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王小毛與原天津檢察長李寶金共同受賄165萬元,其旗下公司偷稅639.12餘萬元
原天津浩天集團董事長王小毛 |
日前,原天津浩天集團董事長王小毛因犯受賄罪、偷稅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今年46歲的王小毛,曾是津門地產界紅極一時的女商人。由其控製的天津浩天集團,主要涉足房地產、高速公路等領域。
2006年4月21日,王小毛因涉嫌行賄罪被河北唐山市檢察院監視居住,同年被刑拘,8月10日被逮捕。王小毛失去自由一個多月後,與其有親密私人關係的原天津市檢察院檢察長李寶金即於2006年6月被中央紀委“雙規”。中央紀委通報的李寶金“犯有生活腐化錯誤”,以及“為企業牟取利益”,均與王小毛及其企業有關。(參見《財經》2006年第13期“天津檢察院檢察長李寶金被雙規”、第25期“王小毛疑雲”)。
與李寶金共同受賄165萬元
今年7月21日,王小毛案在天津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庭審顯示,王小毛出事,牽涉兩個重要人物--李寶金和原天津渤海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渤海化工)董事長戴成文(參見《財經》2008年第15期“王小毛案一審”)。
在王小毛案一審之前,李寶金與戴成文已領刑。2007年12月,李寶金因受賄562.93萬元和挪用公款1400萬元,被河北省滄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死緩;戴成文也於2007年4月27日,因受賄罪被唐山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王小毛案經過審理,法院認定,1992年,王小毛與時任天津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兼副局長的李寶金相識後,交往頻繁,關係密切,二人形成共同利益關係。
1996年5月,李寶金接受戴成文的請托,指派天津市公安局工作人員為該單位追回欠款1100餘萬元。為此,李寶金按照其事前與王小毛的通謀,向渤海化工索取165萬元的提成,並授意渤海化工與王小毛所經營的菲光公司簽訂虛假勞務協議,以付谘詢費的名義將165萬元轉入菲光公司賬上。後經李寶金同意,該筆款項被王小毛用於公司經營。案發後,受賄贓款165萬元被依法追繳。
判決書認為,王小毛夥同國家工作人員李寶金為非法獲取財物,經共同預謀,利用李寶金職務上的便利,共同索取他人財物計165萬元,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
偷稅639餘萬元
判決書還認定王小毛及其旗下的企業天津市浩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浩天公司)構成偷稅罪。
判決書指出,浩天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在經營過程中,為謀取非法利益,進行虛假的納稅證明,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共計639.12萬元,占應納稅額的51.16%,其行為已經構成偷稅罪;王小毛作為浩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主管責任。
在7月21日的庭審中,王小毛的辯護律師曾為其做了罪輕辯護。法院判決顯示,律師的辯護意見被法院予以部分采納。其中,王小毛辯護律師關於王小毛在與李寶金共同實施的受賄犯罪中,始終聽從李寶金的安排,沒有李寶金的身份和職權,其不能實現受賄目的,所處的地位是從屬的,是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該辯護意見被予以采納。
法院判決,浩天公司犯偷稅罪,判處罰金1300萬元;王小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700萬元。
王小毛獲刑,標誌著震動津門的李寶金案正式落幕。
財經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