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內閣為特別費解套:用剩不須繳回 (馬英九解放了)
(2006-11-29 13: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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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內閣為特別費解套:用剩不須繳回
DWNEWS.COM-- 2006年11月30日4:2:25(京港台時間) --多維新聞
中國時報蔡慧貞、劉鳳琴報導,行政院昨日在院會進行「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製度之沿革及改進」臨時報告案。法務部認為,特別費固然須使用於公務所需,但認定較寬鬆,具有對首長「實質補貼」性質,相關支出「難以截然劃分公私」,且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亦無要求須予繳回」。
查多年前舊帳並不合理
施茂林在院會報告時也特別說明,法務部是以行政院的法律顧問的立場,提出法律意見,無涉民、刑事問題,隻是就特別費的發展背景、報支程序、核備等行政沿革著墨。「法務部不會責令高檢署將報告轉知各地檢署檢察官,但會張貼上網,供檢察官作為辦案參考。」
施茂林認為,如果特別費照現在這樣告來告去,問題將十分嚴重,包括民代的助理費、出國補助、出差費可能都會被告發,爭議將無止息。由於特別費的製度行之有年,一般認為具有實質法的效力,已領具核銷的費用,超額支出部分不增加,未用完的慣例也無要求要繳回,如今竟一夕間要追查多年前的舊帳,並不合理。
法務部認為,各機關對特別費的認知與處理程序,已形成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上所謂的,「遵循『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的行政慣例,或行政上的習慣法之行政作為」。
施茂林提醒,依慣例承襲下來的做法,也應考量維護政府形象與首長、承辦人員對處理慣例的信賴。「且審計單位隸屬監察院,具有準司法性,已經審計單位核銷的費用,不能隨便推翻。」
主計長也同意寬鬆認定
施茂林強調,依數十之年慣例,特別費領取與支出並無明確或嚴格規範,相關首長與辦理報支的行政人員對特別費的認知,也多基於是「首長須做額外支出(財務上之特別犧牲)的補貼」,相關支出實質上「難以截然劃分公私」,因此,「對過去特別費的支出予以過度檢視,當非此製度設計之原意」。對特別費案,他認為,檢察體係應有統一的標準。
主計長許璋瑤亦持相同主張,認為特別費動支要件係朝「從寬發展」,五十餘年來,一向基於尊重、信賴首長、副首長,采「寬鬆彈性」的認定。隻要在核定預算額度內,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或在半數範圍內出具首長、副首長的領據,各機關會計人員僅就憑證作「形式審查」。
許璋瑤指出,民國四十一年始建立特別費製度,六十二年增訂特別費半數範圍內可領據動支,早年因薪資待遇偏低,各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基於職務關係所需的招待、饋贈等花費,如由其個人自薪資中支付,並不合理,因此編列此一專屬特定款項,供其統籌支配運用。
許璋瑤強調,特別費從預算的編列、經費的報支、核銷,會計報告的產生,到決算審定,循例完成相關的法定程序,「長期以來並無爭議」。
北市府欣慰促勿混談國務費
另據劉添財、蔡慧貞報導,法務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昨日在行政院會上對首長特別費做出明確解釋,原本保持高度「戒備」狀態的北市府高層,在得知中央相關部會的解釋之後,態度稍轉欣慰,認為隻要政院主計處本於主管機管立場進一步做解釋,相信一定可以供檢方做為調查的重要依據。
代表馬英九列席行政院會的北市副市長陳裕璋,昨也在院會中發言表示,首長特別費不須單據的半數,領出後是否為公款?未用完是否應繳回?中央應做說明,以杜絕爭議。下午陳裕璋特別將發言內容傳真給行政院列入紀錄。
陳裕璋進一步說,先前實務運作上,北市府也依照一般憑證支領,一旦首長出具領據,貼在憑證上,即已完成核銷。他指出,因此在實務運作上,相關款項到首長帳戶後,其實都是由當事人自由支配。如果把這筆錢仍視為公款,會變得非常複雜,實務上也不可能。此外,既然已進到個人帳戶自由支配並已核銷,也沒有追繳問題。
不過,對於政院將國務機要費視同首長特別費,北市法規會主委陳清秀表示,兩者性質大不相同,陳水扁家庭受到檢方起訴的還是等同需要單據核銷的那部分,豈能混為一談?
陳清秀強調,法務部及中央的主計處看法已漸趨北市府的見解,可見真理愈辯愈明。既然一半不必單據核銷的首長特別費屬行政慣例,就沒有圖利的故意,既無圖利的故意就沒有犯罪問題,法務部的看法是符合實際的運作結果。這對馬英九的特別費案處理具有正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