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國家統計局戶籍統計數據矛盾之謎
———— 關於我國六十年代人口變動問題
孫景澤
(本文原文是一篇學術研究論文,使用了較多的數學語言和推導,篇幅也較長。為了便於更多的讀者能夠了解本文的觀點,寫了這篇壓縮稿。)
本文提要
一、 由於我國工業發展和生產大躍進, 1956 年 至 1959 年期間出現了從農村到城市人口大遷移,在大遷移中出現重報、虛報戶籍人口 1144 萬人。這些重報、虛報的戶籍在 1960 年至 1964 年期間被注銷。
由於遇上經濟困難,我國在 1960 年 9 月至 1964 年期間進行了城市人口大精簡工作,形成了從城市到農村的人口大遷移,在大遷移中有 1510 萬人口漏報了戶籍。上述漏報戶籍人口中的絕大多數在 1970 年至 1979 年補報了戶籍。
由於上述原因,造成 1960 年至 1964 年期間我國戶籍統計人口減少 2654 萬,這是我國六十年代初戶籍人口非正常大幅度減少的根本原因。這一減少與人口死亡無關。
二、 1960 年我國戶籍人口統計比 1959 年減少 1000 萬人,其中 695 萬是由人口戶籍遷移的原因造成的,與人口死亡無關。由於 1960 年漏報出生人口 420 萬,所以 1960 年實際人口比 1959 年至少增加 115 萬。
三、 1983 年前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是通過匯總全國戶籍登記得到的真實數據,沒有經過人為的修改和偽造。數據中的所有人口數字都是戶籍數字,所出現的所有矛盾都隻是表麵上的,都可以用本文的方法加以合理的解釋。六十年代初我國人口非正常死亡人數,已經包含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人口死亡率之中。國家統計局公布的 1960 年我國人口死亡率因出生人數漏報應當下調,具體下調幅度有待進一步研究。
§1 引言
1983 年國家統計局公布了 1949—1982 年期間我國每個年度人口數字、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長率(以下簡稱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表明,我國六十年代初出現了人口大幅度非正常減少的情況,其中最突出的是 1960 年我國人口比 1959 年減少 1000 萬人。
國內外一些學者對此進行了若幹研究,其中一些人研究的結果認為我國六十年代初出現了數千萬人非正常死亡的現象。
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對上述研究結果產生了重要影響。我國那一時期人口出現數千萬 “ 非正常死亡 ” 的觀點在許多專著和文獻中被采用。但也有許多人對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和以上研究結果提出了質疑,甚至有人指責 1983 年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是 “ 偽造 ” 。
六十年代初我國是否有數千萬人口非正常死亡,這已經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上一件重大的曆史公案。這一曆史事件雖然過去已經整整半個世紀了,但是,這一事件的真相應當在當代解決,我們不應當把它留給曆史,留給後人。
本文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了我們的觀點。
§2 國家統計局數據中出現的重大矛盾
我們首先利用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對我國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整個這一期間人口非正常變動的情況做一個初步的分析。由於這一時期我國國際移民人數極少,所以在本文中我們不考慮國際移民的影響。
