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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軍事法庭對目前供奉在靖國神社內14名甲級戰犯中12名的判決書

(2006-08-22 16:25:54) 下一個
遠東軍事法庭對目前供奉在日本靖國神社內14名甲級戰犯中的12名的判決書: 以下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目前供奉在日本靖國神社內14名甲級戰犯中的12名的判決書,另外兩名甲級戰犯鬆岡洋右和永野修身因在審判期間病死而將他們從起訴書中刪除。判決書摘自1953年五十年代出版社出版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   土肥原賢二   土肥原是日本陸軍大佐,1941年4月升至將官。在“九一八事變”前約18年居住在中國,被視為陸軍部內的中國通。他對於在滿洲所進行的對華侵略戰爭的發動和進展,以及嗣後受日本支配的偽“滿洲國”之設立,都具有密切關係。在日本軍部對中國其他地區所采取的侵略政策上,土肥原也擔任了顯著的任務。   他不僅曾參加對中國的侵略戰爭的實行,並且也參加了日本對蘇聯以及1941年至1945年對除法國之外的其他各國的侵略戰爭。在1938年和1939年對蘇聯進行戰爭期間,土肥原是參謀本部的中將,這一參謀本部對於哈桑湖的戰鬥具有最高指揮權。在諾門坎,他所指揮的陸軍部隊曾參加戰鬥。   我們根據罪狀第一項實行侵略戰爭的陰謀,罪狀第27項,第29項,第31項,第32項,第35項及第36項所控訴的實行侵略戰爭,判決他為有罪。   土肥原從1944年4月至1945年4月之間,是第7方麵軍的指揮官。他的指揮權包括馬來亞、蘇門答臘、爪哇,且有一時期包括婆羅洲在內。他對於供給俘虜的食物和醫藥品是有責任的。關於此類供給,俘虜極受虐待一節是證據顯然的。俘虜由於食物不夠、營養不良發生疾病而出現了驚人的死亡率。這類狀態隻在俘虜中發生過,而在俘獲俘虜的人們中是沒有發生過的。在為他辯護中主張說:這是由於在這些地區中的日本戰局的惡化,以至交通杜絕,所以不能對俘虜維持更好的補給。但在根據證據所顯示的看來,食物和醫藥品是可以到手的。土肥原應負采取阻止這類供給政策的責任。因此,根據罪狀第54項,判決他為有罪。   平沼騏一郎   平沼是樞密院顧問官,自1936年起到1939年任總理大臣以前,是樞密院議長。以後,在第2次和第3次近衛內閣中曾分別擔任不管部大臣和內務大臣。   在做樞密院顧問官期間,他對於向該院提出的與實施軍閥侵略計劃有關的各種方策,都曾加以支持。在任總理大臣和大臣時,他仍繼續支持這類計劃。   從1941年10月17日到1945年4月19日止,被告是重臣之一。在1941年11月29日,就對西方各國是和平還是戰爭問題如何向天皇進言一事舉行重臣會議時,被告同意了戰爭不可避免的意見,並建議加強對於長期戰爭之可能性的輿論。   在1945年4月5日舉行的重臣會議中,被告也強烈反對有關媾和的任何提議,並主張日本必須戰爭到底。   在起訴書所述的全部時期內,平沼不僅支持日本在必要時使用武力去控製東亞和南洋的政策,並且是陰謀的指導者之一,是推進這項政策的積極參加者。當實行這項政策時,他從事了對中國、美國、聯合王國、荷蘭及1939年的對蘇戰爭。   本法庭根據第1項,第27項,第29項,第31項,第32項及第36項罪狀,判決被告平沼為有罪。   廣田弘毅   廣田從1933年任外務大臣後,一直做到1936年3月任總理大臣時為止。他在第一次近衛內閣中,又擔任外務大臣迄至1938年5月為止。   