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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關於韓裔男生趙承熙槍殺三十二人的震驚不絕於耳。很多人奇怪這個孩子哪來這莫多仇恨,三十二條活蹦亂跳的生命就這麽隨他消失了,可以想見,三十三個家庭的父母從此將如何承受著無盡的悲痛思念的折磨。
網上的反應很讓人深思, 韓國人中國人的第一個問題是,幹這件事兒的人是誰,這樣的喪盡天良。 知道這個孩子不是中國人,中國人暗自鬆了一口氣,而倒黴的韓國人,則立刻強調,趙承熙不是韓國人, 是美國人。 美國人呢,不知道他們除了震驚,還有什麽反應,反正後果就是,那個大學的亞裔學生對正常上課也產生了擔心恐懼,想要近量躲過這幾天再說,害怕再出個瘋子,報複到無辜的亞裔學生身上。
趙承熙這幾天或許達到了他的目的,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招來的確是全世界的憤怒。 說句老實話, 我是個律師, 我對他已經從剛開始的迷惑震驚憤怒,轉到了同情。 有多少人願意理解他,多少人努力幫助過他,讓他不至於產生這麽大的怨恨,以至於不殺人竟不能平息他的仇恨。
最近,又有報道說,趙成熙是個患心理疾病很久的孩子,有自閉症,和人極少交流,沒人知道他想些什麽。 果真這樣, 他是不是更值得同情,對於這樣有特殊問題困難的孩子, 學校,老師, 同學,家長,是不是有更多義務關心他的情況,注意他可能發生的問題。 如果他精神不正常,難道學校老師同學不應該早注意到他的異常,安排他就醫嗎。 如果他精神正常,難道他殺人之前沒有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嗎, 沒有過說服自己為什麽隻有殺人才能滿足自己的漫長思考嗎,如果有,這樣激烈的思想掙紮沒有使他行為已經異常嗎。見到他異常行為的人們有沒有為他擔心過,有沒有想過任何辦法幫助他。 很多問號。
我感歎的是人情冷漠,沒人願意好好地關心一個有病的,無助的孩子。 人們的內心,有的更多得是對孩子的指責,和對青少年苛刻的要求。 這個時候,我們該問的問題不是, 趙成熙為何這樣糟糕, 該問問自己, 我對於自己身邊的,有缺陷的人們,作過一些什麽,讓他們感受到人間的溫暖,人的情誼,讓他們在艱難的生活中不失去盼望。
我想起來多年前看到一個報道,說一個孤獨症患者的媽媽田惠平女士,她為了照顧好有病的兒子,辭了工作,專門學習了解這種病及其恢複方法。 親自治療兒子。經過耐心治療,兒子漸漸好轉。
她後來幹脆成立了個中心,收了好幾個自閉症的孩子,雇了幾個人和病兒的家長們一起實踐教育他們的方法。
看到電視上樸素的媽媽為了這些孩子煞費苦心,想盡辦法籌集資金,不斷學習摸索患兒康複的方法,我當時就非常欽佩這位媽媽,她實在是位偉大的母親。
剛剛搜索了一下田惠平女士創辦的星星雨中心,發現過了這麽多年,這個中心還在,越辦越壯大,它有規範的計劃管理, 有和其他非營利組織的專業交流,但也麵臨著資金短缺的問題。
“在11年中,“星星雨”所服務的家庭達到2300多個,遍及全國各地,在20餘的省市地區舉辦過培訓班;更重要的是培養出中國第一支ABA專業教師隊伍。但是作為民辦非營利機構,“星星雨”也始終麵臨著收支難以平衡的挑戰,缺乏發展資金,沒有合適、穩定的場地等巨大的挑戰。
在這種形勢下,“星星雨”應該怎樣走下去,是每一個員工都要認真思考的問題。應了那句話“發展是硬道理”,但發展階段的挑戰仍然艱巨。可以說“星星雨”對戰略規劃的需求也是應運而生的。”
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使很多家庭無力關照的病兒得到需要的照顧,適當的看護。據說中國有十萬以上的孤獨症患者,這些組織的存在,像天使一楊給患者帶去了溫暖,也消滅了這些病人有一天會由於缺少溫暖而生出殺人動機的可能。
非營利主組織都是以某一項造福人類的事業為宗旨的,盈利不是目的。 當中國經濟發展解決了溫飽問題以後,人們應該跳出金錢物質的狹隘束縛,多參與造福人類的非營利事業。 幫助照看特殊病患,保護環境資源瀕危物種, 保護文化遺產,。。。有很多事情都比賺錢本身有吸引力。
政府如果支持非營利組織的發展, 有很多辦法,規範其組織和財務製度以及籌資行為,使得社會支持這些組織的錢財真正用到這個組織的事業上。
我以前的同事中有研究非營利組織的專家,趙成熙事件使我又想起了他們。 希望非營利組織的立法會盡快在中國出台,使社會的人力財力資源更多投入到為整個社會造福的各項事業中。
我相信,將來這種不以盈利為目的, 以社會效益為主的組織必定會越來越多。這不僅對很多人有實實在在的好處,將來我們退休沒事兒幹了, 也可以在這些地方接著發揮一點兒餘熱, 讓社會的大家庭產生更多的溫暖,去融化那些冰冷的心靈。
你談的這些都是法律問題, 我來試試交篇法律分析的作業,看能不能說明問題。觀點隻代表個人觀點, 不是官方觀點,因為在這些事上, 官方觀點是什麽很不明確。
"法律隻在尊重它的地方起作用,中國的法律隻是當權者手裏的玩具,可悲."
