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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申訴委員會委員有感

(2008-09-29 07:51:58) 下一個

我們這個組織有一個處理員工申述案件的內部委員會,叫聯合申訴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由三人組成, 主席由我們這個組織的總幹事任命,另外兩個委員一位由總幹事指定,一位由全體員工直接選舉產生。

去年選舉第三位委員的時候, 自願服務的候選人隻有一位,而當時要選的是兩個人,以備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需要回避時,能有另一個人代替他。

工會主席給全體員工發信呼籲員工們毛遂自薦做候選人備選。 我平常輕易不參與這些熱鬧事兒, 隨著年齡的步步高升, 平日案子已經夠忙的了, 沒有那麽多精力再給自己攬事兒。但是,這個聯合申訴委員會是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而設的, 假如沒人願意為此盡力, 這個製度就沒法運轉了,萬事都該互相依賴,相輔相成吧。 我看了這個消息,心想, 要是沒人願做這活兒, 咱就試一把吧,總不能有了這麽合理有利的製度, 沒人願意服務,讓它停轉吧! 於是我把簡曆發給工會,報名做候選人。 另有其他部門幾位同事也報了名。

我們法律部的頭兒得知我是候選人很驚訝, 因為這和我一貫不喜張揚的行事風格很不相符。 不過他還是在部門會上特意提了這件事, 號召我們法律部的同事投我的票 --- 雖然我們全部門隻有十幾張票而已! 我在會上說, 我隻是想讓這個委員會能正常運作,現在候選人多了,選上我還是別人都是一樣的,沒什麽關係,大家隨便投誰的票,不用顧慮!

投票結果, 我竟然名列第二,被選為代表員工參加聯合申訴委員會的二人之一。 原因可能是大家看重我在法律部門工作, 幹法律工作的年頭較久。 好吧,既然人家信任咱,那咱就開始幹事兒唄。

職工提起申訴的案子, 有關於提升的, 關於具體福利差別待遇的,關於不正常終止改變雇用合同的,部門頭頭對員工的年終評價不公的,等等。

今年初就有一個案子我開始做為委員參與受理。 有意思的是,我們日常的工作, 是法官的助理, 協助他們做裁決。現在, 在員工申訴案裏,咱換位成了“法官”,體驗當法官的責任和工作。 看問題的角度就有些不同, 做事的考慮自然也不全相同。

今年的第一個職工申訴案, 是一位雙職工母親提出的, 她因為有三個孩子, 便按照以前的規定申請了百分之八十工作, 時間有兩年多了。去年我們組織出了個文件改了這個製度, 規定申請部分工作的職員在 12 個月內要決定返回全時工作,不然, 管理層有權將你的那個部分工作的崗位省下來的部分薪水從本部門上交到人力資源部門, 留待統一使用, 而你的合同十二個月後能否恢複至百分之百, 要看將來有沒有需要和預算了。

因為這位同事已經超過 12 個月沒有全職工作,她那百分之二十的工資被調到人事部門留作它用。她申訴管理層的決定,是因為她認為新規定裏明確表明,以前申請部分工作的職員適用老的規矩,這老規矩是,部分工作餘下來的那部分工資總是留在本部門,來雇傭臨時幫手, 直到員工完全返回崗位。

我們幾位委員商量時, 開始意見很不一致, 我傾向於這位員工, 另一位委員傾向於管理層,很不喜歡判總幹事輸案子。 我們問了秘書, 秘書說最近幾年,在職工申訴案裏, 總幹事從來沒有輸過,因為總幹事本身就有許多自由管理和決定權。如果我們新一屆聯合申訴委員會判總幹事輸, 會給他留下相當深的印象吧。他會如何看我們呢, 我們也不知道。

我們看了雙方的材料,那位委員說,總幹事的律師說的也有他的道理, 政策得根據需要調整, 老人適用新政策也是很合理的。傾向於不要輕易判總幹事輸,除非理由充分。

我和主席都覺的這個案子當事人有理。至少這個新的政策,有一個誤導人的腳注, 說是老人適用舊辦法。 這 12 個月期限新辦法裏才有, 你不能溯及既往地對老員工適用吧, 否則她在新辦法出台伊始就已經超過了 12 個月期限,她沒有預先知曉這個政策, 從一開始就沒有了及時選擇回到全職工作的權利。

