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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6 04: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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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學家:“西藏獨立”一詞是如何出籠的
2008年04月25日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4月25日電(記者唐召明)中央民族大學多年從事藏語文教學以及藏學研究的教授紮西旺都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達賴集團在一些國際反華勢力的支持下,不遺餘力地企圖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他們的蠱惑宣傳使得國際社會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也認為西藏是一個獨立國家。九十多歲的阿沛·阿旺晉美說,所謂“西藏獨立”在20世紀以前是沒有的,那時藏語中根本沒有“西藏獨立”這個詞。
那麽,曆史是怎麽說的?
公元7世紀前半葉,藏王鬆讚幹布統一了青藏高原上的諸部落,建立起吐蕃王朝,與唐朝(公元618-907年)皇室交往頻繁,鬆讚幹布與唐朝文成公主聯姻。統一的吐蕃王朝在9世紀崩潰後,青藏高原上的各部分裂成諸多互不相屬的地方勢力集團。宋朝(公元960-1279年)建立以後,這些地方勢力集團中的一部分(原吐蕃所屬藏族部落)歸附宋朝。
公元13世紀,在蒙古人建立元朝(公元1271-1368年)的過程中,西藏地方領導人歸順元朝。元世祖忽必烈賦予西藏薩迦政權在元朝的管轄下統治西藏的權力,並開始建立了對西藏地方的許多施政製度,中央政府對西藏實施有效管理。13世紀來到中國並拜見過元世祖忽必烈的意大利人馬可·波羅在他著名遊記中明確將西藏這塊地方寫為“吐蕃省”。這說明西藏在元朝已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省存在。
14世紀後期建立的明朝(公元1368-1644年)基本上承襲了元朝治理西藏地方的各種製度,並實行“眾建多封”,先後敕封藏區各地的8個政教首領為“法王”或“王”。
17世紀以後,清朝(公元1644-1911年)統一了全國,先後冊封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任命了地方政府官員,設立了駐藏大臣同達賴一起治理西藏,並頒發了規定西藏地方政府體製和法規的《欽定善內章程》。
到了19世紀的晚清時期,英國在入侵中國沿海的同時也侵入西藏。腐敗無能的清廷對內對外實行了錯誤的政策,西藏地方與清朝中央政權之間時有矛盾。從清末到民國(1912-1949年)時期,英國開始大力培養西藏上層親英分子。但是,由漢、滿、蒙、回、藏等各民族共同組成的中國這一統一的政治實體並沒有改變。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就和平解放西藏事宜進行談判,並於1951年5月23日簽署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協議。這項協議的簽署得到了十四世達賴喇嘛的批準,西藏和平解放。
這些不容置疑的事實卻被國外出版的某些書籍給歪曲了。這其中主要是查爾斯·貝爾和範·普拉赫的著作。查爾斯·貝爾是前英國駐錫金官員,當舊中國政府被迫參加英國策劃的旨在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西姆拉會議後,他被派進西藏。貝爾在書中說,西藏政府在辛亥革命之後不久曾發表了由十三世達賴喇嘛簽發的驅漢文告,並宣布“西藏獨立”。