從理論上講,在不考慮國際移民的情況下,當年歲末人口數減去上一年歲末人口數應當等於當年出生人口數減去當年死亡人口數。在國家統計局的數據中出現的重大的令人難以解釋的矛盾就是:在 1957 年到 1979 年期間中的大多數年份中,上述這兩個應當相等的數字之間出現了巨大的差異。我們把這一差異稱為某年的人口非正常變化數(這個數在本文的研究中起了關鍵的作用),即某年人口非正常變化數=(當年歲末戶籍人口數-上一年歲末戶籍人口數)-(當年戶籍出生人數-當年戶籍死亡人數)。人口非正常變化數大於 0 表示非正常增加,人口非正常變化數小於 0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我們把 1954—1982 年期間人口非正常變化數(按絕對值)超過 100 萬的所有年度列表如下:
表 1 從 表 1 可以看出,我國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期間大多數年度的人口數,都出現了數量很大的非正常增加或減少的情況。這就是國家統計局的數據中出現的令人難以解釋的重大矛盾。
§3 一個被忽視的關鍵因素
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是通過戶籍登記的辦法取得的。在我國,每一個戶籍登記的基層單位,每年都要依據戶籍登記的資料,統計出本轄區當年出生人數、死亡人數、遷出本地區人數和遷入本地區人數,並根據公式:當年歲末人口數=上一年歲末人口數+(當年出生人口數-當年死亡人口數)+(當年遷入人口數-當年遷出人口數)
計算出本轄區當年歲末人口數,然後將以上數據在規定的時間內逐級上報,最後由國家統計部門匯總全國所有地區的以上資料,並計算出每個年度全國歲末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長率等數據。所以要根據這些數據研究我國六十年代人口非正常變動問題,就必須從 “ 戶籍登記 ” 這個最基本的環節入手。
實際人口數指某時刻我國真實生存的人口總數。戶籍人口數指某時刻我國通過戶籍登記的方法匯總而得到的人口總數。
在理想的情況下,戶籍人口數等於實際人口數。但是在實踐中的情況卻往往不是這樣的。
例 1 .假定 1960 年底我國某城市一個工廠關閉,其來自農村的職工一萬人被精簡返回農村。他們都在當年 12 月下旬辦理了城市戶口遷出手續,又都在 1961 年 1 月初返回原籍,並在農村原籍辦理了戶口遷入手續。
顯然,這一萬人在 1960 年底( 12 月 31 日 24 時)是沒有戶籍的,他們不會被計入到 1960 年底的我國戶籍人口總數中。這樣我國 1960 年底的戶籍人口總數就會因此減少一萬人,從而導致這一年我國人口非正常減少一萬人!
由這一例子我們可以確認兩個非常重要的事實:
1 .國家統計局的數據中顯示的人口非正常減少,是指 “ 戶籍登記的人口數 ” 非正常減少,正像例 1 所顯示的那樣,這種減少可能隻是 “ 戶籍 ” 上的 “ 數字 ” 減少,並不意味著一定存在著實際人口的真正減少。而這正是人們在研究這一問題時普遍存在的一個重大的盲區。
2 .國內戶籍遷移可以對戶籍人口數產生重大影響。國內外一些關於這一問題的研究中,使用了一個基本假定:國內戶籍遷移對戶籍人口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例 1 說明了這一基本假定是錯誤的。正是由於忽視了國內戶籍遷移可以對戶籍人口數產生重大影響這一關鍵因素,這些研究難以反映那一時期我國真實的人口變動情況。
§4 國內遷移、出生與死亡漏報對人口非正常變化的影響
按照我國法規規定,戶籍登記與人口數有關的內容是:出生登記,死亡登記,遷移登記(遷出登記和遷入登記)。我們首先討論由遷移登記產生的人口非正常變化。
例 2. 假定王 ×1963 年從某市遷出並注銷戶口,返回農村原籍;他沒有立即辦理戶口遷入手續,而是直到 1970 年才辦理這一手續。
這種情況稱為遷移漏報。容易知道,這一事件導致我國戶籍人口 1963 年底非正常減少 1 人, 1970 年底非正常增加 1 人。
例 3. 假定張 × 在原籍有戶籍, 1957 年遷移到另一個地方,在原籍沒有注銷戶口的情況下又在遷移後的地方辦理了戶籍遷入手續(即他在兩個地方同時都有戶籍)。到 1960 年,這兩個戶籍之一被注銷。
這種情況稱為遷移重報。容易知道,這一事件導致我國戶籍人口 1957 年底非正常增加 1 人, 1960 年底非正常減少 1 人。
例 4. 假定趙 × 為了某種需要,在 1957 年偽造了戶口(即對根本不存在的人登記了戶口),在 1960 年偽造的戶口被注銷。
這種情況稱為遷移虛報。這種情況產生的作用與遷移重報完全一樣。
我們再討論戶籍登記的另外兩項內容 —— 出生登記和死亡登記。
例 5. 假定某人 1962 年死亡,沒有在當年注銷戶口,到了 1968 年才注銷戶口。
這種情況稱為死亡漏報。
例 6. 假定某人 1962 年出生,沒有在當年以出生登記戶籍,到了 1964 年才以出生登記戶籍。
