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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案及海外貪官追捕行動

(2007-08-08 03:08:22) 下一個
      中國法院網訊 今天上午,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省原交通廳副廳長胡星受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胡星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確認,胡星在1995年至2004年擔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規劃辦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昆明市規劃局局長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長達10年的時間裏,先後10次非法收受12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人民幣2905萬元、港幣1100萬以及價值人民幣24萬餘元的住房一套。案發後,胡星為逃避國家法律的打擊,於2007年1月19日持假護照越境潛逃國外,其間被我國公安機關通緝追捕。在國家懲治腐敗的強大威懾和巨大壓力下,在專案組辦案人員的規勸下,逃至新加坡的胡星表示願意回國接受刑事調查,回國後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將上述贓款贓物及孳息退清。
    
      法院認為,胡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掌握城市建設和規劃發展的大權,不能廉潔從政,反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牟取利益,長期多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巨額錢物,受賄事實清楚,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同時,在案發後為逃避法律製裁,利用假護照潛逃國外,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其行為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秩序,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同時,法院認為,胡星潛逃至新加坡後,在被通緝、追捕中,經追緝的辦案人員規勸後表示願意回國接受刑事調查,可以視為自動投案;在訊問中,胡星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這些罪行中大部分偵查機關尚不掌握,胡星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自首;胡星歸案後,全部退賠了其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以及孳息,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胡星從輕處罰。
    
      庭審結束後,胡星表示身為國家幹部,自己辜負了黨、辜負了組織、辜負了人民的信任,嚴重地違法違紀,內心深感自責後悔。胡星表示自己服法認罪不上訴,今後將認真改造,並感謝黨、感謝組織、感謝人民挽救了自己,讓其迷途知返,給其機會重新做人。胡星說:“我想向在國外象我這樣的人說,你們應該早日回到祖國,麵對組織、麵對法律、爭取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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