這樣的當權者其實在違犯中國的憲法。憲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 可惜信仰自由也還和言論自由一樣需要長期地爭取。"
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在中國的憲法裏也是公民基本權利的一部分: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憲法的這些規定, 政府和官員應該保證執行, 而不是違反。違反自己憲法的官員,怎能得到百姓的尊重和認同。
如何解釋憲法裏的宗教信仰自由,解釋的原則之一是與中國的國際條約義務一致, 二是誠意解釋, 就是good faith interpretation,這是一切法律的普適原則,i.e.,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中國已經簽了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雖然全國人大尚未履行批準程序,也說明政府基本接受條約的大原則。關於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那裏有更細的規定。 詳見我前麵寫過的一篇短文“公民的權力”。
這個公約裏,信仰自由的權力內容,就包括了“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因此,中國憲法中的“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的規定,就不能解釋為不允許公民“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禮拜聚會。” 因為這樣的解釋既與國際公約不符,也違反誠意[good faith] 解釋原則。 本來信仰活動的基本表現就是聚會崇拜,哪個教的聖經都是這樣要求的。 真正保護信仰自由的政府,怎能不容許公開或私下的聚會呢。 不允許的, 就不叫信仰自由, 這也是公約明確規定崇拜聚會自由的原因。
這個問題, 是因為很多國人對宗教活動的不了解造成的, 隨著了解的增加,以後慢慢會有改善, 我覺的。
關於言論自由,公約規定 “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對言論自由的限製隻能在少數情況之下,為了”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也有應該禁止的言論:“鼓吹戰爭的宣傳”,“ 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或歧視的主張”。
按照誠意解釋的原則, 中國的憲法中的言論自由, 也包括“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對言論自由的限製隻能是特殊情況, 是出於公約中列舉的那些原因。
做為尊重中國憲法的中國公民,我對中國憲法的理解是,憲法保障公民的信仰和言論自由。 至於某些政府官員的限製行為,那是這些政府官員違憲的行為, 應該承擔個人的責任。 中國的違憲審查製度應該進一步完善,有了誠意的違憲審查製度,人們就會更尊重法律的權威。
法律製度是人類文明不可缺少的部分,不尊重法律, 就談不上文明。 中國近二十年已經進步很大,立了很多新法,將來違憲審查製度也一定會進一步完善, 這是曆史的趨勢, 我還是樂觀期待的。
法律隻在尊重它的地方起作用,中國的法律隻是當權者手裏的玩具,可悲:))
本來想用中國的語文課本教女兒學中文,不過看了幾篇課文,感覺很糟糕。“文以載道”,可那些文字載的東西,確實太偏頗。用這樣的意識形態教育下一代,收獲不了愛和同情。
社會的慈善事業,除了政府,最主要的力量來自宗教團體,來自人文的關懷,需要有信念的人們去做。可惜信仰自由也還和言論自由一樣需要長期地爭取。
民辦非營利事業應該扶持,因為創辦的人是真的熱情或專業經驗驅使。像田惠平女士這樣,處於對某種需要的深深理解同情,願意盡力而為。
法律應該有具體細致的規範,比如,禁止用籌來的資金作員工的住房補貼,或者造不相稱的辦公用房,每年要有嚴格的審計,看其資金是否主要用於非營利事業的方麵。錯用的資金要追回並罰款。 另外,讓捐資比例多的人或企業參與非營利組織的董事會,參與資金使用方麵的決策和監督,等等。
解決心術不正的問題, 也是要靠法律。 另外, 立法的時候不能光聽官辦非營利組織的意見,要聽捐資人的意見,民辦非營利組織的意見,社會公眾的意見, 站在不同角度的人, 看到不同的問題。
路雖然很長, 想做的話, 辦法是有的,就看政府和全社會要建立和諧社會的願望到底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