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下,小河邊,幾名青春芳華的男女,在酒精的作用下,他們玩得非常開心,不知不覺間,有人不脫衣服就跳進河裏,嬉戲了一會兒,又興高采烈地把站在岸上的一名美少女李媛媛拉下水……幾分鍾後,這名不停掙紮的少女被洶湧的浪卷走,就此葬身水底、香銷玉焚。本月初,將其強行拉下水的男同事被臨滄市雲縣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期一年執行。而對於家屬所提出的26.374萬的賠償,法院根據農民標準僅判了36756元。“妹妹就這樣被人拉下水,淹死了,‘凶手’判個緩刑,等於沒判,判賠三萬多,還不夠她上藝校那幾年的學費。難道就因為她是農村戶口嗎?”端詳著李媛媛生前的照片,哥哥李強(化名)悲憤地說。
滿懷憧憬
她成為專業舞蹈演員
李媛媛,年僅19歲,是雲南瀾滄江啤酒集團(以下簡稱瀾滄江集團)下屬文工團的一名專業舞蹈演員。
從李強向記者展示的照片看上去,李媛媛稱得上是一個青春美麗、楚楚動人的女孩,尤其是笑起來的樣子很甜,也很溫柔。
1987年1月23日,昆明市嵩明縣楊橋鄉的李興富、楊彩仙家又添了第二個孩子——小女兒媛媛。他們原本已經有了一個兒子,但喜歡花燈等民間藝術的楊彩仙一直還想再生一個女兒,並讓女兒往藝術方麵發展,讓她代為實現自己始終沒法實現的藝術上的夢。
2000年9月,李媛媛考進昆明某學院舞蹈係,在三年的學習中,她沉醉於自己對舞蹈的追求,將自己在跳舞方麵的愛好加以專業化的提升。尚未畢業時,就曾有幾家到學校來招人的文藝團體將其相中。
那時,對於自己今後的未來,李媛媛可謂是充滿信心。一名同學這樣回憶:“我們大家在一起玩的時候,媛媛經常說,她上這個專業不僅僅是喜歡而已,以後,她一定要爭取以舞蹈作為自己的終身職業。這是她多年的夢想。”
畢業之後的2003年9月,又一個機會來了:瀾滄江集團下屬的文工團需要招收幾名舞蹈演員。
由於那段時間正處於待業狀態,得知這個消息後,李媛媛抱著“看一看”的想法,前往該集團在昆明的一家酒店應聘。一番簡短的麵試和簡單地跳了幾支舞後,招聘方對眼前這個青春美麗的女孩非常滿意。
就在麵試的當天下午,這家酒店的一名副總及瀾滄江集團駐昆的幾名負責人一道,帶著剛剛成為自己新同事的李媛媛,開著車,浩浩蕩蕩向該集團大本營臨滄市雲縣進發。
酒後出遊
幾個小夥伴忘乎所以
“在那裏一幹就是三年。”據哥哥李強介紹,這三年間妹妹確實得到了一些鍛煉,因為瀾滄江集團是一家著名的大企業,其所屬文工團演員們的水準也比較專業,除了在企業內部營造文藝氣氛、活躍員工業餘生活的基本任務外,他們還不時在外麵進行一些演出。正因為這樣,妹妹很快就成為了集團內外都遠近聞名的“舞星”,另外一些文藝團體紛紛找上門來,許下更高的待遇,想挖走妹妹。
“但我妹妹這人並不好高婺遠,更重要的是,她在團裏是台柱子,許多舞蹈都是她編排並且領銜主演。如果她跳槽,那些舞都得重新編、重新排,還得重新找人。那樣的話,她會覺得非常內疚。而且,妹妹在文工團裏也確實很受領導重視。”李強說,由於文工團工作性質特殊,員工年齡都很小,妹妹在裏麵算比較大的,所以大家都親切地叫她“表姐”。
2006年7月30日,一個陽光燦爛的星期天,兩輛 摩托車從該集團文工團的宿舍區開了出來,上麵坐著的6名年輕人全部都是同事,除了李媛媛,還有彭江、張寶(僅14歲)、李貞冉、魯雲春、楊順蓮。平時,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都很不錯,經常在一起玩耍。這天中午,他們一起在水庫邊的一家農家樂吃飯,席間,喝下了五瓶瀾滄江白酒,所有人都有一些醉意。飯後,有人提議到附近的一條河邊去玩。到了河邊,燥熱不堪的彭江連衣服也不脫,就一腳踩進河裏泡了起來。涼爽的感覺讓他一下子就變得興奮了起來,立即抓起一把沙灘上的沙子,向站在岸邊的楊順蓮撒去,嘴裏還高興地大喊著:“下來泡泡,你也下來……”