這種情況稱為出生漏報。
我們可以用嚴格的數學方法證明下列重要結論:
基本結論:人口非正常變化數隻取決於戶籍遷移過程中所產生的遷移漏報、重報和虛報行為(及其對這些行為的糾正),與出生和死亡的漏報(及其補報)行為無關。
這一結論表明,國家統計局的數據中所出現的我國六十年代初人口非正常減少,不可能是由人口的死亡漏報引起的。然而,這些數據中出現的那些 “ 難以解釋的矛盾 ” 都可以用戶籍遷移中的漏報、重報和虛報行為解釋。
§5 我國五十至七十年代人口非正常變動的理論分析
我們首先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計算出 1954 年 —1982 年期間每一年度的人口非正常變化數和每年年底的人口非正常變化累計數,這裏每年年底的人口非正常變化累計數是指從 1954 年年底起,到這一年年底期間的每年人口非正常變化數之代數和。(因為 1954 年我國進行了首次人口普查,這一年的數據可以作為標準。)
表 2
歲末戶籍人口數 (萬人) | 人口自然增長率( ‰ ) | 人口非正常變化數 (萬人) | 人口非正常變化累計數 | |
1954 | 60266 | 24.79 | | 0 |
1955 | 61465 | 20.32 | - 38 | - 38 |
1956 | 62828 | 20.5 | 89 | 51 |
1957 | 64653 | 23.23 | 344 | 395 |
1958 | 65994 | 17.24 | 215 | 610 |
1959 | 67207 | 10.19 | 534 | 1144 |
1960 | 66207 | - 4.57 | - 695 | 449 |
1961 | 65859 | 3.78 | - 598 | - 149 |
1962 | 67295 | 26.99 | - 361 | - 510 |
1963 | 69172 | 33.33 | - 397 | - 907 |
1964 | 70499 | 27.64 | - 603 | - 1510 |
1965 | 72538 | 28.38 | 9 | - 1501 |
1966 | 74542 | 26.22 | 76 | - 1425 |
1967 | 76368 | 25.53 | - 100 | - 1525 |
1968 | 78534 | 27.38 | 45 | - 1480 |
1969 | 80671 | 26.08 | 61 | - 1419 |
1970 | 82992 | 25.83 | 207 | - 1212 |
1971 | 85299 | 23.33 | 344 | - 868 |
1972 | 87177 | 22.16 | - 33 | - 901 |
1973 | 89211 | 20.89 | 192 | - 709 |
1974 | 90859 | 17.48 | 74 | - 635 |
1975 | 92420 | 15.69 | 123 | - 512 |
1976 | 93717 | 12.66 | 119 | - 393 |
1977 | 94974 | 12.06 | 119 | - 274 |
1978 | 96259 | 12.00 | 138 | - 136 |
1979 | 97542 | 11.61 | 158 | 22 |
1980 | 98705 | 11.87 | - 2 | 20 |
1981 | 100072 | 14.55 | - 79 | - 59 |
1982 | 101541 | 14.49 | 8 | - 51 |
按照上表,我們把 1954 年至 1982 年期間每年年底的人口非正常變化累計數 繪製成如下的圖 :
圖 1
利用數學方法解讀表 2 和圖 1 (解讀方法用了較多的數學推導,從略),可以得到以下推斷(以下推斷中的數據均以 1954 年底為 0 基準)。
§6 我國五十至七十年代人口非正常變動的社會原因探析
在本節中,我們以我國五十至七十年代的社會和經濟情況為背景,簡要論述了這一時期我國人口產生非正常變動的社會原因。需要指出,全麵完整地論證這一問題,是需要一部長篇專著才能完成的。在目前這一篇幅不長的文章中,我們隻能給出關於這一問題的一個簡要的敘述。
1 . 1956—1959 年期間人口非正常增加的原因
1956 年 —1960 年期間,由於我國工業發展的需要和大躍進運動,使得大批農民從農村遷移到市鎮,成為工業戰線的職工。這些人連同他們的家屬形成了一隻數量巨大的從農村到市鎮的戶籍遷移大軍。根據我國《 1983 年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我們可以得到 1956—1959 年市鎮和農村人口的變化情況。
