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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鋒欲哭卻無淚

(2007-09-06 18:29:37) 下一個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
新京報

  記得小時候寫作文時,動輒就是扶老奶奶過馬路,要不就扶摔倒的人上醫院。那個時候,做好事的代價通常隻是上學遲到,雖然會挨老師的批,但“我們的心裏卻暖烘烘的”。

  但近日南京發生的一件事卻比較複雜。小夥子(彭某)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公交車站,於是就送她去了醫院。這一送的後果惹出了大麻煩。老太太認定這小夥撞了她,還把小夥告上了法庭,索賠13萬餘元。近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小夥子的見義勇為一說缺乏事實證據,不予采信。依據公平原則,判決小夥賠償老太各項損失45876.36元。(《揚子晚報》9月5日)

  這是一場民事侵權賠償訴訟,適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老太太要向小夥子索賠,需要先證明確是小夥子撞了自己,而且因為撞了她給她造成了損失。在老太太的證明未成立之前,小夥子是不需要承擔證明責任的。換言之,在這個案件中,隻要老太太不能證明小夥子撞了她,小夥子對老太太的摔倒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對其主張有舉證的義務,這是訴訟公正的前提。否則的話,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被卷入到無窮無盡的訴爭中去。小夥子是不需要證明他當時確在“見義勇為”。這種簡單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民事訴訟的常識。

  據報道,法院認為:根據彭某自認,他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果彭某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老太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某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達後,他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老太的家人將老太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某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我們從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個認定過程,都是“根據社會情理”或“從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據老太太提出的證據來加以證明。正是在這樣“情理證明”之下,法官將舉證責任從原告轉移給了被告,進而認定小夥子無法證明其扶老太太進醫院是“見義勇為”。

  當然,老太太也始終沒能證明是小夥子撞了她。或許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論基礎”吧,在“公平原則”之下,小夥子被判令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以我等旁觀者看來,依據這樣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為原告不能證明的事實埋單。照這樣下去,我們以後見人跌倒,扶還是不扶?

  □王琳(海南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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