事後,當時頗有幾分醉意的彭江對自己的行為還保持著清醒的回憶。他說,當時年齡最小的張寶剛來也來到了河邊,他立即就上岸,和張一起把楊順蓮拖進了河裏,楊高聲說自己害怕感冒,於是,他們就放開了她。緊接著,他又看到了站在離岸稍微遠一些的李媛媛和李貞冉,李貞冉醉了,他上前攙扶,卻被對方推開。這時,李媛媛表示她穿的是布鞋,河邊比較濕,需要背她一下。
樂極生悲
19歲花季少女葬身河底
“於是,我把她背到河邊,這過程中還摔了一跤。然後,我又和張寶一起跳進河裏玩水,並捧起水來朝李媛媛身上撒。不一會兒,我倆就想上去拖她下來,我拉著她的左手,張寶拉著她的右手,把她從岸上拖進了河裏,一直拖到河中心,她就說她站不穩了……我被水衝著走了一小截就拉不住她了,緊接著她和張寶也被河水給衝下去了……”事發當天黃昏時分被警方抓獲後,17歲的彭江交代說。
顯然,這次“玩水”的後果讓幾個小姑娘小夥子始料未及,直到次日9時許,李媛媛的屍體在下遊河段被打撈出來時,他們才恍悟事態是多麽的嚴重。
尚未找到屍體的事發當天下午17時許,在昆明工作的李強的手機驟然響起,瀾滄江集團昆明酒店一名負責人在電話裏稱:李媛媛“出了一點問題”,要李強速到酒店協商。趕到酒店時,他被告知:妹妹在遊泳時被水衝走了,已經好幾個小時沒能找到。
“當時我一下子就懵了。媛媛根本就不會遊泳,天氣再熱連水都不敢下。她怎麽會跑去遊泳、還被水給衝走了呢?”感到大事不妙的李強很快通知了身在老家嵩明的父母,當晚,十幾名親屬一起來到了酒店。吵架式的協商和交涉一直持續到淩晨近三點,天剛見亮的7點多,他們登上了飛往臨滄的航班。
終於見到女兒時,楊彩仙老人不禁痛哭流涕,暈厥在地。談起當時的情景,她仍是一臉悲戚。據其介紹:那時女兒的屍體“躺”在河岸邊,頭發和衣裙淩亂不堪,身上到處布滿被撞擊造成的傷痕,那張原本美麗的臉上令人不忍正視,還爬著好多螞蟻。
此後,女兒的屍體進了當地殯儀館,楊彩仙則住進醫院。與此同時,十餘名家屬的“維權行動”拉開了序幕。由於將李媛媛拉下水的彭江和張寶均已經被警方抓獲,一時又沒法找到兩人的家長,家屬們將矛頭指向了女兒生前所在的單位。但是,瀾滄江集團及其下屬的文工團都認為溺水事件與李媛媛的工作無關,不是工傷,隻能按非因工死亡處理,適當給予一定補償。
在整整五天的談判中,雙方互不相讓,警方多次出麵,好不容易才讓控製住了劍拔弩張的局麵。但五天的努力最終付諸東流,談判宣告徹底破裂。
獲賠三萬
家屬認為“等於沒判”
此後不久,案發地雲縣人民檢察院對彭江提出公訴,追究其過失致人死亡罪。而對於僅14歲的張寶,則因為尚未達到法定年齡,而放棄刑事追究。審理中,無論是檢察機關的起訴書,還是被告人當庭的供述中,都毫無爭議地顯示:被害人李媛媛原本確實是站在岸上,是彭江和張寶將其強行拉下水的。對於這一行為可能發生的危險性後果,被告人彭江應該能夠預見到,到卻疏忽大意沒能預見,這才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作為案中死難者的母親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楊彩仙參加了審理。法庭上,這位傷心欲絕的母親本就已經難以控製自己的情緒,當女兒遇難過程的一些細節一一浮出水麵時,她更是忍不住失聲痛哭起來。
李某某是雲縣當地農民,事發當時,她恰好在河對岸地裏幹活,目睹了整個出事的過程。她和另外幾名證人在向法庭提供的證詞裏說:那兩個年輕男子(指彭江和張寶)把受害人(指李媛媛)拖下河後,還曾多次用手去撕扯該女子的衣服。而在受害人被水衝走後,有絲醇?僥凶又薪洗笄掖餮劬Φ囊桓?指彭江)上岸騎著 摩托車就想走。目擊者上前罵此人說,“人都不見了,你怎麽還跟沒事一樣!”於是,此人才和大家一起,開始向下遊尋找。
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代理人,蘭進和吳屹律師請求判令由彭江和張寶及其法定監護人對李媛媛之死承擔全部責任,支付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在內的總共26.374萬元經濟賠償。經過審理,雲縣人民法院認為受害人自己對於死亡的後果也具有一定過錯,但彭江和張寶應當承擔最主要的責任(90%)。
