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首次納入國家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亮相,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範圍;在完善賠償程序、擴大賠償範圍方麵多有改進
《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首次接受審議。其一大亮點是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範圍。
原《國家賠償法》並沒有規定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經濟賠償的內容。因此,諸如陝西“處女嫖娼”麻旦旦案件、湖北佘祥林案件等惡性事件的賠償額都非常少。此次法律修改,增加了條款規定,“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國家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10月23日開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郵政法修訂草案首次亮相立法機關接受審議。此外,本次會議還將繼續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和消防法草案。
1994年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家賠償法》在曆經14年後,終於得以修改。出台之時,《國家賠償法》曾經被寄予保護中國人權很高的希望,但由於法律本身在賠償範圍、標準、程序以及賠償金支付手段規定上的缺陷,實施效果並不理想。14年來,對該法進行大規模修改的呼聲不斷。
本次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將原《國家賠償法》由35個條文增加到了42條,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個方麵:
第一,對賠償程序的完善。首先,取消了申請賠償的“確認關”。原《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人在請求國家賠償之前,需經賠償義務機關確認自己行為違法。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讓侵權者自己確認違法簡直就是“與虎謀皮”。在實踐中,受害者的國家賠償之路常常在此關卡受阻,隻能通過不停的上訪和申訴來解決。
另外,草案還明確規定了賠償義務機關在申請人當麵遞交申請書時,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並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麵憑證。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應當書麵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加重了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如果賠償請求人在被羈押期間發生傷害、死亡的,被請求機關對自己不存在致害行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也就是說,被請求機關如果不能說明自己不存在致害行為的,將要承擔致害的後果。
除此之外,草案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的規定進行協商。
第二,增加了賠償範圍。原《國家賠償法》並沒有規定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經濟賠償的內容。因此,諸如陝西“處女嫖娼”麻旦旦案件、湖北佘祥林案件等惡性事件的賠償額都非常少。此次法律修改,增加了條款規定,“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國家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另外,對於造成身體傷害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增加了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康複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對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受害者的最高賠償額度,從原來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增加到了20倍。
第三,在賠償經費的管理體製上作了一些改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15日支付賠償金。這樣規定有望改變目前存在一些賠償經費管理不一致,有的地方采取先由賠償義務機關墊支,再向財政機關報銷的做法。而且在時間上保證了申請人能夠及時得到賠償金。
修正案草案還明確賦予行政賠償請求人在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在兩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ZT 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