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在區域,Non-compete 條款 已經禁止,(california , DC 也應該時禁止的 ?)
但是雇傭合同中有這條,簽合同時 Non-compete 條款 在本區域 已經禁止 一年左右。
現在 ,前雇主居然發電郵到個人郵箱,提醒Non-compete 條款,該條款,要求:一年內接受任何工作,需要前雇主書麵同意。
據本人goole 加ChatGpt , 因為本人所簽的條款限製太多(限製所有工作),這種條款,基本所有州的法院都不會支持。包括那些Non-compete 條款 仍然有效的州,也不會支持。
並且雇員可以索賠,雖然 前雇主電郵沒有造成直接損失,但是,
1 . 入職時,讓雇員簽署無效條款 ,增加雇員壓力,
減少了有工作時 尋找高薪的機會,
2 ,離職後發電郵到個人郵箱,增加心裏煩躁 ,
如果據此起訴索賠,是否有勝算 ?希望各位i網友 分享經驗和心得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