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裡律師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別當牽涉到法律的時候。所以大公司常常請著名的律師當自己的法律顧問。但有時候自己聘請的律師會被人收買﹐後果非常嚴重﹐所以黑豹黨就自己培養律師﹐負擔一切費用﹐成為黑豹黨的成員。如果他有一點叛變行為﹐將可以名正言順地處以黨紀家法﹐會死得非常慘。
辛律師是黑豹黨成員的兒子﹐從小在黑豹黨圈子裡長大﹐非常可靠﹐因此把他送進大學﹐培養成為律師。對局外人來說﹐他隻是一個律師﹐沒人知道他的背景。他畢業後﹐先進一家律師事務所工作。他接手的第一個案件使他一舉成名﹐以後就有不少公司請他做法律顧問﹐其中包括中興公司﹐萬隆公司和新昌公司。
第一個案子的案例是這樣的﹕一天下午六點﹐一個鄰居來A小姐家﹐看見門沒關上﹐她用手在門上敲敲﹐沒人應。她推開門一看﹐發現A小姐躺在地上﹐渾身是血。她忙回到自己家裡給警察局打電話。警察局來了許多人﹐有拍照的﹐有取指模的。法醫初步斷定A小姐死亡已經有三個小時﹐就是說她在下午三點左右就遇害了。這是一幢高級公寓﹐走廊上有錄像機﹐來往人員逃不過鏡頭。警察就把那天下午的錄像帶拿走﹐看有誰來過A小姐家。警察得到下麵的線索﹕A小姐身上插著一把帶血的刀﹐經過鑒定﹐刀上的血是A小姐的。刀刃和傷口吻合。這把刀是A小姐自己廚房裡的長刃切肉刀。刀柄上有B先生的指紋。警察在錄像帶上看到有一個男子在兩點四十五分進入A小姐家﹐但沒看到出來。經過A小姐其他朋友的認指﹐錄像帶上的人就是B先生。根據這兩個證據﹐警察局確定B先生是殺死A小姐的兇手﹐於是依法逮捕。B先生就請那家律師行為他辯護。那家律師行認為鐵證如山﹐難以挽回﹐就把那隻燙手山芋丟給辛律師去辦。辛律師初接案子﹐當然要兢兢業業﹐成敗關鍵在此一役。如果他贏了﹐將會一舉聞名﹐如果他輸了﹐倒沒有什麼﹐因為他隻是個初出茅廬的小律師。律師接受這類案件﹐照例要作調查研究﹐以確定他的當事人真正有罪還是無罪。有時當事人須另外出錢請個私家偵探﹐協助律師調查。辛律師不肯把功勞與人分享﹐所以不請私家偵探﹐但他也確實需要人幫他調查﹐他就請黑豹黨裡的人幫忙。既然同黨﹐理應幫助。
第一次開庭﹐公訴人說嫌犯是A小姐的男友﹐因為A小姐另有新歡﹐嫌犯因妒生恨﹐所以他有殺人動機。公訴人再提出證據﹕二點四十五分時進A小姐家的錄像和那把凶器﹐刀柄上有B先生的指紋。辛律師要B先生敘說他在那一段時間內在做什麼。B先生說那天兩點四十五分左右﹐他到A小姐家﹐想約她出去玩﹐但A小姐說有要事﹐那天不能跟他去玩﹐所以他在不到五分鐘內就離開了。辛律師問﹕“離開後你又去了哪裡﹖”B先生說﹕“我去了一個女的朋友家裡。”辛律師問在什麼地方。B先生說了地址。辛律師又問﹕“在路上要多少時間﹖”B先生說﹕“一般開車需要二十分鐘。”辛律師說﹕“案子發生在三點左右。那就是說﹐在案發時﹐你在路上﹖”B先生說﹕“也可以這麼說。”辛律師說﹕“你應該在三點十分到達那裡。是不是﹖”B先生說﹕“我看了一下車裡的鐘﹐是三點十一分到的。”辛律師說﹕“你有沒有時間證人﹖”回答﹕“沒有。”辛律師說﹕“那另一個女朋友不能給你做時間證人嗎﹖”回答﹕“她不在家。”辛律師說﹕“後來你怎樣﹖”回答﹕“我自己去看了場電影。”這說明他沒有時間證人。看電影就是留著票根也沒用﹐可以犯案後特地到那裡去撿一張﹐或者買了票根本沒進去看﹐自己撕掉一半﹐算在看電影﹐實際上可能在作案。辛律師換一個角度再問﹕“你說你另外還有個女朋友﹐是不是﹖”B先生說﹕“不是女朋友﹐是一個女性的朋友。”B先生解說道﹕“女性的朋友就像一般朋友﹐女朋友就有感情上的關聯。”辛律師暗罵他笨蛋。如果他另外還有個女朋友﹐辛律師就可以辯駁公訴人說因妒而殺的動機。雖然B先生會被人認為腳踏兩頭船﹐感情不專一﹐但總比坐牢或判死刑好。