表 3 1956 — 1959 年市鎮人口變化情況 (單位:萬人)
市鎮歲末戶籍人口數 | 人口自然增長率 ( ‰ ) | 人口自然增長數 | 戶籍人口增長數 | 戶籍遷移人數 | |
1956 | 9185 | 30.44 | 266 | 900 | 634 |
1957 | 9949 | 36.01 | 345 | 764 | 419 |
1958 | 10721 | 24.33 | 251 | 772 | 521 |
1959 | 12371 | 18.51 | 214 | 1650 | 1436 |
表 4 1956 —— 1959 年農村人口變化情況 (單位:萬人)
農村歲末戶籍人口數 | 人口自然增長率( ‰ ) | 人口自然增長數 | 戶籍人口增長數 | 戶籍遷移人數 | |
1956 | 53643 | 19.4 | 1036 | 463 | - 573 |
1957 | 54704 | 21.74 | 1178 | 1061 | - 117 |
1958 | 55273 | 15.91 | 875 | 569 | - 306 |
1959 | 54836 | 9.17 | 505 | -437 | - 942 |
在表 3 和表 4 中,人口自然增長數是指用人口自然增長率計算出的人口數,戶籍人口增長數是指當年歲末人口數與上一年歲末人口數之差,戶籍遷移人數=人口戶籍增長數-人口自然增長數,這也就是當年市鎮與農村之間的戶籍遷移人數,正數為遷入,負數為遷出。由此得到這四年市鎮與農村之間的戶籍遷移情況,見表 5 ,最後一列的含義我們下麵即將說明。
表 5 1956 —— 1959 年市鎮與農村之間遷移情況 (單位:萬人)
市鎮戶籍遷移人數 | 農村戶籍遷移人數 | ||
1956 | 634 | -573 | 61 |
1957 | 419 | -117 | 302 |
1958 | 521 | -306 | 215 |
1959 | 1436 | -942 | 494 |
合計 | 3010 | -1938 | 1072 |
由表 3 可知, 1956—1959 四年中,我國市鎮人口增加合計 4086 萬,其中自然增加(由人口的出生和死亡產生的增加)為 1076 萬,這兩個數之差 3010 萬(表 5 第二列的合計數)就是這幾年由農村遷入到市鎮並且在市鎮辦理了戶籍遷入手續的人口數。這與當時我國確實出現的大批農村人口遷入城市的曆史事實是相符的。
另一方麵由表 5 知道, 1956—1959 四年中,我國從農村遷移到市鎮並在農村辦理了戶籍遷出手續的人數合計為 1938 萬人。這個數字與上麵所述的同期從農村遷移到市鎮並在市鎮辦理了戶籍遷入手續的人數 3010 萬人之間出現了 1072 萬人的差。這個差額說明了一個基本的事實:在這四年中有 1072 萬人從農村遷移到市鎮並在市鎮辦理了戶籍遷入手續,但是他們並沒有在原籍辦理戶籍遷出手續,即這些人在市鎮和農村同時擁有戶籍(其中有些人是虛報戶籍)。(表 5 最後一列是每年產生的這類人口的數字。)
以上是農村與市鎮之間的戶籍遷移造成重報、虛報戶籍的情況,由於市鎮與市鎮之間、農村與農村之間的戶籍遷移也可以造成重報戶籍的現象,所以全國這一期間產生的重報、虛報戶籍的人數要大於 1072 萬人。這與 §5 推斷 1 中這一期間重報,虛報戶籍的人數為 1144 萬人,是高度相符的。
這樣我們知道,在當時特定的曆史條件下,使得 1956—1959 年期間共產生遷移重報、虛報人口 1144 萬人。這就論證了 §5 推斷 1 。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表 4 中 1959 年農村戶籍人口增長數出現了負數( -437 萬),該表最後一列的數字也全部是負數。這是由於戶籍遷移的原因引起的,這絕不表明這些人已經 “ 非正常死亡 ” 了。但是一些文獻在研究我國那一時期人口非正常變動時,卻把類似這樣的數據解釋為多少萬人 “ 非正常死亡 ” 了,這顯然是荒謬的。
2 . 1960 年 —1964 年期間戶籍人口非正常減少的社會原因
由於我國經濟狀況在 1960 年出現重大困難,中共中央做出精簡市鎮人口的重大決策。從 1960 年 9 月起,我國大規模精簡職工和市鎮人口的工作開始啟動。
下表是 1961—1963 年我國市鎮和農村人口遷移情況,這個表是用與表 5 同樣的方法得到的。
表 6 1961 — 1963 年市鎮與農村之間遷移情況 (單位:萬人)
