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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反分裂法由誰執行?zt

(2006-08-22 16:25:53) 下一個
中國的反分裂法由誰執行? ● 杜平   近四年前,也就是2001年12月,台灣民進黨在上台執政一年多之後,便在立法院選舉中再次擊敗國民黨,成為島內第一大政黨。麵對這種形勢,很多人都認為這是北京對台政策的再次失敗,因為它試圖拉抬國民黨選情的努力沒有取得成功,所以有必要對其政策進行根本性調整。   針對這種看法,筆者曾發表評論指出,北京對台基本政策無需大幅度調整,但卻有必要對處理兩岸關係的核心機製進行重新審視。“大陸對台工作不能令人滿意,並非是政策上存在著什麽重大的缺陷,而是由於執行政策的模式未能與時俱進。” 現有機製不適應台海新局勢   在那篇題為《大陸對台機構應擴充職能》的文章中,筆者不揣冒昧地提出了一個大膽建議,認為中國政府有必要設立一個以實現國家統一為明確職責的“國土統一部”,專門研究、統籌和執行對台方針政策,主導處理日益複雜和艱巨,並且隨時都有可能發生突發事變的台海問題。   近日,在與兩位長期研究兩岸關係和中國外交事務的朋友麵敘時,筆者在不經意之間又提到了這個想法,不料卻引來兩位資深專家的極大興趣和認同。雖然事隔四年,台海兩岸發生了很多重大事態和變化,但筆者依然覺得,那篇文章中的主要觀點和建議不僅沒有過時,反而還有繼續提出和探討的必要。   眾所周知,大陸對台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由中共最高領導人掌舵的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而最高執行機構是由同一班人馬組成的中台辦和國台辦。中台辦或國台辦的最大優點,就是受最高決策層垂直領導,在理論上避免了令出多門的弊端,在協調和執行決策時能夠減少跨部門橫向權責扯皮的現象。   但是,很多事實似乎已經證明,由於定位狹窄,授權有限,編製過小,結構單一,調配資源的能力受到很多局限,因此,中台辦和國台辦所擔負的責任和起到的作用,看上去就像是一個平庸的、跑腿的辦事機構。不隻在處理兩岸一般性事務時顯得不夠主動、迅速和靈活,而且在間接、甚至直接涉及到兩岸關係的某些重大而敏感的事務上,中台辦、國台辦似乎都沒有參與意見和參與決策的角色。 必須明確體現“防獨促統”   中台辦機製是國共兩黨之爭的曆史產物,其後成立的國台辦雖然在理論上律屬政府,但性質和功能基本停留在形勢調研、促進交流和統戰工作之上。這種定位和功能,與當前台海地區的嚴峻形勢,特別是與台獨勢力日益猖獗的長期趨勢,是極不相稱的。   進一步地說,無論叫什麽名稱,大陸最高涉台執行機構都不應該隻是從事一般性的瑣碎事務,而應該把權責上升到更高、更廣的層麵上,那就是明確地把“防獨”和“促統”作為核心任務。中台辦和國台辦兩個牌子也許還有必要保留下去,但一個分裂的國家卻沒有一個專門促進統一進程的行政部門,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缺陷。   設立“國土統一部”,在其他國土分裂的國家早有先例。兩個德國統一之前,聯邦德國(西德)政府就曾專設“聯邦德意誌內部關係部”。其職能是促進統一進程,處理與東德之間的各種關係,並在立法和行政機構之間進行協調。   在分裂的朝鮮半島,韓國政府也設有“國土統一部”,負責協調、主導和執行對朝鮮的政策,目標和職責專一而明確。   在四年前的那篇文章中,筆者曾經就中國政府應該設立“國土統一部”提出了三個理由。   其一,應該由一個常設的政府行政部門,來明確體現“一個中國”的事實,凸顯中國政府和人民要求實現國家統一的目標和意誌;   其二,兩岸商貿、民間和其他領域的交往事務日益繁雜,國台辦以現有資源已經不負重荷,所以必須由一個功能齊全、資源雄厚的行政部門專責履行這些任務;   其三,隻有設立一個擁有獨立行政權的政府部門,才能夠在對台政策研究、情報分析、人道事務、兩岸各種交流等方麵有足夠的決策權、充分的自主權和迅速應對突發事態的能力。 必須有執行法律的實體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中國全國人大在此後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客觀上為“國土統一部”的設立提供了法律基礎。毫無疑問,反分裂法為大陸對台政策確立了法律框架和準繩,並對台獨勢力及其行為劃下了紅線。可是,有了法律之後,又由誰來執行和捍衛?   表麵上看,中國政府的幾乎所有行政部門都在執行,整個軍隊和全體人民都在執行,但所有部門和機構的角色卻都是模糊和空泛的。假若任何人都有責任,那就意味著在關鍵時刻,誰都不能承擔責任。   台灣問題在中國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幾乎超過一切;它對中國前途和命運的重要性也是其他問題所不能比擬。因此,隻有法律框架還不夠,還必須有一個體現法律存在、捍衛法律尊嚴的行政實體。否則,這項法律就難免會給人以“無牙之虎”的錯覺。 ·作者是《聯合早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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