辛律師又提出兩個疑問。第一﹕為什麼血流滿屍體上身和地上﹖如果刀一直在傷口裡﹐這是把沒有血槽的刀﹐應該沒有血會流出來。第二﹕為什麼錄像帶裡隻有B先生進去﹐不見B先生出來﹖公訴人說因為嫌犯慌了﹐順手要拔出刀來﹐但又想到不能帶走﹐就又往屍體裡一插。這一瞬間﹐血就流出來了。這說明嫌犯是個初犯﹐連刀柄上的指紋也沒擦掉。而且嫌犯很可能不是從門那裡逃掉的。辛律師說﹕“我去看過作案現場﹐除了門﹐隻有窗﹐不可能有第三條路逃走﹐除非罪犯會隱身術。該套公寓在十三樓上﹐窗外沒有陽臺﹐是筆直的牆。罪犯如從窗口逃走﹐要麼爬牆下去﹐要麼用繩子吊下去。無論如何﹐在陽光燦爛﹐氣候溫和的那天﹐下麵總有行人﹐總會有人看見上麵有人爬下來。”這時﹐公訴人的助手傳給他一張紙。公訴人說﹐根據警察報告﹐走廊上錄像機的鏡頭被噴上了油漆﹐所以罪犯離開時沒能留下錄像。辛律師問﹕“是誰噴上油漆的﹖”公訴人說警察正在調查。辛律師說﹕“錄像機在走廊另一端﹐我的當事人不可能給錄像機鏡頭噴上漆﹐隨後再逃走。如果我的當事人要在錄像機鏡頭上噴漆來掩蓋行蹤的話﹐他大可以在一到就噴﹐那麼也不會留下進去的錄像。”公訴人說可能他開始沒有想到。辛律師問B先生﹕“你去看女朋友時﹐有沒有帶個噴漆罐﹖”B先生說﹕“沒有。”接著休庭﹐過兩天再開。
在這兩天中﹐辛律師忙得連吃飯的時間也沒有﹐隻能在開車的時候啃麵包。公訴人說A小姐有了個新的男朋友C先生﹐所以辛律師必須去拜訪那位C先生。他們約好在一家咖啡店裡見麵。辛律師問﹕“你與A小姐認識多久﹖”C先生說﹕“大約三個月。但我們的感情發展得很快﹐差不多要談論婚嫁了。”辛律師問﹕“你知不知道A小姐已經有個男朋友了﹖”C先生說﹕“她告訴我的。我不在乎。我們倆可以公平競爭。(又是個把女人當拍賣品的。)但那位B先生妒心特重。我準備他來找我打一架。我不怕﹐可他……可他把她給殺了。那個膽小鬼。”他拿出手帕來擦擦眼睛﹐算是傷心得哭了。辛律師一直看著他﹐沒見他擠出一滴眼淚。辛律師就讓一個黑豹黨的黨徒暗中監視他﹐看有什麼可疑的行動。晚上那個黨徒打電話給辛律師﹐說C先生去了已死A小姐的公寓大樓﹐他正跟上去看﹐過一會又說C先生進了第十三樓上一套公寓裡。辛律師問是哪一室。說是A室。辛律師已畫了張簡單的平麵圖﹐知道A室在走廊另一端﹐門剛在那架錄像機下方。而A小姐的公寓離開兩個門﹐在對麵一側。辛律師在電話簿裡找到A室的電話號碼﹐就打過去試一下﹐是個女的接話。辛律師說要跟C先生講話﹐女的叫他等一下﹐意思是去叫C先生。辛律師忙掛斷電話。證明一點﹕C先生跟一個女人在一起﹐而且他經常到這座大樓裡去的。回家後﹐辛律師仔仔細細看了走廊上的錄像帶﹐發現鏡頭在被噴上漆之前的一瞬間﹐有一條手臂。他忙停下來﹐把那部份放大來看﹐手上有個罐子樣的東西﹐正對著鏡頭。辛律師斷定這就是正在噴漆的錄像﹐但主要問題是這條手臂是誰的。
