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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 | |||
廠家發現超市售假冒產品 一審朝陽法院曾認定,亞龍公司生產的旗艦牌複印紙,被國家商標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7年4月20日和2007年7月5日,亞龍公司分別從萬客隆公司酒仙橋分店購買了“藍旗艦一星A470G”旗艦複印紙各一包。後經亞龍公司鑒定,確認均係假冒產品。 訴訟中,原告公司出具證明:萬客隆公司銷售的“旗艦”複印紙是該公司供貨,複印紙來自亞龍華北地區總代理商北京市複印興紙業有限公司。 法院認定超市銷售渠道合法 朝陽法院認為,萬客隆公司銷售的假冒商品,侵犯了亞龍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從萬客隆公司的角度來看,在亞龍公司沒有告知鑒定識別真假紙品的情況下,其不可能知道所售紙品為假。鑒於萬客隆的購進渠道合法,可以免除賠償,但應停止繼續銷售。 廠家索賠50萬元未獲支持 一審判決後,亞龍公司上訴。認為一審判決不能有效製止侵權行為,要求撤銷判決,判令萬客隆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二中院審理後維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