從1933年到1938年間,當廣田擔任這些高級職務時,對於日本在“滿洲”所獲得的東西,曾鞏固其基礎,並著手為日本而去利用這些東西。對華北政治經濟生活的“指導”方針是使其脫離中國其他地區,以便為日本支配中國政治經濟生活做準備。1936年,廣田內閣計劃和采用了向東亞及南方地區擴張的國策。這個具有深遠影響的政策,終於引起了1941年日本和西方各國間的戰爭。同時在1936年,還重申並推進了日本的對蘇侵略政策,其結果就是“防共協定”。   從1937年7月7日中國戰爭再起後,廣田整個在職期間,在華的軍事作戰一直為內閣全體所支持。同時自1938年初,他就闡明了對華政策的真實本質,並且為了“征服”中國,廢除國民黨政府,設立一個為日本所支配的政府來代替它的工作而竭盡了一切努力。   在1938年初,通過了關於動員人力資源、產業資源、潛在資源及天然資源的計劃和法令。而這些計劃的要點幾乎未作變更,就成為以後若幹年中繼續進行對華戰爭及進一步推行侵略戰爭的準備基礎。廣田充分知道這一切的計劃與活動,並加以支持。 因此,本法庭認定,廣田至少從1933年起就參加了實行侵略戰爭的共同計劃和陰謀。作為外務大臣,他曾參加對華戰爭的實行。   關於1937年12月和1938年1月和2月的南京暴行,他以外務大臣的地位,在日軍進入南京城後,立即接到了關於這類暴行的報告。根據本法庭的意見,廣田沒有在內閣會議上主張立即采取措施以便停止暴行,以及他未采取其他可能的任何措施來停止暴行,這是他對本身義務的怠忽。他明知上述保證沒有實行,並且每天都進行著成千的殺戮、強奸、以及其他暴行,他卻以此種保證為滿足。他的怠忽已達到了犯罪的程度。   本法庭根據罪狀第1項,第27項及第55項,判決廣田為有罪。   板垣征四郎   板垣自1931年起以大佐地位在關東軍參謀部參加了當時以武力占領“滿洲”為直接目的之陰謀。他進行了支持這項目標的煽動;他協助製造引起所謂“滿洲事變”的口實;他壓製了若幹防止這項軍事行動的企圖;他同意和指導了這種軍事行動。 嗣後,他在鼓勵“滿洲”獨立的欺騙運動中以及作為其結果的扶立傀儡偽“滿洲國”的陰謀中,都擔任了主要的任務。   他在1934年12月任關東軍副參謀長,自此以後,對扶立內蒙古和華北的傀儡政權甚為活躍。他希望將日本的軍事占領擴大及外蒙古,以便威脅蘇聯的領土。他製造“反共”一詞,作為日本侵略華北的借口。   在1937年7月盧溝橋戰事發生時,他從日本被派至中國,以師團長地位參加戰鬥。他對於擴大在中國的侵略地區曾表示讚成。   1938年5月他做了近衛內閣的陸軍大臣。在他的主持下,對中國的進攻急劇擴大。他曾參加重要的內閣會議,其中作出了企圖打倒當時的中國政府而代之以傀儡政府的決定。嗣後,他對於樹立汪精衛傀儡政權的準備工作,負有很大的責任。他還參加了為日本的利益而開發中國占領地區的工作。   作為平沼內閣的陸軍大臣,他還要對中國戰爭的實行及日本的擴張軍備負有責任。在內閣中,他是日德意無限製軍事同盟的積極主張者。他是日本在東亞及南洋所謂“新秩序”聲明的強力支持者。   從1939年9月至1941年7月止,他以中國派遣軍參謀長的地位實行了對華戰爭。從1941年7月至1945年4月為止,他是朝鮮軍的司令官。從1945年4月至投降之日止,他指揮著司令部設在新加坡的第7方麵軍。   他一方麵進行了對中國、美國、聯合王國、荷蘭及蘇聯實行侵略戰爭的陰謀,同時明知這些戰爭是侵略戰爭還在其實行中擔任了積極而重要的任務。   本法庭根據第1項,第27項,第29項,第31項,第32項,第35項及第36項罪狀判決板垣為有罪。   從1945年4月至投降時為止,板垣所指揮的地區包括著爪哇、蘇門答臘、馬來亞、安達曼和尼古巴群島以及婆羅洲在內。在上述時期中,有成千的俘虜及被拘留者收容於這些地區的收容所中。 