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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為遊客的安全負責

(2006-09-21 00:04:48) 下一個


誰來為遊客的安全負責?
──大陸旅遊凸顯重大安全陷阱及管理黑洞


蘇 瑞 石雁



中國大陸地大物博,名勝古跡多不勝數,國內遊客人數遞增快,但管理不規
範甚至相當混亂,其在安全方麵存在較大問題,許多風景區、旅行社在利潤的驅趕
下,宰客第一,寧可大賺黑心錢,卻可以完全不顧國家有關規定和遊客的人身安全,
連遊客起碼的人身安全保險也不予預先購買或提醒遊客自行購買,從而將隨時可能
發生的風險轉嫁到遊客身上。
以下最近發生的旅遊事故案例,可以一窺大陸旅遊界的管理不善及少數不
良經營者的肆無忌憚。


頂著“碧利斯”登黃山 老人一去不複返


7月16日,一支旅行社從杭州出發開往黃山。此時,今年第4號台風
“碧利斯”正在嚴重影響著沿海幾個省市。某某某,一位81歲身體健康的老人搭上
了這支旅行隊伍,可是,這一去,他再也沒能回來。
據黃山風景區星火旅行社地陪導遊回憶,由於台風的影響,黃山風景區從
安全性考慮停止了上山索道和纜車的運行,隻允許遊客徒步上山。“在快到山頂的
時候,老人突然摔倒在地,人事不醒。”據黃山北海診所醫生劉劍後來趕到的鑒定,
初步診斷為“猝死”。

老人的家屬對這次旅行社的組團有諸多的疑問:在可預知危險的情況下,
旅行社為什麽沒有取消行程,而是選擇了冒雨登山?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麽沒有相應
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預警?為什麽旅行社沒有和團員簽定沒有正式合同?旅行社
為什麽沒有購買相應保險?

在家屬與旅行社及相關監管部門的交涉中,得到的最終答複卻都是:旅行社
在整個過程中並無過錯。

頂風出遊旅行社無責任?

據記者多方了解後證實,7月16日當天,由杭州市旅遊集散中心組織的“2006暑
假萬名師生暢遊黃山”旅遊團(實際為26人)開赴黃山,在這26人當中,很多遊客
年齡在50歲以上,其中某某某81歲,另外還有一對來自北京的夫婦70多歲。

“當時天下著很大的雨,我們都穿了雨衣在爬山。景區關閉了索道和纜車,
我們隻好取消原來的計劃,準備徒步登山。”導遊以及當時一些遊客這樣回憶。

據記者調查,當天的《安徽商報》報導稱,合肥市氣象台發布了台風藍色
預警信號,24小時內將出現7─8級偏東大風……要求妥善安置易受大風影響的室外
物品。

“台風是可以預知的危險,而當天台風的警報還沒有解除,其他旅行社都取
消了行程,為什麽這個旅行社沒有取消,偏偏要頂風出行,還允許81歲的老人冒雨
登山呢?”死者家屬怎麽也想不明白。

杭州市旅遊集散中心這樣回答家屬的疑問:“這不能算是我們旅行社的責
任,因為當時黃山景區並沒有關門,他們正常開門接待遊客,說明景區是安全的。”


記者隨後就此采訪了杭州市旅遊質量監督所的徐所長,他對記者說:“景
區沒有關門,那就應該看成是允許登山,旅行社的行為沒有什麽不妥。”

不簽旅遊合同隻是“瑕疵”?


在家屬出具的一張發票上,記者看到,發票是“浙江省杭州市旅遊業專用
發票”,填開時間是7月10日,標明旅遊費398元,落款是“杭州吳山廣場旅行社有
限公司”。但另一份旅遊票據卻是“上海旅遊集散中心”出具的,開發票的單位和
出具旅遊票據的並不是同一個單位。
旅行社組織遊客出遊時為什麽沒有和遊客簽定旅遊合同?

旅行社表示,這張由上海旅遊集散中心出具的旅遊票據就是一個合同。而
根據合同法,合同應該由收款的“杭州吳山廣場旅行社有限公司”和遊客雙方訂立,
落款為“上海旅遊集散中心”的票據顯然並不是一份合同。
對於旅遊票據就是合同的解釋,杭州旅遊質量監督所的徐所長對記者說:

這個旅行社的行為沒有明顯的過失,隻能算有些‘瑕疵’罷了。旅行社每天都要接
待很多的遊客,如果每個人都簽一份合同的話,一是工作量太大,二是票據的留檔
也會成為問題。所以現在的普遍做法是旅行社選取主要的條款印在票據後麵,充當
合同。”徐所長說,杭州的相關旅遊管理部門默認這張票據就是合同。但在法律上,
這樣的解釋並不能得到支持。


沒有全陪導遊、
沒買保險也沒錯?

