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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小姐還花錢?

(2006-11-20 22:11:07) 下一個
哈爾濱市某公安分局民警許某通過網絡認識了一名女網友,二人決定在一賓館約會。親熱後,女網友索要“服務費”。許某頓時火冒三丈:“我是警察,泡小姐還花錢?我還要罰你款呢!”見對方不信,許某立刻掏出腰間的警槍晃了晃。在他的威脅下,女網友哆哆嗦嗦地答應第二天“賠償”許某700元錢。近日,許某被當地法院以私藏彈藥罪判刑六個月(4月2日生活報)。

好一個“我是警察,泡小姐還花錢”!
從此案細節分析,許某的女網友可能是個性工作者。男女嫖宿是一種金錢與肉體的交易。按照見不得人的“行規”,完事之後拒付“服務費”是不行的。然而,許某不但拒絕付錢,還亮出警察身份,威脅、勒索小姐,其流氓作派簡直令人作嘔。

“我是警察,泡小姐還花錢?”仰仗的是什麽?無非是警察手裏的治安執法權。在不少地方禁賭禁嫖,抓罰一條線,全由當事警察個人說了算。就拿嫖娼來說,依照治安處罰條例通常是罰款5000元。可到了某些警察那裏,如果是哥們連問話記錄都懶得做,稍微“意思”一下就立馬放人;而有的人即便當場拿出上萬元也未必脫得了幹係。由於治安處罰權缺乏有效的製約,導致部分警察“權”令智昏,胡作非為,以致發展到了像許某這樣泡小姐不給錢,還反過來敲詐人家一把的卑鄙地步。
“我是警察,泡小姐還花錢?”同時說明邊界設定模糊的治安執法權極易滋生腐敗:我是警察,呼朋喚友,吃幾桌山珍海味,是給你麵子,難道還得自掏腰包?隔三岔五到KTV包廂“放鬆”一下,不也是為你“站站牆子”(保衛),莫非也要本警官個人“出血”?再說,貴單位存在治安問題不少,兄弟們沒日沒黑地辛苦,報點夜宵費、加班費什麽的,總不至於讓所裏擔當吧?長此以往,白吃白玩白拿慣了,泡起小姐來自然也忘不了“我是警察……”,並習慣性地搬出平時屢試不爽的招數來嚇唬對方。

從嚴治警喊了好多年了,為什麽在一些地方收效並不明顯?個中原因固然很多,我以為關鍵在於製度安排、監管機製仍有待進一步強化。比如,派出所原則上在其轄區內“包打天下”,在常見的治安案件的處置問題上很少受到上級部門和公眾及時、有效的監督,這就很難避免處罰的隨意性和處罰權的惡性擴張。在這種情況下,“我是警察……”便異化成了一種充滿逼迫與恫嚇的威脅性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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