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得限製女工結婚生育
決定中的一個細則是:單位錄用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法約定女職工的崗位、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並不得以任何形式限製女職工結婚、生育。
決定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資性收入。
離婚不得少分財產給女方
上海市婦聯有關調查顯示,家庭婚姻權益類中的家庭糾紛一項中,財產糾紛問題最多,新出現的問題是婦女對男方經營的公司、承包的項目或掌握的股份所帶來的收入難以知曉或難於取證,造成在遭遇婚變時,女方對丈夫的巨額財產沒有分割權。
決定對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合理分割也作出了規定。決定明確,夫妻離婚時,應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因女方勞動收入少或者無勞動收入而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給女方;禁止隱匿、侵吞、變賣、轉移或者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共同租賃的房屋,離婚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家庭暴力納入接警範圍
“這不是性騷擾,我們時常開這種玩笑。”今年初,因給同事的妻子閆某發了9條黃色短信,北京出租車司機齊某被判構成性騷擾,賠償閆某1000元精神撫慰金,成為北京首例黃色短信性騷擾案。
上海市通過立法首次對性騷擾的具體形式進行界定,而發黃色短信也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製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受到性騷擾的婦女,可以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表決稿還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將家庭暴力案件納入接警受理範圍。
《青年報》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