我們討論了幾次, 討論了一個草案大綱。 讓委員會的秘書去把它充實。 秘書寫好後我們再研究細節,幾經討論, 決定誰輸誰贏都不重要, 重要是如何通過裁決解決本案,同時也考慮怎麽樣合理解釋新規定,解決類似其他老職工的問題。 我們委員會的職能是解釋完善內部製度,保證它的合理適用,如果我們能做到這一點, 總幹事無論輸贏都應該感謝我們才對。

經過不少討論, 我們三人終於達成一致意見, 裁決總幹事敗訴, 改正方法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重新給與申訴人 12 個月時間考慮是否恢複全職工作。隻有 12 個月之後她沒有選擇恢複全職工作的情況下, 才能把她的剩餘工資調走。

總幹事那邊收到裁決後有兩個選擇, 或者不同意, 擱置不理, 則申訴人可以繼續向國際勞工組織上訴。或者,總幹事選擇接受我們的裁決建議。 在這個案裏, 總幹事的回複是, 雖然他不一定全同意裁決的推理, 但他決定接受委員會的建議改變原來的決定,給申訴人再 12 個月時間考慮。

這個案子是內部案件, 我們這個聯合申訴委員會委員也都是總幹事的雇員, 但作為一項製度, 我們必須履行職責不顧任何一方的情麵裁決申訴。 雖然委員會意見與總幹事並不一致, 但隻要我們有理,有失他個人麵子的結果,對這個組織的管理卻是有益的。

從總幹事最後做出的選擇中, 可以看出他對於委員會的意見還是尊重的, 當他看到真理在委員會手中時, 他還是能放下麵子選擇服從真理。 這就是自覺的法治精神吧。 總幹事來自盧梭和伏爾泰的國家,一定也像盧梭伏爾泰那樣,認為法律和契約都是比自己個人利益榮譽更高貴的東西。

其實, 仔細想想,對正義的追求如果要求一個人承認自己的錯誤, 那勇於承認和改正,不正是一種勇敢正直的品格麽

我不知道這事如果在東方,東方的政治領導是否能夠如此思想和行事。 比如三鹿奶粉事件,報紙上能不能出現平靜務實的討論,有關負責部門可不可以坦言, 過去什麽做錯了,有哪些漏洞,將來要采取哪些措施改正。

還有題外話:在這個案子裁決出來一個月後,有一次我出差回來, 恰好與總幹事同機從巴黎飛回, 而且同坐第一排, 雖然相隔幾個人。 我當時有些緊張,心想,他是否記得我是那個案子的簽字人之一,他對我個人會不會有什麽看法。 後來我鼓起勇氣, 不管他什麽看法, 我做為下級, 總該和老板打個招呼, 不能假裝不認識吧。

我走過去和總幹事握手, 三言兩語報告了自己去北京開會的情況,後來問他是否出差。 總幹事挺和藹,說起他每次去中國總跟見到的政府領導說, 不要把國家與國家打官司看成一件嚴重事件,也說起他是送高齡的祖父才回巴黎,平時周末他應該大都在辦公室工作。隻字未提那件申訴案。

我今天仍然在做一個新的員工申訴案,所幸,在這個環境氣氛下,我們申訴委員會的委員不用顧忌雙方對輸贏是否有巨大的反應,會不會給我們壓力。  因為知道, 理智和實事求是最終會占住上風。 申訴方和應訴方都清楚,自己的利益雖然重要, 但沒有道理重要, 沒有正義重要。

回到我們中國的情況,如果人們---特別是官位高的人,都能尊重法律,那國家技術監督局就能夠嚴格檢查奶粉質量,不必顧忌企業和地方政府的幹預;如果法院能夠排除幹擾判案, 老百姓受害就能夠得到必要的賠償;如果公民能夠公開批評政府而不被網絡警察截住,很多問題就能及早發現,及早彌補,不至於等到發生政府信任危機那一天。

 

中國的政府官員如果不能做到這一點, 那是不是意味著,獨立的法院係統, 包括憲法法院就是防止政府濫用權力或者失職必不可少的製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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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青青 回複 悄悄話 在三鹿奶粉事件當中, 反思反思東方西方觀念上究竟差別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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