今年1月初,雲縣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彭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處以拘役六個月,緩期一年執行;由彭江、張寶及其法定監護人共同賠償死者家屬36756元,兩家人各承擔一半。
對於這樣一份判決,在李媛媛家人眼裏看來,幾乎“等於沒判”。據悉,在接到判決書後,他們立即委托自己的律師,向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律師
撰文寄全國人大望打破賠償差別
撰寫《同命不同價四宗罪》
委托新報獨家公開發布
“根據在於我國現行的死亡賠償規定存在重大缺陷,這個缺陷就是多年以來一直遭到法學界詬病的‘同命不同價’。”得知本案的一審判決後,雲南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論委員會主任、雲南省劉胡樂律師事務所主任萬立律師一指見血地指出,舞蹈演員李媛媛先在大城市求學,後又進入雲南著名的企業工作,是否能因為其戶口始終在農村,就按照農村的標準來計算其死亡賠償?在就此提出質疑的同時,萬立還交給記者一篇他專門就“同命不同價”問題而撰寫的文章,委托本報以公開信的形式獨家進行發布。與此同時,他還會將這篇文章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寄送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委員會。
個案分析
確定身份不可隻看登記
在詳細閱讀李媛媛死亡案賠償的一審判決書後,萬主任分析道:“李媛媛確實屬於農村人口,應按照農村人口的賠償標準來計算其死亡賠償金。但我注意到這位被害人是一名從昆明某高校畢業的比較專業的舞蹈藝術從業者,其工作單位也是一家有名的大企業,也就是說,在讀書和工作期間,她的生活狀況和收入水平已遠遠超出農村人口。那麽,如果此時再以其戶口和身份證登記的農村人口身份來計算其死亡賠償,顯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有違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則。”
萬立舉例說,2004年9月在昭通發生一起特大車禍,兩人死亡。這兩個人都在昆明一家中型公司工作,收入基本相當,但最終判決下來,其中一個家庭拿到了20多萬,另一家卻隻有四萬多。原因就由於後麵這名死者的戶口始終在昭通老家。他說:“所以,我覺得確定身份問題不可隻看其戶口和身份證登記,這種做法將很難達成對死難者家屬的安撫,長此以往,這必然成為一種社會穩定和諧的隱患。”
提出建議
打破城鄉居民賠償差別
萬立尖銳地指出: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9條(以下簡稱第29條)具有諸多不可調和的重大缺陷,包括歧視生命、喪失國情基礎等四大方麵。而且,在這些問題上,國內早就有諸多專家學者進行過權威的闡述。
“這種規定和做法有其時代原因,但到了現在早就應該改革了。改革的上策是實行“絕對的平等”,即廢除按戶籍來劃分賠償標準的做法,對城鄉居民都統一適用一個標準;中策是實行“差別的平等”,即廢除按戶籍來劃分賠償標準的做法,改由在具體案件中由原告舉證證明死者生前的純勞動收入,再以純勞動收入為基礎計算死亡賠償金;另外,還有一種雖是下策但目前實施可能性很大的做法,那就是“個別的平等”,即暫時不改變現行按戶籍來劃分賠償標準的做法,但進行特殊規定,對在城鎮長期生活工作的農村居民適用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萬立總結說,總的一點就是要打破城鄉居民的賠償差別。他表示,等今年的“兩會”開始時,他將聯合律師界同仁,將這些改革建議向代表和委員們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