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階層現狀錄(ZT)
(2006-12-06 15:49:36)
下一個
一、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群體竟然是世界上力量最弱的群體
中國農民為什麽可憐?追根溯源,農民之苦,源於農民之弱,農民之弱,則源於八億農民是散沙,正因為農民是難以捏合起來的散沙,以至於一個小小的村官 都可以騎在農民頭上拉屎撒尿,更遑論一個國家政權從製度上存心要將農民變成二等公民。
一個世界上人口最大的群體,居然就是世界上力量最弱的群體,這就是中國農民陷入整體性的萬劫不複的苦難之源。自80年代初期,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製後,農民家庭“一個個單獨地站在國家權力機構麵前。”(8)這種圖象的更為形像的注解是:一個個赤手空拳的農民麵對成群結隊的政府官員及警察。這種政府官員及警察可以專橫地向農民下達命令,以合法暴力為後盾剝奪農民的財產、人身乃至生命。
李茂嵐等人從研究農民負擔問題入手,最終發現:農民社會化組織水平低的直接後果就是“農民的自我保護能力弱,往往很難抵擋外界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侵犯 。這可以說是農民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最深沉的原因之一。”(9)要知道,八億散沙式的農民麵對的並不是一個在任何意義上都可以視為非法的強盜集團,而是一個按照行政原理和軍事原理組織起來的可以合法行使暴力的統治集團,而且,這個集團事實上可以行使沒有任何限製的權力。許多人納悶,為什麽農民那麽苦,他們為什麽不起來反抗呢?農民與黨國政府力量對比如此懸殊,要造反豈不是以雞蛋撞石頭?因此,對絕大多數農民來說,除了指望當權者的開明,開恩和盼望多幾個包青天之外、或者除了以死相抗之外,他們幾乎沒有其他選擇。
更可怕的是,在權力對比關係的微觀層次之外,原子化的農民實際麵對的是整個國家官僚體製:它們是從中央到地方龐大的黨政官員係統、製定《農業法》國家立法機關、製定《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以及衛生部、水利部、林業部、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交通部、農業部、公安部、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教育委員會、電力工業部、地質礦產部、郵電部、廣播電影電視部、文化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廣播電影電視部等中央政府各個部委、局、辦以及各個省的地方立法機構及其政府等等。稍微明白點事理的人都知道:無論在在理論上和事實上,所謂農民負擔問題的最深重的根源絕對不是區區鄉村基層政權橫征暴斂所致,八億多農民淪為二等公民,更不是鄉村基層政府官員哪點能耐所及,所有這些,都是一整套國家機器合力作用的結果。
也許人們並沒有注意到這樣一個事實:在1984年前後,數字統計的結果顯示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出現了曆史奇跡,農民王駕遠寫中堂把農民生活比作“不是神仙,勝似神仙”(10)這些事實的背後是1978年到1984年,全國基層幹部數量減少了一半,這個數字出自中央政府在1984-1985年作的一項目調查。(11)可以說農村基層黨政組織大規模的癱瘓、半癱瘓導致了農村經濟的奇跡和農民的神仙般生活。而農村農民負擔的加劇,則是在共產黨政權重建鄉村基層黨政組織的前後。這種驚人對比強有力地告訴人們:強大的公共權力並不是農村經濟發展及其農民權利的福音,而是一種巨大的災難。
二、道莫不善於群
中國農民的自由和權利成為“幸運”的權利和自由隱含著這樣一個前提:即使農民有八億之眾,他們也沒有力量向國家和政府說“不”的能力。他們沒有力量使紙上的權利和自由變成社會現實。任何權利的背後,其保障機製都取決於政府與公民力量的對比關係。如果農民是小雞,政府是老鷹,小雞如何對老鷹張開的大嘴說“不”呢?如果中國農民強大到象日本農民那樣能夠讓國家和政府不可小覷,中國農民的權利還會是隻寫在紙上的權利嗎?
