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農民維權現狀與對策思考(ZT)

(2006-12-06 15:50:43) 下一個
幾千年來中國農民一直處於權益缺失狀態,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民的地位得到了提高,權益狀況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仍然缺乏足夠重視和有效的保護。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該問題日顯突出,如當今社會上由於侵害農民工權益而出現的“跳樓秀”,“追薪族”等現象,由於侵害農民土地權益而發生的上訪、暴力等事件,以及發生在全國各地屢禁不止的農資偽劣等問題都成為製約“三農問題”解決的瓶頸,更是影響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全局發展的大問題。因此增強農民維權意識,倡導依法維權,以及進一步加大政府和社會支持力度都是現階段最主要任務,但要從根本上講,我國更是需要建立一種靈活多變、行之有效的維權機製和一個體係健全、影響廣泛的維權組織。
   一.中國農民權益狀況和維權現狀
  (一)農民負擔重,收入低,基本權益無保障
   中國農民長期以來都背負著沉重的負擔,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不論是前總理朱鎔基還是現任總理溫家寶都視“三農問題”為目前最頭疼、最難以解決的問題,其原因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麵:
  首先,農民的負擔主要集中在稅費上,尤其在前些年,僅中央一級的機關和部門製定的與農民負擔有關的收費、基金、集資等各種文件和項目,就有九十三項之多,涉及二十四個國家部、委、辦、局;而地方政府製定的收費項目則多達二百六十九項;還有大量無法統計的“搭車”收費,這些都無一不讓農民叫苦不迭。據報道,1997年中國農民直接稅費為人均130元,約占1996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1%,再加上“三亂”收費,義務勞動等,農民負擔占了純收入的13%以上,大大超過了農民負擔5%的法定比例。農民負擔不僅重而且增長速度快,以湖北為例,1993—1997年人均收入年均增長22.6%,而同期農民負擔卻增加了25.4%,也就是說農民種田還要虧。以湖北J市A鎮為例,(單位:萬元)

年 份 農業稅 農業特產稅 耕地占用稅 契 稅 屠宰稅 合 計  
1988 42.067 0.29 1.172 0 2.095 45.614  
2000 147.13 56.85 0 5.31 32.02 241.31 
十二年時間裏稅收增加了5倍多,其中農業特產稅和屠宰稅更分別為1988年的196倍和15.3倍。而合同外的各種集資罰款更是農民負擔加重的重要因素,有些地方各種巧立名目的集資往往使農民一年的辛苦到頭來化為烏有。
  再次,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各種福利待遇相差甚遠,政府投入嚴重不足,社會保障製度也明顯向城市傾斜。據統計,2002年,全國城鎮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為7703元,農民人均純收入僅為2476元,城鄉差距從改革之初的1﹕2.6擴大到2002年的1﹕3.1。而實際上若將城市居民的一些隱性福利、優惠折算成收入,中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可能達到六比一。200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5997元,而農民隻有1834元,二十多年間,兩者差距已由1:1.2擴大到1:3.3。城鄉差距拉大也導致基尼係數拉大,據估計,1980年,中國大陸包括農村居民在內的基尼係數為0.3左右,整體差距不大。1994年為0.434。超過了0.4的國際警戒線。1998年,上升至0.456。18年的時間內,中國基尼係數上升了十幾個百分點。
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及恩格爾係數
 
 





(摘自中國統計年鑒2002)
  另外,目前中國大陸有30多個城市建立了最低工資保障製度,深圳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達600元人民幣,上海次之為570元,北京為495元。而在農村,連基本的溫飽都得不到保障。中國扶貧基金會會長王鬱昭2003年3月指出,當前中國農村人均年收入在500元人民幣(1.37元/天)以下的絕對貧困人口有1459萬人;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人民幣(2.74元/天)以下的貧困人口有9033萬人;人均年收入在1000至2000元(約2.74-5.48元/天)的人口3億1079萬人。也就是說,全國有近3000萬人沒解決溫飽問題,6000萬人徘徊在溫飽線上。
中央在90年代一連多下發20個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近年來更是頻頻出通知和政策,要求各級部門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但是往往“一級一級往下念,隻管傳達不兌現”,以致於有些地方出現了負擔越減越重的現象,究其原因,有體製的因素,也有各政府級部門重視不夠的原因,還有些官本主義者更是棄農民利益不顧,嚴重傷害了農民的感情。老百姓自古就有“有理不跟官鬥”的思想,也缺乏維護自己權益的勇氣。有些農民素質和覺悟高一點,了解了一些國家政策也會依法抗爭,但大多會因勢單力薄以失敗而告終。如《中國農民調查》中利辛縣路營村的“殉道者”——丁作明,就因帶領群眾抵抗不合理稅費而最終以年輕的生命付出了代價。
