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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納大學無故開除中國學生!!!!!求助。

(2006-11-15 22:23:10) 下一個
我於1999年畢業於北京大學英語係,並同時取得了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經濟學雙學士,之
後於《中國日報》社經濟部工作四年,於2003年秋季到印第安納大學攻讀商業學博士學
位。2006年10月,我被印第安納大學無故勒令休學一年。學校做出這一決定時沒有給與
我正當的程序,缺乏足夠的證據,是對我的歧視,違反了美國憲法中平等保護的條款,
是對我的言論自由和個人隱私的侵犯,對我的名譽造成了極大危害。另外,學校警方在
不經過調查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分別於2006年4月和7月逾權給與我一個Trespass
Order和一個No-Trespass-Order,禁止我進入商學院和校內住房,完全無視我做為印第
安納大學的學生有權進入學校相關設施並與學校相關教職員工研究人員接觸的規定,並
非法拘捕了我兩次。我已經在美國第七聯邦法庭對印第安納大學提出了控訴,可是卻遇
到重重困難,比如說聘請律師及費用,能夠留在美國參加訴訟的身份以及生活費用問題。
2003年秋季印第安納大學錄取我時授予了我兩年的助研獎學金,並約定如果兩年後我的
學業和工作表現都能使Larry Davidson教授滿意,將續約兩年。憑著大學時的英語功底
和報社經濟部經貿報道的工作經驗,兩年來我一直兢兢業業,出色地獨立地完成教授交
給我的工作。我的努力對於Larry Davidson能夠和印第安納州相關的貿易部門續約起了
很大作用。據我估計,該部門原來是不準備與Larry Davidson續約的。基於我出色的工
作表現,Larry Davidson於2005年夏與我續約,並將我的獎學金每年增加了3000美金。
2005年10月底,Larry Davidson單方麵撕毀合約,中止了我的獎學金。經過學校相關部
門兩個月的調停,沒有任何結果,無奈之下,出於不想和係裏把關係搞僵的想法,我接
受了學校的安排,準備尋找其他的工作機會。在這兩個月期間,商學院繼續給與了我經
濟資助,Larry Davidson將我的獎學金給與了同係的一個美國男生。
可是我發現,我再也無法在學校其他部門找到工作。我兩次分別在係裏和商學院申請工
作都被無理由地拒絕。2006年2月我的導師Mike Baye給與了我一個按小時計費的工作,
可是兩個月後,在根本不檢查我的工作成果的情況下,再一次單方麵結束了我的工作。
同時,我的兩位導師John Maxwell和Mike Baye陸續表示不願繼續擔任我的導師。
在此期間,我一直努力與係裏的教授,商學院和學校的相關人員進行交流溝通,希望找
出問題出在哪兒,可是卻一直沒有效果。2005年4月14日,我在自己的工作間貼了兩張
罵人的條子(一張中文一張英文),以發泄自己的不滿和挫折感。另外,在中午出去上
課的一兩個小時裏,我曾經將那張中文的條子貼在辦公室門外。下午一點鍾左右,我上
課回來,摘下了貼在門外的條子,可是我發現我貼的條子已經引起了注意。我再也無法
控製自己的情緒,在辦公室內大哭起來,被當時的係主任Michele Fratianni和博士項
目主任Frank Acito送到了學校健康中心的心理谘詢處。見到心理谘詢師時,我已經平
靜了下來。回到辦公室後,我便將另外兩張貼在自己工作間的條子也摘了下來。
可是以此為由,學校於2005年4月22日由警方到我住處口頭通知我給與我一個
restriction order,禁止我進入除我的辦公室,上課的教室,機房和圖書館外商學院
的其他任何地方。與此同時,商學院到學校學生處Office of Student Ethics對我進行
了控訴。經過多方了解,我得知學校警方所謂的restriction order是非法的(隻有法
庭才有權利出具類似的order),同時也沒有相關的學校規定。我與學校警方理論,要
求他們於2005年4月27日出具了書麵材料。學校的這些做法給我製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
煩,帶來了很大的心理壓力,同時由於期
末的學習壓力,我沒有能夠參與學校學生處安排的5月5日的非正式聽證會。5月8日,我
到新任的商學院副院長(以前是商學院博士項目主任)Frank Acito辦公室詢問。Frank
Acito不做任何解釋,卻叫來校警,將所謂的Trespass Order擴展到整個商學院。我隻
得回機房收拾東西,準備離開商學院。可是我一進機房,就被拘捕了。滯留了幾個小時
後,警方將我釋放。5月9日下午我到當地法庭,發現警方沒有對我進行任何指控。當時
我還能使用商學院裏我的辦公室。幾天之後,Frank Acito命人將我趕出了我的辦公室
。臨走之前,Frank Acito叫來警察,在我的辦公室對我進行了審問。
2005/2006學年我住在校內,並向學校提出了繼續住在校內申請,卻遭到學校的拒絕,
相關人員隻是很模糊地說是因為我在商學院出了問題。根據學校規定,在校內居住的人
申請續約應該享有優先權。後來我得知,學校將我的住房分配給了一個韓國男生。2006
年6月15日,我遷出我的住房,轉租了另一個在校內居住的中國人的房間。2006年7月18
日,由於沒有和轉租人的同屋達成協議,她叫來了學校警察,將我遷入另一處學校住房
48小時做為臨時緊急住處。同時,學校警方給與了我一個不準我進入學校住房的No
Trespass Order。我要求解釋何為No Trespass Order,警察卻隻是粗魯地打斷我說跟
我上次拿到的那個一樣。7月21日,我租住校外一個印度人Prem Radhakrishnan(也是
學校的員工)的房間。8月29日,在合同到期之前,房主卻使用暴力將我趕出了住房。
後來我得知,房主在學校聽說了很多關於我的負麵傳言。
從2006年5月以來,學校學生處一直在對我進行各種審判。最初,Frank Acito和
Business Economics的係主任Michele Fratianni指控我4月14日的行為是淫穢行為,屬
於騷擾和暴力行為,攪亂了學校的教學,威脅了學校員工的安全。這是很明顯的誇大其
詞無中生有。可是學校學生處卻於2006年8月29日最後判定我有過失,給與了三年
probation和一年anger management and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的處分。然後,學
校學生處認為我5月8日違反Trespass Order攪亂了學校的教學,不經允許使用學校設施
,並且不遵從學校領導的指示,對我進行了另一起起訴。2006年9月8日,學校的非正式
聽證會做出了休學的決定,同時由於當天上午被告知學校發起了針對我的另外兩起指控
,我的精神備受打擊,當眾大哭了一場,並回到了商學院的機房。學校警方再一次拘捕
了我。2006年9月11日,法庭扣留了我的護照,準許我出獄等候審訊。2006年10月學校
最後判定我有過失,給與了休學一年的處分。另外的兩個起訴,一個是關於我轉租校內
住房違反規定,非正式聽證會給出開除的處分;另一個是關於我在校外租房時與房東發
生衝突,非正式聽證會給出休學一年的處分。我已經提出了申訴。
學校對我的各種指控和處分決定,不但沒有事實根據,而且也沒有給與我正當的程序。
比如說,在錯過第一次非正式聽證會後,我可以申請重新安排一次非正式聽證會,可是
卻沒有被告知我的這一權益;學校學生處以假期為由,拖延聽證會達兩三個月;我在聽
證會上為自己辯護,經常被無緣無故打斷;學校的Office of Student Advocates是負
責幫助學生的部門,可是他們卻與Office of Student Ethics以及Hearing
Commissions, Review Boards聯係,利用他們的影響使聽證會做出對我非常不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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