市鎮戶籍遷移人數 | 農村戶籍遷移人數 | ||
1961 | -498 | -110 | -608 |
1962 | -1379 | 1018 | -361 |
1963 | -448 | 40 | -408 |
合計 | -2325 | 948 | -1377 |
由表 6 可知,在 1961—1963 年這三年因為精簡市鎮人口而遷出市鎮並辦理了遷出手續的人口數合計 2325 萬人。這與當時我國確實出現的大批市鎮人口遷移到農村的曆史事實是高度相符的。但是同期在農村辦理戶籍遷入手續的人口合計卻隻有 948 萬人。這兩個數據出現了 1377 萬人的差。這個差額說明了:有 1377 萬人已經遷出市鎮並辦理了戶籍遷出手續,但並沒有在農村辦理戶籍遷入手續。
這僅僅是 1961—1963 年的情況,如果考慮到 1960 年和 1964 年,這五年中共有 1510 萬人漏報戶籍,就應該是可信的了。這樣我們就論證了 §5 推斷 3 。
由本節上麵的討論知道, 1956—1959 年出現的遷移重報、虛報戶籍人口產生於 1956—1959 年大批農村人口遷移到市鎮。在 1960 到 1964 年大規模的精簡市鎮人口工作中,精簡的重點恰恰就是 1956—1959 年這些從農村遷移到市鎮的人口。隨著這些人員返回農村,雙重戶籍現象在 1964 年就被基本消除了。這就論證了 §5 推斷 2 。
1960—1964 年期間,既出現了大量漏報戶籍的過程(漏報戶籍總數 1510 萬人),又出現了大量的重報、虛報戶籍現象被逐步消除的過程(被消除的戶籍總數 1144 萬),這兩方麵合計 2654 萬人。正是這兩方麵的原因和在一起,造成了這一時期我國戶籍人口數大量非正常減少!
關於 1960 年的情況,我們將在 §7 中特別討論。
3 . 1970—1979 年期間戶籍人口非正常增加的社會原因
1964 年,雖然我國戶籍人口大遷移基本結束,卻留下了 1510 萬漏報了戶籍的人口,他們雖然從市鎮遷移到農村,卻沒有在農村辦理戶籍遷入手續,甚至可能人還留在市鎮。
隨著我國經濟的恢複和進一步發展,工業戰線和市鎮其他部門又需要補充大量的職工,在 1960 年到 1964 年精簡到農村的人員也希望返回市鎮。這樣在 1965 年 —1979 年(主要是在 1970—1979 年)這漫長的時間內,各級政府部門拿出很大的精力解決這一個重大曆史遺留問題。這樣在 1960 年到 1964 年戶籍大遷移期間漏報了戶籍的那 1510 萬的人口中的絕大多數都在 1965——1979 年,主要是 1970 年到 1979 年期間或者返回了市鎮,在市鎮辦理了戶籍遷入手續(這是主要的,大多數的),或者在農村辦理了戶籍遷入手續。這些人的人數為 1532 萬(即表 2 中所列出的這些年度的人口非正常變化數之代數和),這個數字與 §5 推斷 4 中的 1510 萬是高度吻合的。而這也從另一個角度再次論證了在 1960—1964 年期間確實有 1510 萬人漏報了戶籍。這樣我們論證了 §5 推斷 4 。
1979 年以後,每年的戶籍人口再也沒有出現過大幅度非正常增加或減少的情況,這表明由 1956 年開始的戶籍人口大幅度的非正常增加或減少的情況到 1979 年基本結束。
§7 1960 年戶籍人口非正常減少的進一步分析
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數字, 1960 年我國人口(實質上是戶籍人口)比上一年減少 1000 萬。通過計算可知,這一年的人口非正常變化數為- 695 萬人,這一部分數字是由戶籍遷移登記中的原因產生的,另一部分(- 305 萬人)則是由戶籍的出生和死亡登記產生的。在研究我國 1960 年戶籍人口淨減 1000 萬的原因時,必須把這一數字分解成以上兩部分 , 才能得到接近於曆史真相的結論。下麵我們分別討論一下這兩個數字。
1 .關於人口非正常變化數- 695 萬人產生的原因
根據本文 §4 的基本結論,這部分人口(實際上是戶籍人口)減少隻能是由於戶籍遷移原因引起的,它不可能是由於死亡漏報引起的。
從人口遷移的角度講, 1960 年是非常重要的一年。第一, 1960 年 1 月我國開始了新的大躍進,又有大批農村人口進入市鎮。第二,由於經濟遇到重大困難, 1960 年9月起,精簡職工和市鎮人口的工作開始啟動 , 人口又開始從城市遷移到農村。由於以上原因,這一年我國戶籍遷移出現了複雜的局麵。給出這個問題詳細的研究,需要進行大量的工作。這裏我們隻能給出一個輪廓性的敘述。
