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HAI

此博客列在“教育培訓”類,可能實屬不妥,並非LINHAI故作嘩眾取寵之舉,實因不知該歸於何類。我有很多問題--主要是關於中國大陸的現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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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消息證實:中國重判一批...案

(2012-02-12 18:34:40) 下一個
記者: 海濤 | 華盛頓http://www.voanews.com/chinese/news/20120211-Zhu-Yufu-and-Lu-Jiaping-case-139148399.html最近報道證實,中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朱..、呂..、金..、於..等幾名中國公民徒刑,罪名都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由於重慶副市長王立軍出事的相關新聞吸引了讀者觀眾注意力,這些人因言獲罪被判刑的報道並沒引起多少人注意。*四人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獲重刑*香港媒體近日披露,北京法院判處三名公民呂..、金..、於..徒刑,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呂加平判決書) 另外,杭州一法院近日也判處公民朱..重刑,罪名也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朱..判決書),其中,呂..被判處10年徒刑,金..獲刑8年,朱..7年,於..被判刑2年。*美國:關注中國人權狀況惡化*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紐蘭星期四在記者會上對這些人的命運表示關注。她說,“從整體上說,我方對中國人權狀況的..、包括中國政府對..人士的重判、以及最近在西藏地區發生的..,都非常關切。”她回答了有關朱..案子的問題。她說:“至於朱..的案子,我方對他因為寫了一首詩,而被控犯有顛覆國家罪、並被判七年徒刑,感到非常關切。”紐蘭說:“我們認為,朱..的判刑,還有最近對陳.、陳.、李.被判多年徒刑的事,都與中方表示要尊重‘國際..宣言’的作法不相符合。我們呼籲中國..釋放朱..和所有其他因為行使其權利而遭到監禁的人士,我們並且呼籲中國政府尊重所有..公民的普世..。”*北京判呂..三人,杭州判朱..一個*在這幾個案子當中,呂..、金..、於..三人是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的。朱..是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的。呂..等人是2010年9月後失蹤的,直到最近人們看到了北京法院的判決書。而朱..這次是第三次被判刑。他1999年就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7年徒刑;2007年,被杭州法院以“妨礙公務罪”判處2年徒刑。*呂..等人的刑事判決書*有關呂加平等人的判決書有19頁,審判長是孫慶宏,代理審判員是鄭文偉和翟長璽,書記員顧昕,發出時間是2011年5月13日。有關朱..的判決書11頁,審判長是俞振,審判員聶慶,代理審判員劉宏水,書記員胡晟。按照呂..等人的判決書,69歲的呂..刑期是2011年1月到2020年1月;58歲的金安迪刑期是2011年1月到2019年1月;71歲的於..(女)刑期是2011年1月到2019年1月。從日期來看,這幾位上年紀的公民都是在一年多前就已經被捕了。人們隻是一年後才知道他們已經被判刑。*浙江朱..刑事判決書*杭州異議人士朱..至於浙江58歲的朱..的案子,他的刑期是2011年3月到2018年3月。呂..等人的判決書,沒有提到沒收了他們什麽作案工具,但朱..判決書中提到,他的作案工具僅僅是“一台電腦”。(犯罪工具電腦主機一台(標有INC字樣)予以沒收)*法院支持檢方起訴罪名,辯方意見不予采納*按照判決書,檢察機關起訴呂..等人的罪行是:三人寫了《........體製的由來》、《二十多年來...的領導地位與核心作用存在嗎?》《“特別動議”方式是..具體施行...的利器》等煽動性文章,並以郵寄信件、發送電子郵件和上傳至個人主頁等方式進行傳遍。“上述文章先後在“..新聞網”、“新世紀新聞網”等互聯網站登載,並被他人點擊流覽”。法院認定的結論是,三人以“..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為目的,先後編寫十餘篇煽動性文章進行造謠、誹謗、並分別采用郵寄信件,發送電子郵件和上傳至個人主頁等方式進行傳播,宣稱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煽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呂..、金..、於..編寫文章時間長、上述煽動性文章被多家網站登載,並被多人流覽,危害嚴重,煽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重大。”*呂..其人*在...主政期間,呂加平撰寫了很多抨擊江澤民的文章。中國百度百科介紹呂加平說:“呂加平,男,上海嘉定人。1941年6月14日生於上海,曾是軍人。 中國二戰史研究會會員, 在湖南工作近三十年。無黨派人士,自由撰稿人,自力從事戰略學術研究。著作有《陰謀與抗爭--肯尼迪總統被剌案起因剖析:豬灣事件,和《中國的戰略失誤》(美國美中文化出版公司出版)。據網絡作者莫..在推特上說,呂..(呂..)的二弟是呂嘉民。呂嘉民其筆名是薑戎,是《狼圖騰》一書作者,也是知名作家張抗抗的丈夫。呂..在...主政時期並沒有被捕坐牢。*朱..三次“進去”*杭州法院審理朱..案公告截屏至於朱..,浙江檢察機關起訴他的罪名是:1998年起,他因參與成立非法的“中國...”,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活動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後,繼續以非法的“中國...”成員身份,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2010、2011年間,他以非法的“中國...”的名義,撰寫《2011年新春募捐簡短說明》等文稿和募捐名錄,主持發起了為危害國家安全得犯罪分子和家屬募集資金得活動並在境外網站公告,煽動人們對中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仇恨。從2009年9月到案發前,他以非法的“......”的成員身份,先後多次通過他人向“..中國網站”、“...網站”、“..亞洲電台”、“..之聲國際廣播電台”、“..人電視”等境外網站和媒體,惡意造謠和誹謗中國國家政權,煽動人們改變和奪取政權。這份判決書特別提到了:“2011年2月18日,3月2日,被告人朱..通過互聯網向50餘名人員發送信息,鼓動人們邀請親朋好友在城市廣場進行非法集會,煽動人們顛覆我國得國家政權。”這段時間,正是有人在網上發起了“...集會”的呼籲階段。有人在一些大城市“集會,散步”,引起了當局的嚴重關注,並采取了行動,加強了“維穩”措施。*杭州法院不予采納辯方意見*浙江杭州中院完全接受了檢方的起訴書給朱..認定的罪名,並且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朱..的辯護人關於朱..的言論是促政改目的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杭州中院的判決書說,憲法賦予我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等自由,但同時也規定公民在行使上述自由和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朱..的言行嚴重危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觸犯了刑法,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要求宣告無罪的辯解、辯護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納。朱..曾因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又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處刑罰,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讀後:所謂法官,不過是一群貪汙腐敗濫權的曆史罪人,被投入大牢的,卻是敢言愛國為民的中國良心,皆因共黨一黨專製。苟利國家生死以以,豈因禍福避趨之,尊敬、支持這些民主與法製鬥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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