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根據對等原則或協議免除簽證外,外國人進入巴西前需在巴西駐外使館或領館辦妥簽證。簽證有效期一般是90天。旅行前請注意簽證的有效期。
巴西簽證共分七大類,它們是:(一)過境簽證;(二)旅遊簽證;(三)臨時簽證;(四)居留簽證;(五)禮遇簽證;(六)公務簽證;(七)外交簽證。
第一類 過境簽證(Visto de Transito)
過境簽證是發給經巴西過境的人員。過境簽證的停留期為10天,不可延期。
第二類 旅遊簽證(Visto de Turista)
發給前往巴西旅遊、觀光人員。持旅遊簽證的人不得移民或在巴西從事有償活動。旅遊簽證可以是多次入境、但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90天。旅遊簽證的停留期可以延期90天,但12個月內,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天。依據對等原則,旅遊簽證有效期最長可達5年。
旅遊簽證的延期應在簽證的有效期內向聯邦警察局申請,由司法部審批。旅遊簽證不能轉為居留簽證。
第三類 臨時簽證類(Visto Temporário)
根據巴西6815/80號法令第十三條(經6964/81號法令修改),依照來巴西目的將臨時簽證類分為以下7種。
第1種:文化交流或學術研究,停留期最長為2年,可申請延期2年。
第2種:商務旅行,有效期最長為5年,每年在巴西境內停留期不得超過90天;可向聯邦警察局申請延期5年。(注:不允許就業,否則屬非法)。
第3種:文藝人員或體育運動員,停留期最長為90天,可向聯邦警察局申請延期90天。
第4種:學生簽證,停留期最長為1年。可憑學校證明申請多次延期,直至學業結束。
第5種:通過勞務合同或由政府聘用的科技人員、教師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需有勞動合同並經勞動就業部批準。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工作簽證。這種簽證的停留期最長為2年,可在期滿30天之前申請延長停留期2年(隻能延期一次)。符合條件的,可在期滿30天之前向司法部的外國人局申請轉為居留簽證。
工作簽證持有者若要變更工作單位,需經原顧主同意,並向司法部提出申請,司法部將在聽取勞動就業部意見後審批。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工作簽證將被吊銷並要求限期離境。
第6種:外國報紙、雜誌、電台、電視台等新聞機構的記者或其他的新聞從業人員,停留期最長為4年,可在期滿30天之前申請延長停留期4年。該類簽證持有者不可為巴西媒體從事有償服務。
第7種:宗教團體的神職人員和其他宗教人士,停留期最長為1年,可在期滿30天之前申請延長停留期1年(隻能延期一次)。可在停留期滿30天之前向司法部的外國人局申請轉為居留簽證。
延長簽證停留期或轉換簽證種類:
延長簽證停留期或轉換簽證種類的申請應由當事人在簽證的有效停留期內,書麵向有關部門提出。根據巴西第6815/80號法令第38條規定,巴西不接受非法入境者或非法滯留者延長簽證停留期或轉換簽證種類的申請。這類人應先離開巴西,在國外申請巴西簽證。
授權司法部外國人局審批臨時簽證類中的第1、4、5、6、7種簽證的延長停留期或轉換為永居簽證的申請。
授權聯邦警察局審批臨時簽證類中的第2、3種簽證的延長停留期的申請。
簽證延期或轉換簽證種類的申請表格可向聯邦警察局索取或通過司法部網站獲得,網址為www.mj.gov.br。
更換雇主或職業:
經巴西勞工部批準,持工作簽證在巴西工作的外國人,隻可在申請工作簽證時邀請或簽約的機構(或單位)工作。
根據巴西第6815/80號法令第100條規定,持工作簽證在巴西工作的外國人,隻有經司法部批準(並經勞工部同意)後,方可變更工作單位。根據該法令第125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外國人,可處吊銷工作簽證並限期離境。
第四類 居留簽證(Visto Permanente)
居留簽證是發給來巴西定居的人員。申請人需滿足全國移民委員會關於移民的要求。
