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嚴密的製度與三峽水庫第一貪

(2008-08-01 05:00:05) 下一個

“三峽庫區第一貪”一審被判死刑

原重慶市巫山縣交通局長晏大彬貪汙額占該縣年財政收入25%,其“洗錢妻子”判三緩五
  
《財經網》

8月1日上午,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三峽庫區第一貪”晏大彬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妻付尚芳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據《成都商報》報道,今年1月14日晚,民警和物管人員進入重慶南岸區“融僑半島·風臨洲”B區一家住宅查漏水時,在衛生間裏發現了8個礦泉水紙箱裝著的1000萬元現金。警方隨即查明,現金主人乃巫山縣交通局局長晏大彬,進而牽出其貪汙腐敗案。
  據中國法院網消息,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晏大彬於2001年10月起擔任巫山縣交通局局長,同時兼任該縣長江公路大橋建設領導小組成員、辦公室主任。2001年至2008年初,晏大彬利用職務之便,在巫山縣公路、橋梁等工程的發包、修建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送給的人民幣計2218.4萬元以及1萬美元,折合人民幣共計22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據《財經網》既往報道,晏大彬的貪汙額已占重慶市巫山這個國家級貧困縣年財政收入的25%。
  晏大彬之妻付尚芳,明知巨款係晏大彬受賄所得,仍將其中943萬餘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用於購買房屋、投資理財產品以及存入銀行。法院認定,付尚芳的行為已構成洗錢罪,鑒於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對較小,且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據《檢察日報》報道,以賄賂犯罪作為上遊犯罪來指控洗錢罪,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還比較少見,付尚芳洗錢案對全國具有示範效應。
  法院一審宣判後,晏大彬尚未明確是否上訴。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博主已隱藏評論
博主已關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