範·普拉赫曾任十四世達賴喇嘛的法律顧問,著有《西藏的地位》一書。此書引用夏格巴上世紀60年代所著的《西藏政治史》說,十三世達賴喇嘛1913年在一項聲明中把西藏稱為一個“國家”。
事實果真如此嗎?中華民國建立之初,國內處於分裂狀態,西藏地方上層在一段時間內表現出脫離祖國的傾向。1912年,駐藏川軍發生糾紛,分為兩派,彼此攻擊,藏局大亂。十三世達賴喇嘛在英印政府的支持與慫恿下,派人回藏組織民軍反抗川軍,又命噶廈政府發表文告驅逐川軍。文告說:“內地各省已推翻君主、建立新國”;漢人應當從西藏逐出去。但是此文告沒有宣布“西藏獨立”的詞句,因此把它作為“獨立宣言”是錯誤的。十三世達賴以後的所作所為表明,他並沒有從中央政府那裏分裂出去。
範·普拉赫所記1913年的“獨立宣言”,引用的是夏格巴《西藏政治史》中所謂達賴在1913年簽署《聖地佛諭》中的一段話。這個“佛諭”實際上是一篇內部講話,並在1932年以信的形式公開發表。
夏格巴本人是貴族,主張“西藏獨立”。他在書中援引“佛諭”說:“我們是一個很小的、信教的獨立國家。”可是十三世達賴並沒有使用藏文“rgylkhab”(國家)這個字,他用的是藏文“bodljongs”(西藏地區)。夏格巴在寫書時故意把“西藏地區”譯為“國家”,以證明十三世達賴當時已經宣布獨立。
誠然,盛清時代結束後,清朝國力下降,對西藏地方及周邊藩屬的統治有所放鬆。而英國在完全征服印度後,又逐步向北擴張,於1888年和1904年兩次武裝侵藏,清廷均妥協求和,壓製十三世達賴喇嘛領導西藏軍民的抗英行動,使西藏抗英鬥爭失敗。
英國先打後拉,軟硬兼施,接著又在西藏人士中培植親英勢力,並挑撥藏漢關係,後來軟化了十三世達賴的抗英思想,進而慫恿十三世達賴搞“西藏獨立”。清廷對西藏的統轄進一步減弱。
但是即使如此,直到清朝末年,清廷對西藏地方的統屬關係並未改變。朝廷頒布的各項治藏法典、規章,依然有效地在西藏地方施行著,駐藏大臣仍然不斷被清廷派往西藏;皇帝與各世達賴喇嘛之間的上下主屬關係依然如舊。
所以,晚清朝廷對西藏地方統治削弱不等於沒有統治,威望下降不等於沒有威望,影響縮小不等於沒有影響。這裏,隻是發生了朝廷對西藏地方統屬程度的量變,而沒有發生統屬關係的質變。
範·普拉赫還輕率地引用19世紀末英國駐印度總督寇鬆所說駐藏大臣“隻不過是大使”的謬論斷語。
從曆史資料來看,公元1800年至1899年的百年間,清廷先後向西藏派駐過約70名駐藏大臣或幫辦大臣,其品級與各省總督、巡撫等相當,多為副都統、內閣學士、侍郎等二品大員。清廷授予駐藏大臣的權力,從一開始就很大,特別是乾隆皇帝頒行欽定二十九條章程後,駐藏大臣一直握有幾項主要大權:
一是與達賴喇嘛共同管轄噶廈及噶倫以下大小文武官員以至活佛,掌管稽查全藏人口戶籍等的行政權。
二是主持金瓶掣簽儀式,向朝廷呈報達賴、班禪以及格魯教派各大活佛轉世靈童,會同達賴喇嘛任命除噶倫、代本(由皇帝任命)以外各級西藏地方政府官員的人事權。
三是掌握藏軍征調兵員數額,會同達賴喇嘛挑選、委任代本以下的如本、甲本、定本等各級軍官,每年出巡檢閱各地藏軍等的軍事權。
四是審批處罰犯罪人員,查究各地違法的藏、漢官吏的司法權。
五是遵照清廷旨意處理與毗鄰國家一切交涉事務的外事權。
六是監督鑄幣,核查賦稅、政府收支,決定增減各地差稅或豁免差役等的財政金融權。
駐藏大臣製度是清朝對西藏行使主權的重要標誌之一。這一製度一直延續到清朝結束、1912年最後一任駐藏大臣聯豫離藏之前。駐藏大臣所行使的上述各項權力是國家主權,而絕不是什麽“中國駐西藏大使”的權力。世界上哪有這樣一種“駐外大使”能在“外國”行使上述的行政、人事、軍事、司法、外事、財政金融大權呢?
紮西旺都說,曆史就是曆史,事實勝於雄辯,中國對西藏行使主權,清朝皇帝與達賴喇嘛之間所固定的上下主屬關係是任何人也改變不了的曆史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