在這一時期中,這些收容所的狀態之惡劣非言語所能形容。糧食、醫藥品及醫療設備的供應是非常不夠的。因營養不足所生的疾病蔓延甚烈,其結果是每天死很多的人。到投降之日止還活著的人都處於可憐狀態。板垣對於數以千計的俘虜和被拘禁者負有供應的責任,他應對自己有義務適當扶養的數千人的死亡與痛苦負責。    本法庭根據第54項罪狀,判決板垣為有罪。   木村兵太郎   木村以陸軍軍官身份,在本案所審理的時期中,其大部分時間是在陸軍省擔任有關行政的事務;最後在1941年4月做了陸軍次官。以後,他又被任命為企劃院的參與和總力戰研究所的顧問。1944年8月做了緬甸方麵軍司令官,迄至1945年日本投降時止,他一直任此職。   他雖然不是指導者,但是他參加了或者是他本人所提議,或者是參謀本部或其他機關所提議的,經他同意與支持的政策之訂立和發展。因此,在實行侵略戰爭的陰謀中,他是有價值的合作者或共犯者。   他在作為陰謀者之一活動的同時,在1939年和1940年作為師團長,接著作為關東軍參謀長,後來作為陸軍次官,他在中國戰爭及太平洋戰爭的實行中,都擔負有顯著的任務。他清楚地知道太平洋戰爭的非法,但他仍充任緬甸方麵軍司令官,並繼續擔任至投降時為止。   他是積極的參加違反戰爭法規者之一,因為他同意在許多場合使用俘虜去工作,這種工作是為戰爭法規所禁止的,由於這種工作所處的情況,使數以千計的俘虜遭受了最大的艱困和死亡。木村一方麵明明知道在所有戰爭地區中日軍犯下了何等程度的暴行。他從未采取懲誡辦法或其他步驟去防止在他指揮下的軍隊的暴行。   本法庭根據罪狀第1項,第27項,第29項,第31項,第32項,第54項及第55項,判決木村為有罪。   小磯國昭   參加了1931年的陰謀,因為他是三月事件的指導者之一。這次事件的目的是打倒濱口內閣並使支持占領“滿洲”的內閣上台。其後,自1932年8月他被任命為關東軍參謀長起,他在日本對外擴張計劃的發展中擔任了指導的任務。   從1932年8月至1934年3月止,他以關東軍參謀長的地位,曾製訂並同意了經由陸軍省向政府提出的下列提案和計劃,即根據日本政府所采用了的陰謀者的方針去進行偽“滿洲國”的政治與經濟的組織。   同時當他任參謀長時,還發生了侵入熱河和在“滿洲”的新的戰鬥。   後來以平沼內閣和米內內閣中拓務大臣的身份,小磯支持和參加了:對華戰爭的指導,占領法屬印度的發動,以及為取得荷屬東印度的讓步和最後控製其經濟所從事的談判。   在同時期中,他倡導了日本應向“各方”擴張的計劃。   1944年7月,小磯做了總理大臣。以這種地位,他主張並指導了對西方各國的戰爭的實行。當1945年4月,日本的戰敗已屬顯然時,他辭去總理大臣之職為鈴木內閣的上台打開了道路。   小磯在1944年任總理大臣時,對於日軍在各戰爭地區所犯的暴行和其他戰爭罪是充分知道的。小磯做總理大臣期間,日本對俘虜及被拘禁平民的待遇並未有任何改善。這就等於是故意無視他自己所負的責任。   本法庭根據第1項,第27項,第29項,第31項,第32項及第55項罪狀,判決小磯為有罪。   鬆井石根   鬆井是日本陸軍的高級軍官,1933年晉級為大將。他在陸軍中具有豐富的經驗,其中,包括在關東軍及參謀本部的服務在內。   鬆井在1935年退役,在1937年因指揮上海派遣軍而複返現役。接著,被任命為包括上海派遣軍和第10軍的華中方麵軍司令官。他率領這些軍隊,在1937年12月13日占領了南京市。   中國軍隊在南京陷落前就撤退了,因此所占領的是無抵抗的城市。接著發生的是日本陸軍對無力的市民進行了長期的最恐怖的暴行。日本軍人進行了大批屠殺、強奸、劫掠及放火。盡管日本籍的證人否認曾大規模進行殘虐行為,但是各種國籍的、無可置疑的、可以憑信的中立證人的相反的證言是壓倒有力的。