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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執法犯法的不再沉默

(2007-06-06 14:01:54) 下一個

好文章!執法犯法罪加一等,執法者犯法後不受懲罰就是對法,對人民的侮辱.為官者必須知道自己的工作是如臨深淵,掉下去必將粉身碎骨.

“從寬待警”背後是瀆職
新京報
 
 

  “從嚴治警”喊了很多年,但總有那麽一些地方,習慣了將外在的“從嚴治警”內化為“從寬待警”。比如《海南經濟報》6月6日報道,海南陵水縣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長李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服完刑後,李某竟然又回到了陵水縣公安局,重操警察舊業。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人民警察法》也有“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警察”的條款。這些條文白紙黑字,板上釘釘,照單適用是極其簡單的事,然而那些“治警”的人卻仿佛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在事實上默許了李某對法律的嘲弄。這種默許也是對法律和口號的另一種嘲弄———連基本的“依法治警”都沒能做到,又遑論“從嚴”?

  實踐中的“從寬待警”不僅發生在少數公安機關,還直接表現在一些製度規範上。與類似李某這樣的個案相比,對警察犯罪的製度性寬容以及這背後的觀念影響,更為可怕。1999年人事部頒行的《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複函》中赫然寫著,“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

  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在這裏,法律的遵循並算不上什麽要緊的,隻要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就可以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工作。

  也許李某正是因這份《複函》而得以重回警局。

  以一紙《複函》挑戰法律權威,這就不僅僅是個案問題,而是試圖一種製度化的內部保護程序,來有效地解除職務犯罪的後顧之憂。但問題在於,人事部的這份文件於法律性質上當屬部門規章,任何部門規章都不得同現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當出現了法律衝突時,也必須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解決路徑,適用《公務員法》和《人民警察法》。

  當部門文件被奉為圭臬,而國家法律被棄之如敝屣時,作為執法機關的執法公信已經隨之遠去了。

  沒有守法的警察,就不會有平安的百姓。屢屢可見的“從寬待警”,事實上背後可能還隱藏著瀆職。相比起李某帶著受過刑事處罰的前科之身,還賴在警察崗位上不走的事實而言,那些默許李某超越法律界限的作為或不作為,更讓人擔憂。

  不久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曾指出,“相當多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可是,沒有那些藐視法律的部門文件作為依靠,“忽視、容忍和諒解”能輕易做到嗎?那麽,何時才能全麵清理這些部門文件,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呢?

  □王琳(海南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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