第五類 禮遇簽證(Visto de Cortesia)
外交部頒發、延期或取消禮遇簽證。如果停留期超過90天,持有人需向外交部登記。
第六類 公務簽證(Visto Oficial)
外交部頒發、延期或取消公務簽證。如果停留期超過90天,持有人需向外交部登記。公務簽證可轉換為居留簽證。轉換簽證的申請需向司法部外國人局提出,司法部將與外交部、勞動就業部會簽後審批。
第七類 外交簽證(Visto Diplomático)
外交部頒發、延期或取消外交簽證。如果停留期超過90天,持有人需向外交部登記。外交簽證可轉換為居留簽證。轉換簽證的申請需向司法部外國人局提出,司法部將與外交部、勞動就業部會簽後審批。
長期居留(Permanência Definitiva)
長期居留可發給子女或配偶是巴西公民的外國人。第一種情況,簽證申請人需提供對巴西子女精神、社會及經濟監護的證明;第二種情況,雙方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分居或離婚。
此外,持長期居留簽證的外國人,可為父母、子女或配偶辦理家庭團聚長期居留簽證。持長期居留簽證的外國人,也可為未婚、未滿18歲或生活無法自理的兄弟、孫子、曾孫辦理家庭團聚長期居留簽證。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如果發生諸如遺棄子女、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分居或離婚、或其它導致家庭關係改變的情況,家庭團聚長期居留簽證將可能被取消。
根據全國移民委員會05/97號法令,因連續離開巴西時間超過兩年而喪失居留身份的外國人,可以重新向有關部門申請長期居留證。
根據全國移民委員會第06/97號決議,在巴西以避難或難民身份居住時間超過六年的外國人、受雇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投資移民可申請長期居留。
根據全國移民委員會第01/97號決議,持臨時簽證類(第三類簽證)的外國教師、高級科技人員,若被為教學機構或科研機構通過公開招聘或與私營教學機構或科研機構簽訂兩年以上的合同,可申請長期居留。
外國人登記(Registro de Estrangeiro)
持臨時類簽證、居留簽證者或難民簽證者須在入境或獲得難民資格30天內向聯邦警察局登記。符合申請領取外國人居留身份證條件者還須在聯邦警察局留取指模。
獲得長期居留簽證者(包括轉換簽證種類而獲得長期居留簽證者),需在頒發簽證公告登報90天內,到聯邦警察局進行登記。如果逾期不進行登記,簽證自動失效。申請人可根據有關規定再次提出登報申請。
外國人登記資料的變更(Altera??o do Registro)
旅行證件上的資料如姓名、國籍及其它有關資料是為外國人進行登記和頒發身份證的重要資料。這些登記資料的變更以及身份證上資料的變更,如姓名、國籍、婚姻狀況、出生日期、父母親姓名的變更,都需通過住所附近的聯邦警察局向司法部提出申請。
因婚姻狀況變更(如結婚、離婚、法律分居等)而要變更姓名的,需經最高聯邦法院同意。
外國人資料登記錯誤應由聯邦警察局更正。
若外國人獲得與原登記資料不同的新國籍,需在90天內向聯邦警察局提出新國籍的登記申請。
姓名資料的變更(Altera??o de Nome)
根據1980年第6815號法令第43條的規定,外國人可在以下情況下改變姓名:
1、經證明是錯誤的。
2、姓名含有貶義。
3、發音或含意難翻譯或轉換成葡萄牙語。
凡屬上述情況,當事人應向居住地的聯邦警察局提出改變姓名的申請。
當外國人歸化巴西時,應明確是否要將原姓名翻譯或轉換成葡萄牙語。所謂將原姓名轉化成葡萄牙語,就是在原姓名中加入一個常用的葡萄牙語姓。
根據1980年第6815號法令第115條的規定,外國人歸化巴西後,更改姓名的申請須向司法部提出,如果申請被拒絕,可向法院提出申訴,因為根據巴西憲法,土生巴西人和歸化巴西人這方麵權利是平等的。
住址資料的變更(Altera??o de Endere?o)
根據1981年第86715號法令第81條的規定,在聯邦警察局登記的外國人如果變更居住地,須在30天之內親自到新地址附近聯邦警察局或以帶回執的信件通知住址變更事宜。通知內容應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發證地點、新住址的證明文件(如水、電、煤氣交費單等)。