這種暗無天日的犯罪是從1937年12月13日占領南京市開始的,迄至1938年2月初還沒有停止。在這六七個星期中,數以千計的婦女被強奸,十萬以上的人被屠殺,無數的財產被盜劫與焚毀。當這些恐怖的突發事件達到最高潮時,即12月17日,鬆井進南京城並曾停留5天至7天左右。根據他本身的觀察和幕僚的報告,他理應知道發生了什麽事情。他自己承認曾從憲兵隊和領事館人員那裏聽說過他的軍隊有某種程度的非法行為。在南京的日本外交代表曾每天收到關於此類暴行的報告,他們並將這些事報告給東京。本法庭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鬆井知道發生了什麽樣的事情。對於這些恐怖行為,他置若罔聞,沒有采取任何有效辦法來緩和它。對於這類暴行具有責任的軍隊是屬他指揮的。他是知道這類暴行的。他既有義務也有權力統製他自己的軍隊,和保護南京的不幸市民。由於他怠忽這些義務的履行,不能不認為他負有犯罪責任。   本法庭根據罪狀第55項判決被告鬆井為有罪。   武藤章   武藤在擔任陸軍省軍務局長這一重要職務後,參與了共同計劃和陰謀。當他擔任此項職務後,同時在1939年9月至1942年4月止,他還兼任了許多職務。在這一時期中,陰謀者之侵略戰爭的計劃、準備和實行,已達到了最高峰。在所有這些活動中,他都擔負著首謀者的任務。   本法庭根據第1項,第27項,第29項,第31項及第32項罪狀,判決武藤為有罪。   從1942年4月至1944年10月止,武藤在蘇門答臘北部指揮近衛第2師團。在這時期中,在他的軍隊所占領的地區廣泛進行了殘虐行為。關於這件事,武藤是責任者之一。對於俘虜及被拘禁平民,不供給充分的食物,置之不顧,加以拷問,並屠殺平民。   1944年10月,在菲律賓,武藤是山下奉文的參謀長。在他擔任這個參謀長職務的時期中,日本不斷地對平民進行了屠殺、拷問以及其他暴行。對俘虜及被拘禁平民,不給與充分的食物,並加以拷問和殺害。   本法庭根據第54項及第55項罪狀,判決武藤為有罪。   白鳥敏夫   1914年,白鳥敏夫入日本外務省任職。他最初出名是擔任外務省情報部長,自1930年10月至1933年6月他一直任此職。在這個職位上,他對世界的新聞報道機關為日本的占領“滿洲”作辯護。無論在當時,還是在以後,被告活動的特征是不管那時候的任務如何,他總不以盡了職為滿足。所以,老早以前他就發表過對於政策問題有關的意見,這種意見並為上層人士所考慮。他老早就倡導日本應退出國際聯盟。他讚成在“滿洲”樹立傀儡政權。他從這時期開始對陰謀加以長年持續並且是竭盡全力的支持。   從1933年6月至1937年4月止,他是駐瑞典公使。自日本、德國及意大利間的同盟談判開始後,1938年9月,他被任命為駐羅馬的大使。在這個談判中,他是堅持與德意等國締結一般性軍事同盟的陰謀者,並與當時駐柏林的大使(即被告大島)合作。   當日本拖延時間過長而德國與蘇聯締結了互不侵犯條約時,日本輿論一般地把它看作違反“防共協定”,於是談判破裂了,白鳥返回日本進行宣傳,其目的是原諒德國的行動,並為和德意的一般性軍事同盟鋪平道路。他認為這一同盟仍然是支持日本對外擴張主義目標所必需的。他利用各種機會,在宣傳中倡導陰謀者的一切目標。即日本應該攻擊中國;日本應該攻擊蘇聯;日本應該與德意同盟;日本應該對西方國家采取斷然的行動;日本應該建設“新秩序”;日本應該勿失因歐洲戰爭所給予它的南進機會;日本應該攻擊新加坡;以及其他等等。這種宣傳活動,從他任外務省顧問的1940年8月起一直繼續到1941年7月止。   東鄉茂德   東鄉被控為犯罪,主要與他有關聯的是,自1941年10月至1942年9月辭職為止,他作為東條內閣的外務大臣,以及嗣後又於1945年鈴木內閣中作為外務大臣的問題。   