  (二)農資物品假冒偽劣嚴重
  2003年全國查獲假冒偽劣農資貨值2.98億元 (也有資料顯示為3.87億元),其中包括假冒偽劣農藥、化肥、農機配件等。在2004年1至4月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的“紅盾護農行動”中,各級工商機關共查處各類製售假冒偽劣農資違法案件7525件,查獲各類農資產品的數量3746.35萬公斤/台件,案值5193.25萬元,罰沒款458.73萬元,為農民挽回經濟損失近1.03億元。其中,河南工商局在去年查處製售假冒偽劣農資案件930件,搗毀製假窩點31個,查獲假冒偽劣化肥93萬公斤、農藥2.7萬公斤、種子13萬公斤,案件總值達3280元人民幣的基礎上,今年又查獲874噸假冒偽劣農資貨值600多萬元;內蒙古在去年搗毀製售假窩點13處,查處各類製售假冒偽劣農資案件193件,總價值達501萬元,罰沒款26萬元,沒收假冒偽劣化肥1155噸、種子108噸、農藥2噸的基礎上,今年的行動中又為農民挽回了幾百萬損失;陝西省一個月來共查處各類農資違法案件600件,案值603萬元,查獲假冒偽劣農資產品87.16萬公斤,其中種子7.98萬公斤;湖北4個多月已查處案值1500多萬偽劣農資,搗毀製假售假窩點87個,為農民挽回經濟損失879萬元;新疆3個多月查獲偽劣農資價值達541.77萬元,廣西今年亦已查獲偽劣農資價值1700多萬。……這些數據,無不讓人感到觸目驚心,而這些損失,大部分都由中國農民自己扛了下來,隻有很少一部分受到了較少的補償或賠償。質量問題主要集中於種子、化肥、農藥三類重點商品。據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人士分析,農民之所以上當易,維權難,原因在於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受科技知識和法律常識缺乏限製,購買農資產品時不會辨識真假,又不注意索要票據,維權時舉證艱難;檢驗機構數量少,鑒定費用昂貴,導致鑒定不易;受打官司訴訟時間長、成本高所困,權益受損也不願提起訴訟;一些不法經營者依仗地方關係網的保護為所欲為,農民吃虧上當也隻好忍氣吞聲。
  (三)農民工權益屢遭侵害
  近年來,一個新的情況在全國不同地域發生——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現象日益突出。中國經濟在連續13年中以年均9.3%的幅度增長,並呈現出蓬勃向上的發展勢頭,投資活躍,消費升級,出口持續增長。然而不可思議的是,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的情況卻愈演愈烈,以至成為觸目驚心的社會問題,甚至引發了許多令人震驚的悲劇。2003年10月,溫家寶總理在三峽庫區考察工作,他特別了解當地農民外出打工的收入情況。當農家婦女熊德明說,她丈夫李建明2000多元的工錢已拖欠了一年,影響孩子交學費時,總理神情嚴峻,表示“欠農民的錢一定要還”,並親自為農民工追討工錢。據統計,2001年全國累計拖欠工程款達2787億元;到2002年底,又急劇攀升至3365億元,相當於當年建築和房地產業增加值的1/3以上。這其中的相當部分是農民工的血汗錢——工資。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進行的統計,截至2003年,全國共拖欠農民工工資總額高達1000億元。而統計顯示我國農民工在二、三產業員工中所占比例已高達59。8%.
我國一、二、三產業就業人數及比重
 
 





(摘自中國統計年鑒2002)
由此可見,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待農民工的政策取向如何,農民工的政治地位、民主權利怎樣,直接涉及我國全麵建設小康社會進而實現現代化的進程,化解農民工政治參與中存在的問題,對於我國的政治穩定和政治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不能不承認,從其出現之初,農民工這個龐大群體就處於一種“權利缺失”和“權利剝奪”狀態。他們在最艱苦的條件下從事著強度最大的勞動,用自己的血漿和汗水換取相當微薄的收入,以此養家糊口,但其合法權益卻得不到有效保護。同時,由於缺乏相關的組織作為載體和後盾,他們也無法通過一種組織化的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實際上,保護農民工權益對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推進農村就業結構改革都有深遠的意義。據全國總工會調查,1990年中國農民人均純收入有約20%來自工資性收入,到1999年這一比例提高到30%,其中東部地區近50%,已成為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另一方麵,農業部最新調查結果表明,2002年全國外出就業的農村勞動力超過9400萬人,比上年的8961萬人增加約470萬人。全年農村勞動力到鄉以外就業的人數比上年增長5.24%,外出就業的農村勞動力人均年收入5597元,比上年增加94.4元,增長1.7%。其中寄帶回家3472元,同比減少369元,減少9.6%。據此推算,2002年農民打工總收入約5278億元,寄、帶回家的收入約3274億元。這些資金遠遠高於政府各類扶貧項目對農村的投入。在國家投入不足,農業發展麵臨困難的時候,這無疑大大的緩解了農業和農民的壓力。