“如果在台風的情況下取消行程,如果旅行社派出了全陪導遊,如果冒雨
登山的時候有相關的保護措施,我的父親也許就不會摔跤了,如果當時買了保險,
我們現在的權益也能得到一定的保障了,但這些‘如果’都沒有發生。”某某某的
子女說起這些事很是悲憤,旅行社當時為什麽會帶著一個80多歲的老人,在沒有任
何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冒雨登山,這顯而易見是有很大的風險的。在明知有風險的情
況下,旅行社為什麽不要求遊客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

旅行社方麵稱,70歲以上的老人沒有“人身意外險”。70歲以上的老人出
遊,誰來為他們的安全負責?

旅行社方麵還稱,全陪導遊也不是一定要派出的,因為主辦方會把遊客送
到車上,到目的地後會有地陪導遊接待。

記者了解到,黃山“雲穀寺”進山大門向每個遊客提供“黃山遊客人身意外
傷害保險”,保險費為2元,保費是8萬元,每人限購一份。對遊客沒有任何限製,
進山的遊客都可以購買,並沒有限製70歲以上的老人購買。


關於“猝死”的疑問

據導遊描述,黃山風景區管委會的劉醫生在20多分鍾後趕到了現場,但當
時某某某先生已經人事不知,劉醫生在對某某某實施急救措施後,某某某還是沒能
搶救過來,於是,劉醫生口頭宣告其死亡,並在一份門診病曆記錄單裏記錄了導遊
的描述,並給出了初步診斷:“猝死”。

猝死,醫學上指不是由於暴力而是由於體內潛在的進行性疾病引起的突然
死亡。

導遊在一份情況說明書裏寫道:當時她走在老人的前麵,那對70多歲的北
京夫婦走在老人後麵。

老人倒下去的時候,走在前麵的她並沒有看見當時發生了什麽,可是,醫
生的診斷書裏卻是根據導遊描述做出的判斷。既然當時導遊並沒有看見當時的情形,
又怎麽能根據她的描述做出“猝死”的判斷?

但是,“猝死”的判斷將老人死亡的原因直接歸結為老人自身的疾病。如
果這樣,旅行社對此可以不負任何責任。
該老人雖然年事雖高,但身心健康,今年4月在杭州五雲山療養院休養,曾
作過年度體檢,身體正常。

是否是猝死?遇難者的家屬認為,“猝死”的診斷是黃山景區的醫生做出
的,他的這個診斷的公證性受到質疑。

家屬稱在見到死者遺容時,發現其額頭以及頭頂有明顯傷口,而診斷醫生的
診斷報告裏麵對此沒有任何描述。
該事件目前仍在調查之中,尚沒有任何結果。



“死豬不怕開水燙”?!



事故發生十餘天後,遇難者家屬拜訪了浙江省旅遊局一位負責人,向他反
映這起意外事故。他首先的反應是:杭州旅遊集散中心責任是逃不掉的。他們這麽
亂,遲早出大問題。他並透露,該中心不久前也出過一個大事故,即去橫店的旅行
車翻車,釀成一死二傷的禍情。並囑家屬寫個材料,交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負責處
理。
家屬再訪省旅遊局該負責人,由其陪同到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與吳所
長談情況(交投訴材料),稍後找來該所精通旅遊法律的黃某某辦事員,一起分析事
故。當時他們的看法,都覺得杭州旅遊集散中心在管理、製度上比較“亂”,遲早
會出事。就本案而言,他們也指出杭州旅遊集散中心的“軟肋”包括:未與旅客簽
署正式合同,未在知曉得天氣惡劣狀況時向旅客提出“預警”,等等。該位省旅遊
局負責人甚至分析說,其實杭州旅遊集散中心“傻”,他們沒有必要隱瞞真相。
而據了解,國家旅遊局相關部門接受投訴谘詢後也曾詢問事故處理情況,有幾
條意見是:對方的責任問題有4點:
1、未按規定簽旅遊合同;
2、未按規定派全陪導遊;
3、未按規定在出發前提出“警示”;
4、未按規定購置人身意外保險。
不過,黃某某先生等也提及,杭州旅遊集散中心剛剛出過翻車死人的事故,
還沒處理好,他們如今抵賴責任,也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狀況。

果然,“縣官不如現管”。上麵的意見連同家屬的投訴信轉發到下麵,就
變了味。無論是杭州旅遊集散中心方麵,還是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杭州市旅遊委員會
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所長徐所長,在先後與遇難者家屬接觸中,都一口咬定中心方
麵“沒有直接責任”,至多“存在瑕疵”。徐所長並為中心不簽正式合同的作法開
脫,稱票據後麵印上海方麵的說明,這個作法是“上級主管部門認同的”,難道地
方的所謂規定、認可就可以超越、違反國務院頒發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和“中華
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嗎?!
這位徐所長 還稱質監所的成立本身就是一個“怪胎”,自己“無權”處理這
樣的大問題,可以說就是個“窩囊廢”。這些說辭簡直令人難以置信,難道作為旅
遊集散中心的上級主管部門杭州市旅委的質監所就不能秉公辦事,就不應該在查明
事實的基礎上判斷旅行社的責任嗎?