他從第一次任命之日起到太平洋戰爭爆發時止,參加了該項戰爭的計劃和準備。他同意所采用的一切決定。   他以外務大臣的地位,在戰爭爆發前與美國的談判中,擔任指導性的任務,並曾為主張戰爭者的計劃而努力。關於在這個談判中所使用的欺騙手段,前麵業已論及。   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他曾與其他閣僚合作指導太平洋戰爭及對華戰爭的實行。   本法庭根據第1項,第27項,第29項,第31項及第32項罪狀,判決東鄉為有罪。   東條英機   東條在1937年6月任關東軍參謀長,自此以後,幾乎在所有的陰謀者活動中,他都以首謀者之一而與他們互相勾結。   他曾計劃和準備攻擊蘇聯。他曾建議,為解除在預期攻蘇中日軍背後的不安,應對中國進一步的施行攻擊。他勸告,要把“滿洲”組織起來作為這一攻擊的基地。自此以後,不管在任何時期,遇有好機會時,他從未舍棄過開始這類攻擊的意圖。   1938年5月把他從現地調回任陸軍次官。除這項職務外,他擔任了許多職務,因此他在為戰爭而動員日本國民和經濟的各方麵幾乎都擔負了重要的任務。當時,他對於與中國妥協以獲得和平的建議,曾加以反對。   1940年7月,他做了陸軍大臣。自此以後,他的大部分經曆都是陰謀者為計劃和實行對日本鄰國的侵略戰爭所采取的一連串的步驟的曆史。其所以如此,因為當製定這類計劃,進行這類戰爭時,他都是首謀者之一。他巧妙地、斷然地、執拗地倡導與促進了陰謀的目的。   1941年10月,他任總理大臣,迄至1944年7月止,一直擔任此職。   在他任陸軍大臣及總理大臣時,他一貫支持征服中國政府,為日本而開發中國資源,為鞏固日本對華戰爭的成果及駐軍於中國的政策。   在1941年12月7日攻擊前的談判中,他所斷然采取的態度是必須讓日本有保持對華侵略的成果及便於日本建立支配東亞和南方地區的條件。他傾注他的全部巨大勢力來支持這項政策。對於為支持這一政策而采取的作戰的決定,他所擔負的指導性任務之重要,無論作怎樣大的評價也不致過分。他對於對日本鄰邦的犯罪性攻擊,負有主要的責任。   在本審判中,他把這類攻擊稱為正當的自衛措置,竟厚顏無恥地對這一切進行辯護,這都是完全沒有根據的。   本法庭根據第1項,第27項,第29項,第31項,第32項及第33項罪狀,判決東條為有罪。   東條是負責保護戰爭地區內的俘虜及被拘禁平民以及供給他們以宿舍、食物、醫藥品及醫療設備的陸軍最高首腦。同時,東條又是對日本國內的被拘禁平民負有同樣責任的內務省最高當局。總之,他是對保護俘虜及被拘禁平民一貫負有責任的政府最高首長。   東條深知對俘虜及被拘禁者的野蠻待遇。他未曾采取充分手段,處罰違反者,及防止將來發生同樣犯罪。   關於俘虜收容所中因營養不良和其他原因所產生的高度死亡率的統計,曾在東條所主持的會議中加以討論。當東條內閣垮台時即1944年中俘虜的悲慘情況,以及俘虜因缺乏糧食醫藥所產生的龐大死亡數字,這些就是東條未曾保護俘虜采取適當措施的決定性證據。   關於日本陸軍對於中國俘虜的態度,我們已經說過了。日本政府不承認這次“事變”為戰爭,並主張對於這種戰爭不能適用戰爭法規,而被俘獲的中國人也不能享有俘虜的身份及權利的資格。東條知悉這種可怖的狀態,卻未曾加以反對。   關於俘虜不勞動者不得食的指令,東條應負責任。我們毫無疑義的認為,由於他一再主張實行此項指令,強迫病人和負傷者去工作以致產生苦痛和死亡,其中大部分就是由於此項指令的結果。   我們已充分說到過為防止外國得知俘虜受虐待所曾采取的措施。東條對這類措施應該負責任。   本法庭關於罪狀第54項判決東條為有罪。   梅津美治郎   梅津是陸軍軍官。