  農民工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主要表現在:其一,一些地方在農民工務工就業的職業、工種等方麵,設置了諸多不合理限製;針對農民工設置的各種登記收費項目繁多。其二,企業用工和勞動管理很不規範,勞動合同簽約率低,履約率更低。在已簽約的勞動合同中,存在很多無效條款和“霸王條款”。其三,勞動崗位極不穩定,報酬難以有效保證,工資水平低,一些企業(包括國有、集體企業)對農民工內部設置歧視性規定,農民工從事相同職業、工種,但勞動報酬遠低於正式職工,且克扣、拖欠工資現象嚴重。其四,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得不到保障。農民工通常都承擔著最累、最苦、最髒、最險的工作,有的甚至在有毒有害的環境中工作,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差;他們往往沒有法定休息日,有的勞動時間嚴重超長且不能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其五,基本社會保險普遍缺失。他們大多沒有辦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更談不上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不少企業推卸法律責任,甚至強迫勞動者簽定“生死免責”條款。其六,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沒有保障,在城市就學麵臨諸多障礙,十分困難。此外,農民工在企事業單位中一般都難以享受到普通城鎮職工的民主權利,基本上處於無權參與管理的地位。
  2004年中央1號文件終於明確指出,“進城就業的農民工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城市創造了財富、提供了稅收”。這種對農民工地位的明確肯定性表達,在中央文件中還是前所未有的第一次。應該說政府下了很大的決心。
  (四)農民土地權益麵臨極大困難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幾千年以來中國農民的土地權利一直處於剝離和半剝離的狀態。中國社會科學院一份最新的調查顯示:從過重的農民負擔到事關當代和子孫後代生存的土地問題,中國農民維權的重心已經出現重大變化。調查的主持者、社科院研究員於建嶸表示,農村土地糾紛正在成為影響當前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問題。其中在6萬條(次)的信息中,三農問題居於首位,為22304條,占總問題的37.2%,而土地問題就占15312條,占問題總量的25.5%,更占所有三農問題總量的68.7%,2004年6月15日至7月14日720名進京上訪農民中,進京上訪原因涉及土地問題的有463人占73.2%。據國土資源部統計,1987-2001年,依法審批的征用土地數,加上違法占地,約為4074-4420萬畝,按人均0.8畝計算,我國失地農民總數約為5093-5525萬,尤其在7年來全國有近億畝耕地被征用,一些“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就達4000多萬。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洪紱曾委員指出,由於失去土地,大量農民就業及社會保障無著落。九三學社2003年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60%的失地農民生活處於十分困難的境地,有穩定經濟收入、沒有因失地影響基本生活的隻占30%。可以說,在推進城市化過程中,廣大農民付出了代價。
 
  浙江省一項調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價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如右圖所示:
  從成本價到出讓價之間所生成的土地資本巨額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間商或地方政府所獲取。而據農業和國土資源方麵的有關專家測算,改革開放以來,各級政府和非農利益主體通過各種形式征用農地的價格“剪刀差”,從農民身上至少“拿走”近5萬億元,嚴重剝奪了他們的利益。
  具體來講,現行農地征用過程中侵害農民權益的主要表現有:1、征地補償標準偏低,不能體現土地價值。按照199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而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僅這個指標沒有達到,從另一方麵講,農民卻是以失去永久的土地集體所有權為代價,這對農民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尤其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土地越來越升值,農民的損失也就越來越大。2、土地補償標準不一,容易激化社會矛盾。盡管現有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偏低,但在實施過程中少數地方仍沒有很好地執行政府的有關規定,采取降低征地補償標準,犧牲農民利益來減少建設成本,換取政府和一部分企業的利益,造成了不同用途征地、同一區塊內或同一項目內征地補償標準的不一致,農民反響極為強烈。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執行中的隨意性和不一致性,已導致了許多農民集體上訪事件,長此下去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安定。3、失地農民就業困難,實際收入水平下降。