如果當事人遷往其它州居住,須在30天之內親自到新住址附近的聯邦警察局通知住址變更事宜。
如果外國人在接受外國人局行政處分期間,當事人還應通過掛號信或帶回執的信函將住址變更事宜通知該局。
外國人出入巴西(Saída e Retorno)
根據1980年第6815號法令第51條的規定,以長期居留身份(Permanência Definitiva)登記的外國人,在居留簽證的有效期內,如果離開巴西時間不超過兩年,可憑外國人居留身份證進入巴西而不需簽證。
根據全國移民委員會1997年第5號決議,以長期居留身份登記的外國人,如果在國外連續停留時間超過兩年,其居留身份即被取消,當事人需重新向巴西駐外領事機構申請簽證方能入境巴西。
以臨時居留身份(Permanência Temporário)登記的外國人,在聯邦警察局頒發的身份證有效期內,離開巴西後可憑身份證進入巴西而不需簽證。
如果在申請居留身份證延期、或者申請由臨時居留身份轉為長期居留身份登記的外國人,如果離開巴西不超過90天,可憑有關文件進入巴西而不需簽證。
政治避難及難民(Asilo Político e Refugio)
巴西1988年聯邦憲法第4條規定,根據巴西國際關係準則,提供政治避難。巴西依法受理由於在外國因政治、宗教信仰或種族原因受到迫害的外國人政治避難申請。
政治避難分為兩種,外交政治避難和國土政治避難。前者是由巴西駐外外交代表給予還在原居住國國內的政治避難申請者,但不能保證申請者能獲得在巴西國土的政治避難。後者是由司法部給予已經在巴西的外國人,期限2年,可根據情況延期。在巴西國土的政治避難者應遵守國際法和巴西現行的法律法規。申請人需向居住地附近的聯邦警察局提出申請,申請批準後,將向當事人頒發居留身份證。如果申請政治避難的理由不充分,申請將會被拒絕,這樣,當事人就不能進入巴西或在巴西停留。
同樣,巴西受理由於在本國或地區因種族、宗教、國籍、族群、政見等原因受到迫害或人權受到嚴重踐踏的外國人的難民申請。
司法部下設的全國難民委員會主管難民申請的審理,難民資格的給予與取消,指導並協助對難民進行必要的、有效的保護和法律支持。
政治避難與難民的主要不同點是,前者涉及的受害者主要是單個的,人數少;後者需要保護的人數較多,且原居住國或地區都有嚴重的社會、政治動蕩。
獲得政治避難或難民資格的外國人,若未經巴西政府的批準就離開巴西,即喪失政治避難或難民資格,且不得再以政治避難或難民身份返回巴西。
巴西國籍的獲得(Aquisi??o da Nacionalidade Brasileira)
根據巴西1988年聯邦憲法第12條規定,以下人員出生時擁有巴西國籍:
1、出生在巴西的人。如果父母為外國人,隻要不是為國籍國執行公務,其在巴西出生的子女即擁有巴西國籍。
2、出生在國外,隻要父母一方為巴西人,而且父母任何一方在為巴西國家執行公務。
3、出生在國外,隻要父母一方為巴西人,任何時候來巴西定居即可獲得巴西國籍。憲法109條規定,由聯邦司法部門受理和審批這類申請。
歸化(Naturaliza??o)
巴西聯邦憲法第12條對歸化巴西作了如下規定:
1、擁有葡萄牙語國家國籍的外國人,在巴西連續居住滿一年且操行良好,可依法申請獲得巴西國籍。
2、在巴西連續居住滿15年、且沒有受過刑事處分的其它國家的外國人,可依法申請獲得巴西國籍。
以上第一種情況,就是常說的普通歸化(Naturaliza??o Comum),巴西1981年第6964號法令第112條對歸化條件進行了修改並具體化:
1、具有民事能力。
2、在巴西進行了居留登記。
3、申請歸化時,至少在巴西連續居住4年。
4、會讀、寫葡萄牙語。
5、有職業或贍養家庭的經濟條件。
6、操行良好。
7、在巴西或其它國家沒有犯過刑期超過1年的欺詐罪。
所謂在巴西連續居住至少4年,是指合法居住的時間,例如持臨時簽證、長期居留簽證、公務簽證或外交簽證,而且在申請歸化時已有居留登記(即長期居留身份證)。根據1981年第86715號法令第119條的規定,如果因重要原因,離開巴西的時間累計不超過18個月,計算時間不受影響。
根據巴西1980年第6815號法令第113條規定,如果申請人有巴西籍子女或配偶,要求在巴西連續居住的時間可縮短為1年。
入籍申請應該向居住地附近的聯邦警察局遞交。這叫普通歸化。