人命關天的事故發生已經超過兩個多月了,作為肇事方、違規方的杭州旅遊
集散中心居然還沒有對事故的真實報告及處理意見,繼續推卸責任,甚至沒有對家
屬表示過安慰與道歉,連起碼的道德與良心都不敢擺出來,他們如此有恃無恐究竟
是為什麽?這樣不講道理的企業,難道上級領導部門不該管一管嗎?!

有當地消息靈通人士透露,杭州旅遊集散中心是市裏當作“形像工程”搞起
來的。最初的作用也許就是為了“集散”、分運湧到城市的遊客,但又仗著“官商:
的牌子、架子,放手涉及其它旅遊業務,卻又自行其是,不把國家相關法規放在眼
裏,以不實”合同“應付遊客,事故接二連三發生,這個“形像”就要告訴人們:
這是一個不把旅客安全、生命當一回事的“工程”?!難道真是像人們所說的那樣:
“死豬不怕開水燙”嗎?!






大陸旅遊凸顯重大安全陷阱及管理黑洞



回到前麵的案例,那位遇難者的親屬於7月22-26日相繼到黃山風景區公安局、
黃山風景區北海派出所、北海衛生所、黃山風景區醫療急救中心了解情況,所到之
處的工作人員均隱瞞事實真相,不提供實質性證據,甚至還人為設置障礙,阻止家
屬對事實真相的了解權。
據了解,整個事故有三大問題:1、事發前已伏安全隱患;2、事發時現場沒有
安全保障;3、事發後隱瞞事實真相。

1、事發前已伏安全隱患;
1.1、未按規定簽旅遊合同
1.2、未按規定派全陪導遊
1.3、未按規定在出發前警示
1.4、未按規定購置人身意外保險
  據悉,這個由杭州旅遊集散中心組織、收款發票蓋章為杭州吳山廣場旅行社的
組團旅遊,沒有簽訂合同,事先已留下風險隱患,而旅行社方麵也違規未派出全陪
導遊。
  7月16日當天台風引起急風暴雨,旅行社沒有向遊客提出預警;黃山景區關閉索
道纜車,
旅行社仍未取消行程,也沒有全力阻擋包括老人在內的旅行團成員登山,理應承擔
登山
後的風險責任。(據了解,當天有部份旅行社取消了登山行程。而該老人一周前向
另一家旅行社購買的江西三清山四日遊,也因為當地台風影響被旅行社取消。)
  旅行社向家屬介紹情況時傳遞誤導信息稱: 70歲以上老人沒有保險。但某某某
已向該旅
遊團隊組織者交了398元全額費用,這個銷售價格理應包含應有的服務內容與保險責
任。
此外,旅行社方麵並沒有向包括遇害者在內的26位團員宣布推薦自行購買“黃山遊
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更沒有代買此險。據實地確認,黃山雲穀寺進山大門並
沒有年齡限製70歲以上老人不能購買意外保險之規定;旅行社如此操作實際上是將
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因為如前所述
不簽合同,導致後來的意外責任理應由旅行社方麵承擔。

2、事發時現場沒有安全保障;
  2.1、事發現場沒有警告顯示
  2.2、事發當時,導遊沒有組織遊客安全保障措施
  2.3、事發當時,導遊沒有進行有效的急救措施
  黃山風景區在台風暴雨氣候條件下仍放行遊客,路滑坡險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卻
無保護措
施,導致老人因下雨路滑引起跌交,加上導遊監護不力、搶救不及時而意外身亡,