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生產資料,被國家征用就意味著農民失去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意味著收入來源渠道的減少。一旦土地被征用後農民不能再就業,加之沒有保障製度,農民的生活將很難維持,甚至引發社會危機。4、社會保障機製尚未建立,失土農民的生活保障難以落實。由於農民社會保障製度建設遠遠落後於城市,養老、醫療、失業等各項基本社會保障尚屬起步階段,覆蓋率處於較低水平,土地被征用的農民還未納入城市居民社會保障的範圍。從農民自身層麵看,對“農民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支持”的農村社會保障製度認知度還不高,失地就意味著失業,他們將成為城市化進程中一個新的社會弱勢群體。5、“圈地”現象比較普遍,土地浪費現象嚴重。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199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但在具體實施中,不管是體現公共利益的國家重點工程(如:國道、鐵路、水利),還是以營利為目的房地產開發,都一概由政府以較低的價格強製性征用農村集體土地,部分地方的招商引資,也往往采用“以地招商”來吸引外資和內資。由於土地征用成本低,部分地方出現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現象,這不僅浪費了大量土地,損害了農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在農村基層幹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憲明確要給予被征地農民補償。這是對農民合法利益的尊重和承認,從憲法角度對農民利益給予了保護。事實上,迄今為止的大部分征地活動中,問題並不在於是否補償,而在補償的程度。粵北兩農民承包經營戶反映,其所在村2003年被規劃進市級工業園區後,有關征地單位缺乏政策透明度,對已承包7年的120畝龍眼果園補償價格更是一壓再壓,每棵果樹的補償費250元(僅為該市同類果園最低補償標準的一半),地麵附著物中為生產服務的豬舍、圍牆、生產資料倉庫等分文不補,造成他們因前期投入200多萬元而損失慘重。
  二.中國農民維權的盲點與難點
  (一)維權意識薄弱
  中國三農問題,主要在農民,而農民的問題,又要在其自身素質,因此,目前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提高中國農民素質,而素質高低的一個最重要的標準就是權利意識的強弱,縱觀人類曆史,不難發現,每一次社會變革,大多是由於農民的覺醒,即權利意識的爆發,在西方發達國家,任何一個公民都可以投訴他們的總統,而我國農民的合法權益經常受到侵害,究其原因很多都是農民自身維權意識不強。有一份統計資料表明:我國的農村消費者雖有9億之多,而每年涉及農村消費者的投訴或訴訟竟不足5萬件,可以說在整個消費領域中,農村消費者是個最龐大也最軟弱的消費群體。據了解,劣質種子、假農藥、傷殘苗、液化氣短斤缺兩、電話費猛增、電線老化、電壓長期偏低、農貿市場交易糾紛、農用機械質量不合格等都是典型的農村消費侵權現象。而麵對侵權行為,更多的農村家庭或是農村消費者隻是一味地退縮、避讓,寧可吃啞巴虧也不願投訴,往往忍氣吞聲,自認倒黴。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謝勇就談到,這與農民長期從事體力勞動有關,更與他們長期生活在一種相對封閉、文化相對落後的生活環境中有關。長期以來農民生活在剝削的環境中,沒有大的原則問題不會也不敢輕易站出來維護自己權益,而更多的隻是向鄰裏好友傾訴,他們明知自己購買的商品是假劣產品,卻因交通不便、花不起錢或商品金額小、嫌麻煩、怕耽誤農時而不願去維權部門檢驗取證。另外,不少人保護消費證據的意識不強,在購買商品時很少索要發票等消費憑證,導致維權舉證時有理難辯,吃“啞巴”虧。很多農村消費者根本意識不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有的就算意識到了,卻又不懂得如何維護。福建南平市19歲的農民林義和因剛買的劣質鼓風機漏電而被電死,有人建議他無限悲愴的父親投訴,老人竟搖頭擺手地說:“好人不打官司噢,這種事誰會管呢?”近年來我國很多地方都開辟了12315維權熱線並進行了現場維權谘詢等服務,但是一個很明顯的現象就是在城市的維權場麵火爆,而在城鄉結合部及農村的現場谘詢及12315投訴台的舉報申訴卻總顯得冷冷清清,這種情況也毫無疑問的表明農民的維權意識亟待增強。
  (二)法律觀念不強
有專家說,製約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不健全的法律體係,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被許多人利用起來,謀取私利,但是不健全的法律體係更是造成了普遍薄弱的法律觀念。入世以來,我國企業被控侵權事件一百多件,而控告案例卻隻有很少的幾十件,形成了法律觀念強與弱的鮮明對比。但在農村,法律觀念更是一大片的空白。樸素的農民們長期以來形成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觀念,認為“好人不上法院”、“民不告官”。即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頒布多年,但在農村基本還是盲區,大多數農民對《消法》根本不了解,也不知道《消法》對他們有什麽好處,麵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不知道如何維權。有報曾報道湖南長沙市內某公園清潔工每天工作10小時而每月隻能拿到城區最低工資標準460元的一半,為230元左右,僅有幾個搬運垃圾的工人才有270元一月。而且這樣的狀況已經有七八年的曆史,2000年前更低。然而當記者去清潔工住處采訪時,不少人則采取了回避的態度,還有人甚至見到記者來就走得遠遠的。有一位清潔工接受了記者采訪並大膽地說他們不僅工資待遇極低,平時工作也艱辛,然而問到他們是否知道用《消法》來維護自己權益時,他們卻隻是搖頭,說並不清楚。這就說明了他們薄弱的法律觀念。江澤民同誌曾反複強調依法治國,我國近幾年也加大了法製建設力度,加快了立法進程,利用各種渠道宣傳法律法規,但農民由於基礎素質低下,接受能力弱,所以很難有立竿見影的效果。
