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陽)央視《每周質量報告》2007年3月報道了河北省晉州市海龍棉織廠生產“毒毛巾”事件,後經相關部門檢驗,該廠毛巾雖然不合格,但並未含禁止使用的強致癌物質。海龍棉織廠隨後對央視提出侵害名譽權控告。近日,市一中院認定商品生產者應容忍社會公眾以及媒體對其作出的苛刻批評,終審駁回海龍棉織廠的侵害控告。
2007年3月24日,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每周質量報告》播出了一期名為《都是染料惹的禍》新聞節目。報道中,央視記者在河北省晉州市陳家莊鄉海灘村海龍棉織廠和鄰村陳家莊的一家“源泉”染廠調查,染廠一名技術人員拿出了幾個樣品,說是為“海龍廠”生產的。之後,記者從暗訪的兩家廠子裏抽取了11個染料樣品,送到國家染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結果顯示,其中9個不合格樣品中都含有國際上已經禁止使用的強致癌物質。
節目播出後次日,晉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封存了海龍棉織廠生產的毛巾。同年4月5日,河北省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檢驗報告,認定該廠毛巾質量不合格。2007年4月25日,晉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該廠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毛巾2萬條,並罰款16000元。
事發後,海龍棉織廠負責人孟某以自己的產品雖不合格,但並未檢出報道所涉及的禁用染色品芳香胺為理由,將央視告上法院。他稱,央視的上述報道失實,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並要求央視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法庭審理時,他還提交被暗訪的技術人員的證詞稱,其所說的“海龍”,是一個人的名字,而非他的“海龍棉織廠”。
近日,法院審理後認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獲得客觀社會評價的權利,與此同時,法律亦保護媒體的正當輿論監督權利。具體到本案,央視是基於部分毛巾生產企業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染色劑,嚴重危害公眾安全這一社會現象所做的調查節目。相關部門目前已確認該單位生產的毛巾不合格,雖不合格原因與致癌物質無關,但仍可證明其產品有質量問題。此外,毛巾安全問題涉及公眾利益,作為生產毛巾的企業,針對媒體與公眾對其產品質量及安全的苛責,應予以必要的容忍。
據此,市一中院終審駁回了孟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