如果附合下列條件之一,不管是否有長期居留登記,隻要其在巴西停留的時間不少於30天,就有條件申請歸化巴西(也稱特殊歸化(Naturaliza??o Especial):
1、與現職巴西外交官結婚超過5年的外國人。
2、在巴西駐外外交、領事機構連續任雇員時間超過10年的外國人。
以上這種情況,歸化申請應向巴西駐外領事機構提出,再由巴西外交部轉司法部外國人局受理。
臨時歸化(Naturaliza??o Provisória)
5歲以前來巴西定居的外國兒童,可以通過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歸化,這叫臨時歸化。臨時歸化的申請可以向居住地聯邦警察局提出或直接向司法部提出。申請時需提出如下文件:
1、進入巴西的日期。
2、獲得長期居留的證明。
3、出生公證書或相應的證明。
4、國籍證明。
獲得臨時歸化證書的外國人在成年後2年之內可向司法部提出繼續保留巴西國籍的申請(正式歸化)。
提出由臨時歸化轉為正式歸化(Naturaliza??o Definitiva)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文件:
1、居留身份證。
2、由州或國家證明機構出具的無犯罪記錄書。
3、臨時歸化證書原件。
其它類型的歸化(Outros Tipos de Naturaliza??o)
5歲以前來巴西定居的外國兒童,本人在成年後2年之內可向駐地聯邦警察局提出歸化巴西的申請。申請人需提供下列文件:
1、經公證的外國人長期居留身份證複印件。
2、由州或國家證明機構出具的無犯罪記錄書。
這種歸化與前麵提到的臨時歸化不同。臨時歸化是在當事人成年以前,由其代理人提出歸化申請,待當事人成年後自己決定正式歸化巴西或者放棄歸化。
此外,還有下麵一種情況。成年以前來巴西高等院校留學的外國學生,畢業1年後可向駐地的聯邦警察局提出歸化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文件:
1、外國人長期的居留身份證。
2、不在巴西期間的聲明。
3、由州或國家證明機構出具的無犯罪記錄書。
特別歸化Naturaliza??o Extraordinária
巴西聯邦憲法第12條中的第二種情況,非葡萄牙語國家人在巴西連續居住滿15年(有長期居留登記)、且沒有受過刑事處分,可以申請歸化,這種情況叫特別歸化(Naturaliza??o Extraordinária)。這裏提到的連續居住時間包括經司法部認可的離開巴西的時間。
特別歸化申請應向居住地的聯邦警察局提出。
歸化申請的凍結(Do Arquivamento)
如果申請人不具備歸化條件或者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遞交全部申請文件時,歸化申請將被凍結歸檔,凍結歸檔的決定將在政府公報上公布。申請人可在決定登出30天內提出解凍申請,解凍申請應說明理由和事實,並交納兩倍申請歸化的規費。
批準歸化法令及證書頒發Portaria Concessiva da Naturaliza??o, Expedi??o e Entrega Certificado
歸化巴西的申請被批準後,該決定將以政令的形式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如果歸化者居住地有聯邦法官,歸化證書將寄給聯邦法官。如果當地有多個法官,證書將寄給第一初級聯邦法庭的法官。
向當事人頒發證書的儀式應莊嚴和有公眾出席。在儀式上,當事人應宣誓效忠巴西,證明有說寫葡萄牙語的能力,聲明放棄原國籍。
所謂證明有說寫葡萄牙語能力,就是要求當事人閱讀巴西憲法部分章節。對於原籍為葡萄牙語國家的外國人或特別歸化的外國人,不要求此項。
特別需要強調的,所謂放棄原籍聲明的作用僅僅局限在巴西,因為任何巴西公民,不管是原籍或者是歸化巴西的,都不能在巴西以外國人的身份免除作為巴西公民應盡的義務。
外國人的歸化在取得入籍證書後才正式生效。
領取證書的期限Prazo para Retirada do Certificado
申請人需於政府公報公布後12個月以內親自到聯邦法庭申請頒發證書。如果逾期不提出申請,證書將被退回給司法部外國人局並取消,這樣,入籍過程沒有完成,入籍申請自動失效。
巴西駐外領事機構雇員或外交官配偶特殊歸化證書的頒發與要求由外交部決定和完成。