第二次開庭。辛律師說﹕“法官先生﹐我現在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我的當事人在案發時不在現場。現在請看這一段錄像。”錄像上果然出現B先生走進去。帶上時間是那天下午三點十四分。隨後看見B先生走出來。帶上時間是三點十八分。辛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曾說他離開A小姐公寓後﹐去了另一個女朋友家﹐因為沒有碰見﹐所以沒有時間證人。為了確定我的當事人說的是不是事實﹐我就去那裡大樓的管理處﹐借看了當天的錄像帶。就是現在大家看見的這個。我的當事人在那天下午三點十一分停好車﹐走進大樓時是三點十四分。他上樓去找女朋友﹐因為不在家﹐他回下來﹐離開時是三點十八分。如果他在A小姐公寓裡﹐在三點左右殺了人﹐就不可能在三點十四分到達那裡。我自己開過這段路﹐至少得二十分鐘。所以我的當事人說的是實話。他不是殺人兇手。”公訴人問﹕“那麼殺人兇手是誰﹖”辛律師說﹕“要找出真正的殺人兇手是誰﹐這本來不是我的職責﹐但受到好奇心的驅使﹐我也作了調查。有位C先生﹐就是公訴人說的A小姐新的男朋友。他有個女朋友住在同幢大樓的A室。姑且叫D小姐吧。根據D小姐的敘說﹐她跟A小姐有來往。一天﹐C先生在她那裡看到A小姐﹐眼睛馬上放出異樣的光彩。這是D小姐說的原話。A小姐比D小姐漂亮多了。C先生最喜歡漂亮的女子。有一天﹐A小姐打電話給D小姐﹐說C先生去看她﹐意圖強姦她﹐受到她的反抗﹐沒有成功。C先生威脅說如果不順從他﹐要她好看。C先生探知A小姐跟B先生有關係﹐所以他形成了一個計劃。順便提一下﹐D小姐告訴我C先生有個心理谘詢醫生﹐所以我去訪問過那位醫生。據他說C先生有暴力傾向﹐特別對女人﹐特別當女人不服從他的時候。D小姐也認可這一點。如果法庭認為需要﹐我可以請D小姐出庭作證。”辛律師回到自己座位上﹐喝了口水﹐繼續說﹕“案發當天﹐為什麼錄像帶上沒有C先生﹐因為他好幾天都住在D小姐公寓裡﹐就在A小姐那座大樓裡。當他看到B先生去看A小姐時﹐他就噴漆把鏡頭遮住﹐想造成一個假象﹐B先生在A小姐公寓裡待了很長時間﹐所以人是他殺的。B先生離開後﹐C先生馬上到A小姐家去。因為錄像機鏡頭已經噴上漆﹐所以C先生這一行動沒有被錄上。他在D小姐那裡拿了把長刃切肉刀﹐與被認為是凶器的那把刀一模一樣。當這次他又強姦不遂時﹐就一刀刺進了A小姐的心臟而導致A小姐當場死亡。他為了嫁禍於B先生﹐就把自己帶來的刀拔出來﹐把A小姐家裡那把同樣的刀﹐插進屍體裡。在這一段時間裡﹐很多血流了出來。如果像公訴人說的那樣﹐把刀拔一下就插回去﹐就不會有那麼多的血流出來。他戴上A小姐廚房裡的塑料手套幹的。A小姐廚房裡現在隻有一隻手套。B先生常去A小姐家﹐一起燒東西吃﹐當然那把刀上會有他的指紋。C先生殺人後回到D小姐家裡﹐把刀上血跡洗掉﹐手套丟在垃圾桶裡。D小姐整天都在公司上班。這點我已查證過。D小姐回家約在六點。D小姐打算與C先生出去吃晚飯﹐而C先生卻提出請A小姐一起去﹐所以D小姐去A小姐家﹐發現A小姐被殺﹐就回家報警。這是C先生故意要讓D小姐發現屍體。警察找D小姐談話時﹐C先生躲在壁櫥裡。D小姐本來沒懷疑什麼﹐等我一點點問她時﹐她才想起來。我在她家裡拿到這把刀。大家看﹐是不是跟所謂的凶器一模一樣﹖”辛律師從公文包裡拿出一把刀來﹐給大家看一下﹐送上法官席。他又說﹕“這把刀上的血跡沒有洗乾淨。刀刃和刀柄的接縫裡還留有血跡。經化驗﹐是A小姐的血跡﹐證明這把刀才是凶器。”他又向法官席呈上一紙化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