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問題請教-公民入籍需填的婚姻狀態一欄
(2007-06-28 10:19:02)
下一個
有個朋友,正打算申請公民,同時也正在與她老公離婚.她的綠卡是2002年通過婚姻取得的,至今已經5年.由於感情不和跟她LG離婚(已經在當地法院file了,今年5月30日遞向法院遞交的離婚申請).她打算下個月初遞交申請,有兩個問題:
1. 她自己的綠卡已經滿5年了,可以不通過公民配偶而自己申請公民是吧????(她最先開始是持H1在美國工作了6年後與一公民結婚之後拿的永久綠卡,沒有走H1申請綠卡那條路)
2. 現在離婚手續正在進行中,法院判決沒下來的情況下,她的N400上婚姻狀況一欄該怎麽填?還是選Married麽?那麽將來如果在麵試之前離婚手續完成,則麵試時怎麽解釋?而且FBI背調時會不會認為其隱瞞真相? 選項中有一欄annulled是指的什麽情況下呀?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