臨時歸化證書或者由臨時歸化轉為正式歸化的證書,將由當事人居住地的聯邦警察局或者司法部的外國人局直接頒發給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歸化不能免除歸化人在歸化前、在其它任何國家前所應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國籍的喪失(Perda da Nacionalidade)
根據巴西憲法和法律,以下情況,當事人(出生時就有巴西國籍或歸化巴西國籍的)喪失巴西國籍:
1、當事人危害巴西國家利益,由司法判決取消歸化。
2、獲得外國國籍者。但下列情況除外:
(1)外國法律承認原國籍。
(2)旅居在外國的巴西人,根據旅居國要求,若因居留或行使公民權需要,必須歸化旅居國國籍。
喪失巴西國籍(Perda da Nacionalidade Brasileira)
巴西聯邦憲法第12條第4款及1994年憲法第三修正案對喪失巴西國籍(原始的或歸化的)做了如下規定:
遇以下情況,當事人將被宣布喪失巴西國籍:
1、當事人危害巴西國家利益,由司法判決取消歸化。
2、獲得外國國籍者。但下列情況除外:
(1)外國法律承認原國籍。
(2)旅居在外國的巴西人,根據居住國要求,若因居留或行使公民權需要,必須歸化旅居國國籍。
由此可見,除由憲法規定的以上兩種情況外,喪失巴西國籍的唯一情況就是因歸化而獲得外國國籍。
根據1995年8月7日政府公報意見,申請放棄巴西國籍者,需明確表達放棄巴西國籍的意願並出示已通過歸化而獲得外國國籍的證明。
放棄巴西國籍的申請可由巴西駐外領事機構、聯邦警察局轉交司法部或者直接以掛號信或帶回執的信函寄給司法部。同時遞交的文件有:經公證的出生公證書複印件及獲得外國國籍的證明(入籍證明複印件)。
恢複巴西國籍(Reaquisi??o da Nacionalidade)
因巴西聯邦憲法第12條第4款第二種情況而喪失巴西國籍者,若回巴西居住,可申請恢複巴西國籍。當事人需在巴西合法居留,但不要求有長期居留登記。
恢複巴西國籍的文件包括在巴西的居住證明(如購買的不動產憑證或租房合同等)、經公證的出生公證書複印件並注明喪失巴西國籍的日期。申請書可直接交司法或當地聯邦警察局,或者以掛號信或帶回執的信函寄給司法部。
此外,根據有關規定,屬於巴西聯邦憲法第12條第4款第二種情況喪失巴西國籍,即使居住在國外,也可以申請恢複巴西國籍。
強製措施(Medidas Compulsórias)
指由巴西政府采取的強迫外國人離開巴西國土的措施,共有以下四項強製措施:
遣返(Repatria??o):指對被邊防與口岸檢查阻止的、試圖非法進入巴西的外國人采取的措施。這類人無合法證件或簽證、或者持與來巴西目的不相符的簽證。遣返費用由運輸偷渡者的運輸公司負責。
限期離境(Deporta??o):限期離境措施是針對已經非法進入巴西或在巴西非法停留的外國人。這類人將被要求限期離開巴西,如果逾期停留,聯邦警察局有權采取強製措施要求其離境。被采取限期離境的外國人在交納巴西聯邦政府的罰款並獲得簽證後,仍可以進入巴西。
與遣返措施不同,限期離境措施是針對已經進入巴西的外國人,而遣返措施是針對在邊境或機場、港口被阻止進入巴西的外國人。
驅逐出境(Expuls?o):驅逐出境是針對社會有危害或者是不受社會歡迎的外國人采取的一種行政措施。驅逐出境是保護社會的一種政治行政手段。
一般來講,是對在巴西犯罪或有嚴重過失的外國人采取的懲罰性措施。驅逐出境的決定由共和國總統做出。現在,已委托司法部長以政令的形式發布對外國人的驅逐令。
驅逐一般是在外國人在巴西服刑後進行,也可以在法院釋放後進行。根據巴西法律,以下情況的外國人將不能被驅逐出境:
1、有結婚5年以上,且沒有離婚或者分居的巴西配偶。
2、有巴西子女,且能證明該子女由其監護和撫養。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不能再返回巴西。根據巴西刑法第338條,返回巴西就是犯罪,最高可判4年監禁,刑滿後驅逐出境。
引渡(Extradi??o):引渡是指一國應某外國的請求,把在其境內被該外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外國人,移交給該外國審理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這是打擊犯罪的國際合作,它可以避免犯罪分子因逃往它國而逃避懲罰。
