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申請陝西省林業廳公開華南虎照鑒定報告內容,訴稱陝西省林業廳答複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法院將在七日內答複是否立案
《財經網》專稿
繼對“華南虎”事件真相窮追不舍的一係列法律行動之後,6月23日,北京法律學者郝勁鬆以陝西省林業廳答複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為由,將其訴上法庭,要求判決陝西省林業廳重新公開“華南虎照”相關信息,並書麵道歉。
華南虎事件以後,2007年12月27日,國家林業局新新聞發言人、新聞辦主任曹清堯曾公開表示:華南虎照片的鑒定目前已取得突破性進展 ,陝西省林業廳根據國家林業局和陝西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已經將照片送到了國家權威機構來進行鑒定。但時隔半年,虎照二次鑒定結論依然杳無音信。
2008年5月,郝勁鬆曾向陝西省林業廳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華南虎照片第一次鑒定報告內容、新聞發布會及鑒定的花費情況、對華南虎照片的第二次鑒定進行到哪一步、何時能完成鑒定等相關信息。
2008年5月29日,陝西省林業廳特快專遞陝林字[2008]286號答複函致郝勁鬆,答複全文如下:“郝勁鬆公民:感謝你對我廳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華南虎照’問題已進入調查處理階段,待工作完結後,我們將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特此函告。”
對陝西省林業廳寥寥數語的答複函,郝勁鬆表示不滿。
郝勁鬆認為,陝西林業廳答複函涉嫌多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應當及時、準確、主動公開的相關信息未按規定公開。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郝勁鬆認為,陝西林業廳的答複不符合該條任何一項所規定的情況。
郝勁鬆因此於6月23日正式向西安市蓮湖區法院遞交了訴狀,訴狀提出三點請求:
第一,請法院判決撤銷陝西林業廳針對原告作出的陝林字[2008]286號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因被告拖延履行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請法院判決被告對原告申請信息公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開相關信息。
第三,被告作為政府機關,為納稅人所供養,理所應當為納稅人認真服務,但被告工作作風漂浮、紀律渙散、妄顧民意,故意拖延履行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挫傷了原告監督政府機關的積極性,原告作為納稅人,精神受到極大傷害,請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書麵道歉。
6月23日下午,《財經》記者電話從西安市蓮湖區法院立案庭了解到,法院已經收到訴狀,將對訴狀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七天內會給予答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