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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為解放軍海外軍事行動進行立法保障(圖)---終於有了這一天!zt

(2008-04-15 04:53:50) 下一個
中國將為解放軍海外軍事行動進行立法保障

2008年04月15日 解放軍報


資料圖:中國赴黎巴嫩維和部隊出發前動員儀式


資料圖:解放軍駐黎巴嫩維和部隊排除未爆航空炸彈
  李小東 本報記者 歐燦聯合國維和行動、國際人道主義救援、聯合反恐演習、海軍艦隊出訪……近年來,一支支部隊走出國門,展示我軍威武文明之師的風采。在國際上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已經成為我軍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陌生複雜的環境中履行使命,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提供有力的保障。

  師出有名

  跨出國門的步伐堅定有力

  【新聞點擊】2007年6月,六國國防部長簽署《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的協定》,協定基本涵蓋了演習準備必需的各項要素,六國在聯合軍事演習中的所有軍事行動都必須限定在規定的範疇內。中方參演部隊法律顧問朱建業介紹說,該協定的簽署,實際上確認了舉行“和平使命-2007”聯合反恐軍事演習的合法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這一協定為今後上合組織框架內的其他類似軍事演習,提供了操作性很強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背景解讀】涉外軍事行動牽涉多個國家,法律關係複雜,行動人員、裝備等與國家主權和利益緊密相連,隻有出台相關法律給予明確的地位,行動才能在法製軌道上順暢進行。製定法律、法規來規範涉外軍事行動是各國的通例,相對而言,我國在涉外軍事行動立法方麵起步比較晚,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涉外軍事行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立法建議】涉外非戰爭軍事行動是代表國家的國際性行動,涉及的有關問題需要由國家法律來確定。可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規範軍隊參加涉外軍事行動的法律,內容包括:軍隊參加國際安全與軍事合作的範圍、職能、權限;對外協議的簽署程序;軍隊人員與武器裝備的出入境管理;軍事行動的經費保障等。

  維權有據

  保障出國官兵合法權益

  【新聞點擊】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決定,批準中國加入《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外交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隨著我國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日趨增多,加入這個安全公約有利於保護我國參與聯合國行動人員的安全。一旦維和人員安全受到侵害時,我國可以根據公約要求有關國家對嫌疑犯進行起訴或者將嫌疑犯引渡我國處理。”

  【背景解讀】我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加入這個條約有利於我國在國際事務中發揮應有的作用。軍隊參加涉外軍事行動,其人身、財產權益必須得到相關法律的保障。一方麵,要保障軍隊駐地、交通工具不受侵犯,駐地內的營房、設備財產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強製執行;另一方麵要約定司法管轄權,以駐日美軍為例,他們在日本侵犯當地居民的人身權利後,日本需要與美軍協商才能獲取對違法行為人的司法管轄權。我軍走出國門後同樣麵臨類似問題,需要通過與他國進行協商,簽署相應的協定,確定軍隊在執行任務所在國(地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以此作為維護權利的依據。

  【立法建議】美國先後與多個國家簽訂了永久“部隊地位協定”,對美軍人員的法律地位、出入境管理、稅收豁免、損害賠償、刑事管轄等內容進行了規範,形成了完備的海外軍事行動法律保障體係,有很多經驗值得借鑒。根據對外軍事交往的需要,我國應高度重視與他國簽訂相關雙邊或多邊條約,維護執行涉外軍事行動部隊和官兵的合法權益。

  治軍有方 -執行任務更加順暢高效

  【新聞點擊】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我國首次就軍演與其他國家締結的雙邊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期間其部隊臨時處於對方領土的地位的協定》。該協定規定了派遣方和接受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為我軍指揮員作出正確的決策和部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背景解讀】完備的涉外軍事行動法律體係影響到官兵履行職能、完成任務的質量。參加“和平使命-2007”聯合軍演的許多官兵就深有感觸地說,執行聯合演習任務,不光是在演習場上摸爬滾打那麽簡單,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同掌握軍事技能一樣重要。

  涉外軍事行動的決策指揮,必須考慮可能涉及的國際法和國內法。例如,維和部隊指揮員隻有深入理解和掌握聯合國《使用武力和交戰規則》等規定,才能確保在遇到突發事件時實施及時正確的指揮。目前,我軍一些涉外軍事行動還沒有規範的製度流程,指揮員隻能憑經驗臨機處置。

  【立法建議】應由有關部門製定出台配套的製度、行動方案和實施細則。在軍事工作方麵,需要製定相關條令,確定涉外軍事任務的指揮程序、人員的訓練考核、執行任務中的行為規範。在政治工作方麵,需要製定人員的交流、補充、調配、教育以及涉外軍事行動的宣傳報道等規定。在後勤和裝備工作方麵,需要製定物資、經費的計劃、劃撥以及生活設施、裝備的請領、維修等係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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