引渡根據國際條約或對等原則的基礎上提出。
引渡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由巴西政府向外國提出引渡逃往外國的犯罪分子,這叫主動引渡。另一種是外國政府向巴西提出引渡逃匿在巴西的犯罪分子,這叫被動引渡。
外國政府向巴西提出的引渡申請隻有在由巴西最高聯邦法院裁定才能實施,不允許對最高聯邦法院的判決上訴。
巴西憲法規定,巴西拒絕外國政府請求引渡具有巴西國籍(包括土生和歸化)人到外國。但是,如果歸化者犯毒品走私罪或者在歸化巴西之前犯罪,不在拒絕引渡之列。有巴西籍配偶或者子女不妨礙引渡。如果被引渡者在被引渡時沒有被驅逐出境,其在請求國刑期滿後,可以申請簽證返回巴西。同時,這條規定也不妨礙巴西政府向外國提出引渡正潛逃國外的巴西人。
如果被引渡人因犯法正在巴西接受調查或正在服刑,則應在調查結束或服刑結束後實施引渡。
引渡還有別於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對社會有危害的犯罪事實發生在巴西國內,由巴西單方麵做出的驅逐外國人的行動。而且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不能再返回巴西。
被引渡人員的犯罪事實則發生在外國,是在雙邊協議或對等原則基礎上的追蹤逃犯、打擊犯罪司法合作。被引渡人員隻要在被引渡時沒有宣布被驅逐出巴西,在請求國服刑滿後還可返回巴西。
被判刑人移管(Transferência de Pessoas condenadas)
根據雙邊條約,從人道主義出發,巴西把在巴西犯罪並判刑的外國人移交給其國籍國服刑。這樣,犯人離親人較近,社會、文化環境熟悉,這些重要的精神、情感因素有利於犯人進行改造和重新融入社會。與巴西簽訂被判刑人移管雙邊條約的國家有阿根廷、加拿大、智利、西班牙、巴拉圭、英國和北愛爾蘭。
外國人局介紹(Departamento de Estrangeiros)
本著為外國人和巴西人服務的宗旨,巴西司法部在司法國務秘書辦公室下設立外國人局。外國人局有四個處、一個接待中心和一個全國難民委員會。現在對它們的職能作簡要的介紹:
外國人居留處(Divis?o de Permanência de Estrangeiros):
1、頒發居留簽證;
2、簽證種類轉換;
3、延長簽證停留期;
4、給予政治避難;
5、審批持臨時類第五種簽證(工作簽證)者變更工作;
6、恢複居留簽證。
國籍與歸化處(Divis?o de Nacionalidade e Naturaliza??o):
1、給予外國人歸化;
2、出具歸化或沒有歸化的證明;
3、承認民事、政治權力與義務;
4、修改外國人登記資料,修改外國人身份證資料等;
5、補發歸化證書;
6、喪失或恢複國籍;
7、恢複政治權利。
強製措施處(Divis?o de Medidas Compulsórias):
1、主動或被動引渡;
2、驅逐出境;
3、限期離境;
4、遣返;
5、移交犯人;
6、受理巴西在外僑民事務。
調研處(Divis?o de Estudos e Pareceres):研究移民政策、法律法規,根據外國移民進入、居留巴西的情況,提出移民政策、法律法規方麵的建議,修訂外國人局職權範圍內的國際條約等。
外國人接待中心(Central de Atendimento aos Estrangeiros):
1、為公眾提供法律方麵的谘詢、答疑、查詢;
2、提供外國人局受理的案件進展查詢;
3、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接受查詢;
4、接待虐待勞工的投訴。
全國難民委員會(Comitê Nacional para os Refugiados, CONARE):負責難民事務。
說明:《外國人在巴西實用指南》是巴西司法部外國人局1990年發行的一本小冊子,1997年發行了第二版,2004年發行了第三版。該指南比較全麵地介紹了巴西有關外國人的法律法規。中國駐聖保羅總領館將《外國人在巴西實用指南》第三版翻譯成中文,希望能對大家了解巴西有關外國人法律法規提供參考。對《外國人在巴西實用指南》的解釋權應屬巴西司法部外國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