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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見過二個例子:都是複旦大學的。
一是:在下鄉時一男教師與一個不是妻子的女同事交往比較密切。
他的妻子大吵大鬧,後來問題沒有發展。
但是,事後那個男教師一定要與妻子離婚,後來就離了婚。
那個妻子很後悔,後悔有什麽用?
那個男教師後來結了婚,並不是那個交往密切的女同事。
另一個例子是:化學係一男教師與同係一青年女教師,這裏是真的發生關係。
這個和上麵的都發生在六十年代,男女關係,發生關係是大問題。
男教師與青年女教師都受到行政處分。
男教師的妻子在同濟大學工作的。
她也到複旦大學去吵,她是幫丈夫的,說錯誤的責任是女方。
到目前為止他們夫妻都很好,二個女兒,一個在美國,一個在德國。
我是在複旦大學當醫生的,所以對事件了解非常清楚。
婚外情,極大地傷害雙方感情,如果處理得好,可以把傷害控製在最小範圍內。
謝謝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