他在1934年至1936年指揮華北日軍期間,繼續對中國的華北各省進行侵略,他在樹立親日的地方政權和使用武力的威脅下,強迫中國締結了1936年5月的“何應欽—梅津協定”。這協定在一定時期內曾使中國政府的權力受到限製。   從1936年3月到1938年5月止,梅津是陸軍次官。在這時期中,決定了1936年的國策各項計劃,及1937年有關重要產業的計劃。這些就是陸軍的計劃,並成為太平洋戰爭的主要原因之一。   1937年7月,在盧溝橋爆發對華戰鬥時,該被告知悉陰謀者有繼續戰爭的計劃,並曾予以承認。梅津是內閣企劃廳的一員,同時又是製訂陰謀者的侵略計劃以及對於實行此類計劃所需準備有大貢獻的其他許多部局或委員會的一員。   從1939年到1944年止,在梅津任關東軍司令官的期間,他一直在繼續指導“滿洲”的經濟,使其對日本有利。在這一時期中,製訂了占領蘇聯土地的計劃,還製訂了有關在蘇聯占領區的軍政計劃。此外,還派遣軍官到南方占領區去研究該占領區的軍政情況。此項研究的目的,是為了將所獲資料去適用於蘇聯領土之上。   被告係陰謀分子之一,其證據是絕對有力的。   從1944年7月到投降時為止,梅津是參謀總長。因此,他在實行對華及對西方各國的戰爭上擔負了主要的任務。   本法庭根據第1項,第27項,第29項,第31項及第32項罪狀,判決梅津為有罪。 ---------------------------------------------------------------   科 刑   土肥原賢二   根據判決為有罪的罪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處你以絞刑。    平沼騏一郎    根據判決為有罪的罪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處你以無期徒刑  廣田弘毅   根據判決為有罪的罪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處你以絞刑  板垣征四郎   根據判決為有罪的罪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處你以絞刑  木村兵太郎   根據判決為有罪的罪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處你以絞刑  小磯國昭   根據判決為有罪的罪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處你以無期徒刑  鬆井石根   根據判決為有罪的罪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處你以絞刑  武藤章   根據判決為有罪的罪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處你以絞刑  東鄉茂德   根據判決為有罪的罪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處你以20年有期徒刑。但自審問之日算起。   東條英機   根據判決為有罪的罪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處你以絞刑  白鳥、梅津   根據判決為有罪的罪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缺席的白鳥、梅津均處以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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