  (三)受經濟、精力、時間等條件的限製
  農民是最講經濟的一個群體,當意識到權益受到侵害之後,很多人不是不願意去“討個說法”而是畏懼於更大的損失。首先,維權是件長期的“麻煩事”,可能涉及的部門多,各部門之間互相推諉,口惠而實不至,遲遲不予解決。在長時間的奔波和等待之後,許多農戶逐漸失去了信心,最後隻得上法院討說法,而打官司無疑要牽扯上他們大量的精力、財力,一般農民無法承受。況且某些案件若未能及時處理,農民就不能獲得新的資金來恢複生產,一旦誤了農時就要承受更嚴重的損失;第二,農民訴訟能力低下,大多數當事人文化素質普遍不高,法律、權利、證據意識淡薄,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能力、語言表達能力、法庭辯論能力比較欠缺。第三,農民勢力單薄,難以和企業、政府等部門抗衡,弄不好還要遭受人身攻擊,損失更大;第四,維權耗費太大,無論路費、旅費、取證費,還是請律師、打官司的費用,都不是一個普通的農村家庭所能承受的,第五,訴訟信心也不足,麵對複雜、浩瀚的法律和技術上的缺乏,隻好知難而退,主動放棄通過訴訟解決糾紛。還有取證和鑒定的困難以及法律的不規範等都使農民麵對權益侵害時往往隻能忍氣吞聲,無可奈何的自認倒黴。
  2004年2月23日,山西農民畢文武在高平市城市供銷合作社批發部的三輪車經銷點以3.73萬元的價格買了一輛奔馬牌BM600TD型拖拉機變型運輸機。然而,當天晚上他就發現新車的前照燈不能正常使用,又過了兩天發現,汽車的暖風機漏水了,而水溫檢測係統也不能正常顯示。一個月後,汽車的4個輪胎顏色由黑變黃,刹車時地上總能明顯看到有輪胎被磨掉的黑沫。更可氣的是,畢文武交納養路費時發現,所購買車輛發動機號碼與購車發票、車輛三包憑證、行駛證上所標號碼不一樣。遭遇農用車質量問題的並非隻有畢文武一人。另一個叫李財保的農民,今年初以3.7萬元買了一輛“奔馬”農用自卸車。李財保為了買車貸款幾千元,另外還向親戚朋友借了2.9萬元。3萬多的外債使得這個農民日思夜想地趕快讓車跑起來,盡快賺錢還債。可沒想到,一個月後汽車的發電機壞了,出車時又發現漏水,此後又出現了一些大病小情。畢文武隨後找到經銷商,對方說是由於廠家失誤才導致號碼不一致,並答應給廠家反饋此消息,讓廠家出具相關證明,把號碼改過來。然而簡單的口頭承諾過後,經銷商從此石沉大海,始終再沒有給畢文武任何答複。畢文武一氣之下把經銷商和“奔馬”車的問題申訴到高平市消費者協會,後來又到晉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時至今日,畢文武買車已經半年多了,錢沒掙到一個,氣卻生了很多,借別人的錢不但還不了,還耽誤了半年掙錢的時間。市場經濟中的農民,不得不考慮他們的維權成本。李財保就考慮過他的維權成本:外債多沒時間告,一天掙不回錢就心急。買車就是為掙錢,而告狀需要時間,欠債農民消耗不起每一天的時間。李財保的想法是,努力一天就能多掙幾個錢,而少做一天,不但不掙錢,還要花錢,如果去告狀還不一定能得到公道的結果。所以農民要維權,困難很多,沒有一個有效的機製引導就很難成功。
  (四)缺乏有效的維權機製和維權組織
  工人由工會,學生有學生會,婦女有婦聯,然而九億農民卻沒有屬於他們自己的組織。現代經濟學理論認為,一個社會集團的力量大小,並不取決於他的人數多少,而取決於他的組織程度。農民在人數上是強大的,但在勢力上卻是弱小的,他們數千年來一直處於被剝削的地位。新中國成立以來,提升了農民的地位,賦予了農民權利,但是僅僅靠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很難從根本上保障賦予給農民的權利不被侵害。如果沒有一種有效的維權機製,農民難以在維權路上奔走,如果沒有一個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維權組織,農民的利益還是很容易被剝奪。如由於地方保護主義作祟,職能監管部門常執法不力。一些不法經營者無視市場法則,違法違規經營,不少職能監管部門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隻顧眼前、局部利益,公然或暗地裏成為不法經營者的“保護神”,想方設法為這些人開脫罪責,市場監管、執法監督軟弱無力,甚至形同虛設。有時不少案件已經調查得很清楚了,但調解、執行協議難。侵權行為發生後,經常是銷售者與生產者互相扯皮,上級單位與下屬部門互相推諉,拒絕接受維權部門的調解。一些受到侵權的消費者費盡周折,好不容易得到責任方的賠償許諾,事後責任人卻常以種種借口拒不履行協議,而消委會又無權采取強製措施,結果是工作做了不少,協議卻執行不了。這些都表明我國農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急需一種有效的機製作為保障。
  三.中國農民維權的對策分析
  (一)增強維權意識,普及維權觀念,倡導依法維權
  1.各級各部門要加大法製宣傳力度,讓法律觀念深入農村。
  要深入開展法製宣傳工作,加大檢查違法的侵害農民權益現象,充分利用本地資源,建立好有效的宣傳機製,也使依法治國的觀念深入農村、深入人心。 
  2.樹立農民權利意識,倡導依法維權。