我們知道,在 1956—1959 年期間,在市鎮和農村之間的戶籍遷移中產生的大量重報、虛報戶籍人口( 1072 萬人),由於 1958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落實,這些人中許多人的雙重戶籍或虛假戶籍在 1960 年被注銷。這些人的人數是 695 萬的一部分。
由於我國經濟遇到困難,從 1960 年 9 月起,開始啟動精簡市鎮人口的工作 , 合計約有 1000 萬左右的人以各種形式由市鎮下放和精簡到農村。這些人中有許多人的戶籍遷出市鎮,但是沒有在當年辦理農村戶籍遷入手續(我們特別注意到,上述下放和精簡工作是在 9 月份之後開始的,當他們被確定下放和精簡,並辦理市鎮戶口遷出手續後,時間已經接近年底,所以他們在當年沒有在農村辦理戶籍遷入手續,是很自然地事情,可以參見本文例 1 )。這些人的數目也是 695 萬的一部分。
以上兩方麵的原因和其他與戶籍遷移有關的原因聯合作用,造成了我國 1960 年戶籍人口非正常減少 695 萬人。
2. 關於 1960 年戶籍人口出生率應當調整的問題
在扣除了人口非正常變化數之後, 1960 年戶籍人口比 1959 年的減少數隻有 305 萬。這一數字是由人口出生和死亡登記產生的。
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 1960 年我國人口出生率計算, 1960 年我國出生人數為 1392 萬人。但是,按照我國 2000 年人口普查的數據,我國 1960 年出生並且 2000 年仍然生存在國內的人數為 1468 萬。這表明 1960 年有明顯的出生漏報的現象。
按照 2000 年的數據, 2000 年仍然生存在國內的出生於 1960 年的人數 1468 萬人,出生於 1959 年的人數為 1306 萬人,這兩個數字之差為 162 萬。由此可以合理的推出 1960 年實際出生人數比 1959 年應該多 162 萬。
按照《 1983 年統計年鑒》的數據, 1959 年出生 1650 萬人,如按照 1960 年實際出生的人數比 1959 年多 162 萬調整 1960 年的出生人數,則 1960 年出生的人數應當為 1812 萬,與《 1983 年統計年鑒》計算出的 1392 萬比較,漏報人數為 420 萬。如果考慮到這一因素,那麽我國 1960 年人口數比 1959 年就不是減少 305 萬,而是增加了 115 萬!
關於國家統計局公布的 1960 年我國戶籍人口死亡率,我們認為應當向下調整 ( 這一問題我們將在另一篇文章中予以討論 ) 。這樣,我國 1960 年人口數比 1959 年增加的數量,就應當大於 115 萬。
§8 關於 “ 國家統計局的數據 ”
我們認為, 1983 年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即《 1983 年統計年鑒》)是通過匯總全國戶籍登記得到的真實數據,沒有經過人為的修改和偽造。數據中的所有人口數字都是戶籍數字,所出現的所有的矛盾都隻是表麵上的,都可以用本文的方法加以合理的解釋。
本文中所使用的全部原始數據均取自國家統計局《 1983 年統計年鑒》,除了在 §7 中根據 2000 年人口普查的結果對年鑒中的 1960 年出生人數作了調整外,我們沒有對其餘數據進行任何調整。
歲末人口數(萬人) | 自然增長率( ‰ ) | 人口非正常變化數(萬人) | |
1957 | 64653 | 23.23 | 344 |
1958 | 65994 | 17.24 | 215 |
1959 | 67207 | 10.19 | 534 |
1960 | 66207 | - 4.57 | - 695 |
1961 | 65859 | 3.78 | - 598 |
1962 | 67295 | 26.99 | - 361 |
1963 | 69172 | 33.33 | - 397 |
1964 | 70499 | 27.64 | - 603 |
1970 | 82992 | 25.83 | 207 |
1971 | 85299 | 23.33 | 344 |
1973 | 89211 | 20.89 | 192 |
1975 | 92420 | 15.69 | 123 |
1976 | 93717 | 12.66 | 119 |
1977 | 94974 | 12.06 | 119 |
1978 | 96259 | 12.00 | 138 |
1979 | 97542 | 11.61 | 158 |
我也是轉載的。您要轉載,隨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