕承擔責任?!
遊客(59.42.42.*):說得好!銀行總是有諸多理由推卸責任,到頭來受罪的都是我們老百姓。前幾天新聞報道:有位儲戶在ATM櫃員機上取款,取款時輸入的金款取不出來連卡也被吞,為了把錢補上不得不撥通櫃員機上貼的一個電話號碼就這樣38萬不翼而飛了,難道出了這們的事銀行就沒有責任嗎?
網 上 銀 行 被 盜- -->儲戶責任
櫃員機出現故障 少 給 錢--->用戶負責
櫃員機出現故障 多 給 錢--->用戶盜竊,被判無期
銀行多給 了 錢--->儲戶義務歸還
銀行少給 了 錢--->離開櫃台概不負責
廣東開平銀行行長貪汙4億--->判12年
廣東老百姓多取ATM機1萬--->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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