解決三農問題關鍵在於提高農民素質,解決農民權益問題關鍵在於農民權利意識的提高。在大力推進法律建設和宣傳力度的同時,要生成一種農民權利意識萌發機製,讓農民自己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
  (二)加大政府、社會的支持力度
  首先,政府要重視農民權益狀況,千方百計為農民利益著想。可以充分發揮本地資源,建立方便有效的維權通道,如維權聯絡站等。加強消費維權知識宣傳,把有關的維權知識和法律法規印製成通俗易懂的宣傳廣告,在農村的宣傳欄進行張貼。大力開展農資質量和售後服務狀況調查,探討研究農資消費維權新舉措,從而更好地保護廣大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其次,政府要加大資金和政策投入,保障農民基本權益不受侵犯。據報道,天津市投資100萬元建立了首家公益性農民工就業維權服務機構— “天津市外來務工人員就業服務中心”,今後來津務工的農民工將可享受到由該就業維權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推薦、就業培訓、就業維權等“一站式”全程免費服務。這對廣大農民工來說無疑是很好的消息。
  第三,政府加大立法工作,使農民維權有法可依。要采取更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我國法律規定的各項公民權利,特別是農民工作為勞動者應享有的基本勞動權利得到落實。然後還要加快完善相關法律體係,2004年修憲,完善了土地征用製度,完善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的規定,增加了建立健全社會保障製度的規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這些都是很大的進步。2004年的中央1號文件提出了一係列保障進城民工合法權益的具體措施:“城市政府要切實把對進城農民工的職業培訓、子女教育、勞動保障及其他服務和管理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已經落實的要完善政策,沒有落實的要加快落實。對及時兌現進城就業農民工資、改善勞動條件、解決子女入學等問題,國家已有明確政策,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采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確牽頭部門,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督促檢查。健全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障進城就業農民的各項權益。推進大中城市戶籍製度改革,放寬農民進城就業和定居的條件。”這些舉措,既表明了政府的決心,也反映了政府的支持力度大大加強。 
  第四,推廣先進有效的維權模式,借鑒有益於農民維權的經驗。目前很多省份都在推廣比較有效的維權模式,其中“把投訴站建在村上”的農村維權新模式倍受關注。如河北承德依托全市50%的行政村的村委會、黨支部建立了村級消費投訴站。這種農村消費維權的新模式得到了中國消費者協會及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河北省已經決定從今年下半年開始,有步驟有計劃地予以推廣,進一步擴大建站範圍。還有很多地區進行了農村維權網絡建設,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湖北宜都等地,其建設的農村維權網絡進一步拓寬了對“坑農”、“害農”行為的舉報渠道,使農村維權工作走上規範化、製度化軌道。
第五,積極尋求社會各界的幫助,特別是各種傳媒機構要利用自己的優勢,敢於為農民代言,敢於為農民爭取利益。
  (三)建立維權機製和維權組織
   1.我國建立維權機製和維權組織已經具有必要性、必然性和現實性
   A 必要性
  (1)一個弱勢群體,在國家資源的分配時和製度安排上往往會處於極端不利的位置。農民可以說是一盤散沙,既沒有自己的全國性組織,也沒有專業化的代言人,甚至沒有真正與自己利益基本一致的全國性的行業協會,所以農民根本沒有勢力影響高層決策,根本沒有機會將自己的需求、自己的改革願望反饋給決策機構。即使人數眾多,也無法與有組織的政府和其它社會集團之間平等博弈,這樣便導致了地位低下、權益受損,也使得國家在農村的行政效率極低。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農民的組織來代表農民的利益。
  (2)政府和農業各部門代表不了農民的利益。因為政府的許多部門會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扭曲政策,牟取單位和部門利益,損害農民的利益。如1998的糧改政策,當時政策設計的核心,是按保護價敞開收購和順價銷售,以保護農民的價格收購糧食,並實現順價銷售,減少國有糧食部門的虧損,政府隻起一個保護農民的中介的作用,然而,國有糧食部門違規操作,不但沒有真正按保護價敞開收購,反而壓價壓級收購,又低價銷售,賺取保護價與收購價之間的差額,到2001年,國有糧食部門不但沒有扭虧,反而出現高達7000億元的虧損,棉花收購部門的虧損也達456億元,農民的損失則數倍於此。農業各部門與農民沒有根本上的利益聯係,即與農民的利益不是高度一致的,這就決定了農業各個部門,決不會自覺的為農民說話,為民請命,拚命為農民爭"好處"。
  (3)農民在市場經濟競爭中處於劣勢地位,影響我國農業的發展。農民是一個個分散的主體,而與農民進行市場交易的主體,如糧食部門、涉農企業都是高度組織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組織,因此在交易時、在談判地位上是不對稱的,信息的獲取上也是不相同的農民與企業之間的組織化程度和交易成本的差異就決定了農民隻能被動的接受交易條件,這樣往往導致交易結果的不公平。所以分散經營的農民需要建立自己的組織,需要融入組織中得到組織的保護和支持;需要組織代表自己搏擊市場,代表自己與其他主體進行平等的談判和交易;需要組織為提高農民的經濟地位而奔走呼籲。

