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看美國怎樣通過“立法”保障美軍行動 zt

(2008-04-22 12:13:18) 下一個
看美國怎樣通過“立法”保障美軍行動

2008年04月22日 青年參考


  近年來,一支支部隊走出國門,在國際上執行維和、反恐以及軍事交流等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已成為我軍新使命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異國他鄉履行職責,迫切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規提供保障。4月15日,《解放軍報》刊文以《中國迫切需要為解放軍海外軍事行動提供立法保障》為題,從“師出有名、維權有據、治軍有方”三個方麵探討了這一問題。同時,文章也表示:美國在海外軍事立法方麵“形成了完備的海外軍事行動法律保障體係,有很多經驗值得借鑒”。下麵,讓我們看看美國是如何立法保障其海外軍事行動的,從中可以借鑒經驗,規避教訓。

  “條約”是重要一環

  目前,美國的海外駐軍遍布世界多個國家和地區,是海外軍事行動最多的國家。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完善,美國形成了一套完備的海外軍事行動法律保障體係,為其頻繁的海外軍事行動提供了法律支撐。美國除在《統一軍事司法典》這樣的總體性法律中,對其海外軍事行動的職責和地位等做出相關規定外,還針對不同國家、不同問題製定了名目繁多的法律法規。美國海外軍事立法十分全麵細致,連賭博這樣的小事都要納入法律範圍。據美軍《星條旗報》2007年12月29日報道,由於駐外美軍的賭博惡習愈發不可收拾,各界人士已經請求國會專門立法,準備把那些惹麻煩的賭具統統清理幹淨。由此可見,美國海外軍事立法理念已深入到美軍官兵生活的方方麵麵。

  此外,美國先後與多個國家簽訂了永久“部隊地位協定”,對美軍在海外軍事行動和美軍人員的法律地位、出入境管理、稅收豁免、損害賠償、刑事管轄權等內容進行了規範。其中,有美國與多個國家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如《美日安保條約》、《美韓共同防禦條約》以及《北大西洋公約》等,對美軍在其他國家駐紮時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方麵做了詳細規定。

  讓別國立法保障美軍行動

  由於曆史等原因,美國在多個國家常年駐有重兵,並經常以這些國家的保護者自居。這些國家為自身安全著想,不得不委曲求全,製定一些相關法律來保障駐本國美軍的軍事行動。這也是美國海外軍事立法所獨有的特點。這些國家中,以日本在這方麵表現最為積極,先後製定並通過了《美軍行動順利化法案》、《支援美軍行動措施法案》和《美軍重編特別措施法案》等一係列法律。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連現行的《日本憲法》都是由駐日本的美國占領軍當局在1947年草擬的。

  《與台灣關係法》不合國際法

  眾所周知,美國不斷賣武器給台灣,並經常對兩岸關係指手畫腳,儼然一副台灣保護者的模樣。那麽,是什麽讓美國如此理直氣壯地公然幹涉中國內政呢?這就是美國於1979年通過的《與台灣關係法》。

  《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總統卡特於1979年4月10日簽署生效的一項立法。1979年1月1日中美兩國正式建立外交關係,同時美國政府宣布與台灣斷交,終止美台“共同防禦條約”,從台灣撤出美國軍隊。當年1月26日卡特提出《與台灣關係法》議案,稍後獲得美國國會眾、參兩院通過。該法是對中國內政的公然幹涉。依據該法,美國可以“依法”賣武器給台灣,並可“依法”“嚴重關注台灣問題”。雖然該法沒有明確授權美軍可以介入台海衝突,但為給美國留下靈活行事的空間,有意模糊了一些措辭,如原文規定“凡是企圖以和平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台灣問題的任何努力,都將會威脅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安全,必然引起美國的嚴重關注。”而所謂“嚴重關注”的具體方式和程度,就隻有美國自己知道了,這就為美國武力幹涉台灣問題埋下了法律伏筆。正如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前主席湯瑪斯所言,台灣民進黨當局是“躲在美國的裙子後麵,不時去刺激北京”。但他們忘記了:《與台灣關係法》本身是一個十分“模糊”的法律文件,在美國政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解釋。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在國際上是完全不合法的,也就是說,根本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
[ 打印 ]
[ 編輯 ]
[ 刪除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