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物品禁止帶入廣場
新修改的《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對2004年版的管理規定作了4處修改。其中,新修改的規定中特別增加了對進入天安門廣場的人員攜帶違禁物品的內容。新規規定,禁止攜帶四類物品進入天安門廣場,分別為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槍支、彈藥、匕首等管製器具;毒品、淫穢等違禁物品;影響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同時新規強調“公安機關可以對進入天安門地區的人員、車輛組織實施檢查。”
重大活動擁擠應引導疏散
其他條款的修改中,規定天安門地區應統一規劃商業、文化等服務設施,並設置便民服務標誌;在升降國旗、舉行重大活動和節假日期間,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主要人員通道、公眾聚集部位等易造成人員擁擠或者易發生事故的場所和部位的現場巡視、管理工作,同時針對人員密集的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做好引導、疏散工作。
廣場出入口設置安檢通道
記者昨天在天安門廣場看到,在廣場的東北、東南、西南、西北等四處地下通道入口處均設置了由3-5名武警、公安、保安組成的安檢通道,對進入廣場的人員進行提包、手包等檢查。同時,廣場東、西兩側的地麵人行出入口,也設置了安檢通道。此外還有兩人一組的公安人員或武警在廣場中巡邏。
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