  B 必然性
  (1)社會發展的必然。農民或農業合作在大多數西方國家已有100多年的曆史,當今世界,無論發達國家還是欠發達國家,凡是受市場經濟支配的農業,都存在農民自己的組織,並且這種組織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日本農協,它有3574個基層農協,47個縣經濟聯合會和一個中央聯合會,三級農協組成完備的流通服務網絡,覆蓋了整個日本農村。日本農民生產的農副產品80%以上是由農協代為銷售,90%以上的農業資料由農協提供。他們為農民提供各種服務,基本上涵蓋了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大部分內容。
  (2)我國政治體製改革的必然。與市場經濟改革相適應的政治體製改革,是以轉變政府職能和轉變管理方式為標誌。政府應由直接幹預轉變為間接控製和指導。由全麵管理轉變為宏觀管理。這就需要在政府和農民之間有一個起中介協調作用的組織進行溝通。農協最適宜充當這個角色,正如國家體改委土地司李修義所說,政府部門管理職能的轉變,意味著要把一部分事情轉移出去,需要有一個載體來承接,農民有意願以集體的名義經營,同樣也需要一個輸出載體,因此說其有一定的政治必然性。
  (3)農民權益意識覺醒的必然。法製建設的結果必然是農民權益意識的覺醒,當權益受到侵害後,自然會由分散走向聯合。就像如今全國各地興起的維權組織和協會,雖不健全,但已初具規模,能夠產生一定的影響。
  (4)我國當前解決三農問題的必然之路。要解決當前複雜的三農問題,搞好農業、農村工作,必須靠“三化一提高”,“三化”就是工業化、城鎮化、產業化,“一提高”就是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也就是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通俗地說,實現“三化”的目標要靠人,要靠農民,要靠農民經濟組織形成強大的合力和戰鬥力。因為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有利於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有利於農村生產要素優化配置,有利於提升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和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所以說沒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再好的品種也不會有規模,再好的產品也占不到大市場,產生不了大效益,農業發展慢、農民增收難的問題也不會從根本上得到很好地解決。
  C 現實性
  (1)國家重視與鼓勵。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支持農民按照自願、民主的原則,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說,十六屆三中全會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完善農村經濟體製,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提了出來。再者,建立維權機製和農民組織也是今後國家政治體製改革的需要,因此具有很現實的意義。
  (2)社會各界呼籲與支持。北京大學社會學係孫立平先生曾呼籲成立農民協會,並從社會學角度闡述了農協對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王貴宸先生從適應農業現代化,適應商品經濟的需要,以及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角度出發,明確提出了“農民需要有自己的組織”;國家體改委農村司李修義先生則從體製改革的角度出發認為“建立全國性農民組織——農民協會,從根本上說是改革開放的需要”;還有社會其他各界知名人士也紛紛表示了希望和支持。
  (3)農民自身發展的迫切需要。組織和建立一個農民自己的組織,有助於提高農民自身素質,有助於提升整體競爭力,有助於農業農村發展,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更是當前我國農民謀求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與迫切要求。
  2.建立維權機製
 (1)建立多元的資金、政策投入機製。
解決農民維權的後顧之憂,首先就必須解決其維權過程中的資金問題。政府應該扭轉重工輕農、重城市輕農村的社會偏向,建立起工農業發展主要靠自我積累,並在國民收入再分配上優先支持農業、保護農民利益的城鄉積累和分配機製。同時,堅持“誰出資、誰經營、誰管理”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鼓勵吸引各種資金流向農業、農民。
  (2)建立健全農民進入市場機製。
市場體係是市場經濟的載體、紐帶和渠道,解決農民利益流失問題必須發揮交易市場的作用,培育高效運轉的農業市場體係。這包括:(a)公平機製。推進社會管理體製改革,剔除黏附其上的不平等社會福利待遇,逐步實現社會公平化。(b)運營機製。加強農村市場和農產品市場體係建設,盡快建立大流通、開放型的全國統一市場。(c)導向機製。要加大農業信息網絡的建設,為農民進入市場做準備。(d)組織機製。建立和創新農民進入市場組織體係,把農業和農村經濟引向市場經濟和共同富裕的道路。