行社和黃山風景區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事發後隱瞞事實真相。
3.1、第一時間阻攔家屬探視
3.2、第一出診醫生隱瞞事故真相與傷情
3.3、事後不回答任何質疑
3、4、事後不提供任何實質性證據
3、5、事後人為設置障礙,阻撓家屬了解真相
   家屬於7月23日觀察父親遺容時,發現前額有較大傷情,但旅行社及黃山醫生、
公安等
此前均向家屬隱瞞了這一事實。在此之前有意阻攔先期(7月16日)去黃山現場的兩
個女兒及時探視父親,並向她倆分別誘供父親病史。這是極不正常極不人道的處事
行為。
   第一出診醫生劉劍(黃山北海)的診斷書隻是據“導遊代訴”,而且前額等
顯而易見的
傷口也隻字未記,並未作進一步檢查,就作出“初步診斷:猝死”的結論。在回答
家屬
詢問何為“猝死”時,劉劍解釋“猝死就是猝死”。因此,這一診斷存在嚴重問題
與誤導。
  黃山風景區各有關方麵隱瞞遇難者前額傷口事實在先,黃山風景區公安局拒絕
向提供任何
第一時間第一現場的記錄,也拒絕家屬對遺體進行X光檢查的要求,在家屬的書麵要
求下,僅答應作體表外傷檢查。7月25日在檢查前,又口頭說明:隻驗傷、不結論。
同時拒絕家屬提出的頭部CT檢查。在驗傷時,家屬發現父親前額的創口已經有明顯
整容的痕跡。
在驗傷後,又強製結論“擦傷”,並不允許家屬對所謂“擦傷”的說法提
出異議,而且
違約不提供驗傷報告。該公安局刑警隊楊某某警官在家屬領取“死亡通知書”之際,
又堅稱如不同意“猝死”的結論就不能開通知書,完全是事先預謀設計強加於人的
做法。
  旅遊中心安全質檢人員未到實地進行安檢,且態度十分惡劣,甚至對家屬進入
事發現場
人為設置障礙。7月22日當家屬要求該中心安全質檢部經理李虹陪同到現場進行安全
事故
質檢考察時,她卻拒絕上山,並大聲叫嚷:“那我的安全誰來負責”。既然旅行社

管安全質檢的負責人都知道,在一般天氣情況下登山都有風險,那麽在大風大雨的
台風
天氣下登山將有何等的安全隱患?應該如何保障遊客的人身安全?
   7月24晚杭州旅遊集散中心常務副總經理吳堅一行才到黃山(屯溪)與遇難者
家屬見麵,對
家屬提出沒有合同違規作業程序、不讓女兒到現場後馬上見父親、事發當天風雨交
加、導遊監護不力、搶救不及時等問題,以及要求提供緊隨父親身後登山的一對70多
歲北京夫婦的電話,他當夜均不作答,稱要回去“谘詢”,允諾次日下午4時前給家
屬答複。但次日(25號)4時僅讓黃山星火旅行社代表小曹轉告說杭州旅遊集散中心
人員不能到達。再與吳堅通電時,他竟稱自己要去英國了,讓其他人再辦。直到7月
26日下午4時,該中心王俊副總一行再抵屯溪與家屬會談,對家屬前日所提要求與問
題也未予以解答,不了了之。
  而該中心總經理在事件發生後始終沒有露麵,其餘工作人員在事件調查、善後
事宜處理上均
相當冷漠,迄今也沒有該中心負責人到過事發現場了解情況、查明事實真相,甚至
迄今沒有對受害者親屬表示安慰或道歉之意,而是百般推卸責任、嫁禍於人。
  
由此可見,大陸旅遊界在合同、保險、惡劣天氣下的保障等等方麵,缺
乏嚴格的製度管理,隨心所欲組團發團,導致處處有陷阱,時時難安全。類似登山、
遊海乃至觀潮(錢江潮)的處所,幾乎每年都會爆出幾樁人命案來。雖然國家旅遊局
頒發的“旅行社管理條例”(1996年10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5號發布)
第三章第二十一條明確宣示範:“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
險,並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
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采取防
止危害發生的措施。”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購
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因購買、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但如
杭州旅遊集散中心這樣的不良機構卻可以自行其是,以地方主義對抗上級甚至中央
的法令,實在令人吃驚。杭州旅遊集散中心等組團方在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存在嚴
重違反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行徑,在
事故善後處理期間甚至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百般抵賴、侵犯人權、見利忘義、損人
利己、毫無誠信,已經占盡了“八恥”之大部。
某某某不幸遇難的事故,看起來是個案,卻凸顯了大陸旅遊界管理上的混
亂甚至存在黑洞,某些不良乃至不法經營者為了賺錢可以置遊客生命安全於不顧,
不顧王法不遵守行規,最終有可能使得每個參加這種團體旅遊的遊客都遇到麻煩甚
至生命危險。
可見,到大陸旅遊,遊山玩水本是天下一大樂事,但不巧遭遇惡劣氣候,
或者完全不為遊客安全生命考慮的風景區管理者,又碰上管理不善甚至不良旅行社
經營者,那麽樂事就會化作悲事。因此,在大陸旅遊,無論是隨團還是自助行動,
最好檢查所購票據示範含有人身意外保險項目,
否則一定要確認直至補購到應有的保險,才可防不幸於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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