  (3)建立廣泛的社會服務機製。
首先,搞好政府提供的社會化服務。政府可以出麵協調,把設在鄉鎮的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科站等部門有效的組織起來,形成一個統一的農業產業化服務組織,為農業農民服務。其次,搞好農協組織提供的社會化服務。對農協等組織在法律、政策及資金上給與切實的保障和必要的扶持,使其能夠健康的向前發展,為農民謀利,造福農業。最後,建立起依靠網絡、維權機構等多種維權形式的維權機製。
  (4)建立消費預警和自我保護機製。
工商、質檢、衛生等職能部門必須加大日常檢查力度,進企業、到商場、下農村,開展地毯式執法巡查活動,及時處理消費不安全因素,並建立專門渠道,快速向社會公示消費不安全現象。農民也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及早發現問題及早處理。安徽阜陽奶粉事件應該給我們上了沉重的一課。
  (5)建立農村法製宣傳機製。
結合工作實際,利用雙休日時間,深入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利用當地廣播、電視、報紙向廣大的農民宣傳法律,告訴他們特別要注意收集、保全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提高農民群眾的法製觀念,增強農民知法、守法、用法意識,協助村組搞好綜合治理,建立農村扶助聯係點,為農村奔小康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務
  (6)建立明確的激勵和約束機製。
建立完善的法律約束機製,使農民利益保障的核心。我國農村法律體係曆來比較薄弱,加強法律保障首先要加快農業立法進程,其次要強化農村法律的實施,逐步把政府行為限定在法律的範圍之內。然後對維權有益的模式或人物要進行必要的激勵,增強農民維權信心。
  總之,我們要建立起群眾自理、企業自治、行業自律、部門合作的綜合治理機製,使農民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權益。
  3.建立新型農民維權組織
  針對長期以來農民合作組織“民辦好用不好辦、官辦好辦不好用”的問題,我們必須建立一種新型有效的農業組織模式,既達到民辦、民管的目的,又實現政府、農民、企業、社會共贏的局麵。在借鑒國內各種農業組織模式的基礎上,我認為可以建立這麽一個“中國農民聯合協會”,由政府建立,聯合社會上關注三農的有誌之士,服務於農業企業,服務於農民,即“政府建協會—協會促龍頭—龍頭帶農民—農民促發展”模式。
  (1)政府建協會。由政府組建中央、省、縣三級“農民聯合協會”。政府隻負責組織不參與管理和建設,以實現民辦、民管的目的。各級農聯再組織農業企業、合作社、維權機構、農民等加入協會,然後進行民主化建設,並逐步完善協會體係,優化結構,科學管理,最終形成一個全國性質的農民係統組織。
  (2)協會促龍頭。各級農聯協會充分發揮機構網絡優勢,通過擴大開放、招商引資、開拓思路、運作資本、牽線搭橋、促成合作等方法,促進農業龍頭企業的發展。同時利用其特殊地位,在市場競爭中為企業降低成本和風險,並能提供一係列優質的服務和政策性指導,使農業企業能更健康迅速發展強大。
  (3)龍頭帶農民。通過聯銷產品、中介服務等方式力促龍頭企業依托農戶經營,服務農戶生產,解決農民就業,帶動農民增收。
  (4)農民促發展。農民的發展必然促進整個社會的發展。農業是我國第一產業,農民是我國第一大群體,他們的進步就是整個國家綜合實力的進步。具體來講有助於政府和農民關係的改善,有助於社會的穩定,有助於企業更健康發展。
如圖:

法律專家學者、政府
部門人員、維權人士、
企業家、慈善人士等 
 
 
政 府 中國農民聯合
協 會 農業企業  

 
農   民




a、“政府、農聯、農民”三角分析。
  政府體製改革意味著一部分權利要轉移,需要有一個載體,農民要麵對市場競爭,同樣也需要一個組織,農聯恰恰能夠完成這一使命。這樣,政府減輕了工作壓力,提高了工作效率,能夠順利完成體製改革,而且農民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也更加有利於政府;農民有了自己的組織,無論是利益分配、自身發展還是麵對市場競爭,都更加有利。因此實現了共贏。
b. “企業、農聯、農民”三角分析。
  現代農業企業尤其是龍頭企業的發展必然走向與農民的聯合,而農戶的分散和不均衡使得企業與農戶聯合的交易成本很大;農民要維護自己的權益,麵臨著勢力弱小和維權成本過大,農民的農產品要走向市場、麵對競爭卻麵臨著信息不對稱和搜尋成本過大等問題。農聯的出現使的農業企業和農民一體化,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也使農民組織化,成為農民利益的代言人,從而實現了三者共贏。
  
結束語:
  中國農民權益現狀不容忽視,在農民權利意識正在逐步覺醒的同時,傷農害農事件仍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政府和黨的形象,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進程。在新一屆政府強調以人為本,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並且加大解決三農問題力度的同時,正是我們建立保護農民權益機製的最好時機。但是這是一個長期又複雜的係統工程,改革的過程任重而道遠。
(作者單位:湖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


[ 打印 ]
[ 編輯 ]
[ 刪除 ]
閱讀 ()評論 (1)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