啟蒙思想家梁啟超說過。“道莫善於群,莫不善於獨。獨故塞,塞故愚,愚故弱,群故通,通故智,智故強。”(12)梁啟超說“群”,就是當今社會的公民組織。
“不論何種形式的社會,其成員組成都是多層次、多階層的,每一層次或階層的社會成員往往有著共同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為了保護自己的經濟和政治利益,最好的辦法就是這一階層的社會成員能組織起來,以組織的形式和組織的力量同其他社會階層發生各種聯係。其組織形式越完善,組織力量越強大,其利益保護就越有效。”(13)1921年下半年,在早期共產黨人沈定一等人鼓動下成立的第一個農民組織——蕭山衙前農民協會,就是按照這種“群則強”的最簡單道理建立起來的。這個農民協會的章程是這樣寫的:"我們底覺悟,才是我們底命運,我們有組織的團結,才是我們離開惡運交好的途徑。決定我們底命運,正是決定全中國人底命運。”(14)在當今社會,一個社會群體有沒有自己的公民組織,會顯現出巨大的利益差別的。中國的東瀛日本,哪裏的政府也想溶入國際社會貿易一體化進程,但那裏農民的待遇與中國農民受到待遇就有天壤之別。其中的原因就在於日本農民有自己的組織。
由於日本的製造業對美出口賺了大錢,並留下了巨額貿易順差,從而導致美國要求日本進一步開放農產品市場,讓美國的農產品在日本市場中占有更多份額。在經過一輪又一輪的談判後,日本在70年代對美國開放了牛肉柑橘類市場,1978年,“東京回合”之後,雙方達成的妥協是:日本同意增加農產品進口指標,但美國則放棄要求日本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要求。此後雖然曆經1984、1988年日美貿易談判以及1993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日本農業貿易自由化的大門仍然沒有向美國敞開。(15)日本人當然知道美國廉價的農產品打入日本後會衝擊日本農業市場,在一點,中國領導人也未必不清楚,但是,即使是在日本人理虧在先(對美總體貿易順差巨大)的情形下,為什麽日本政府仍然能夠抵抗美國方麵一波又一波的長達二十餘年的貿易自由化轟炸呢?
這裏麵的一個主要因素是,日本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決策必須考慮到一個農民利益集團---全日農協聯盟(NOKYO)的意見,而這個團體的意見是舉足輕重的。在日本,這個農民團體在對農業政策的決策過程中具有廣泛的權力,其領導的提高糧食價格戰以及保護家畜和為柑橘生產者反對自由進口農產品而享有極高的政治聲譽。1982年8月和1983年1月,在美國總統裏根訪問日本前,各合作社總同盟前後資助了20次大規模的群眾集會,反對農業政策自由化和擴大農產品進口指標。
這個團體有800萬成員,其成員超過任何日本的利益集團組織,即使在國際上,它也是最大的農民合作組織。它的管理總會就有10萬人,這些管農民的“官員”都是經過選舉的官員組成的執行機構。隻有農民和農場管理組有權投票。它還包括一個巨大的由37萬雇員組成的官僚隊伍。從其力量來說,超過任何日本的組織,包括巨大的日本鐵路協會。在範圍上,它也幾乎涵蓋了全國9000個單一功能和多功能的合作社的所有的農戶。(16)全日農協農民的強大,使它在政治上有相當份量。1982年,屬於NOKYO選民占全國選民的19%。據統計,從1949年到1983年,屬於NOKYO的成員平均在兩院各有41席。或者占5。9%。不僅如此,由NOKYO資助的政治家在議會決策中還要替NOKYO說話。(17)由於全日農協聯盟的強大,任何涉及農業貿易自由化問題都會自然轉化為日本的重大政治問題。在牛肉和柑橘市場自由化之後,自民黨這個曾經對農民答應不搞農業貿易自由化的執政黨在國會中失去了很多席位。ToruTakahash在他的研究日美關係的文章中說:如果在大米進口問題上執政黨政府處置不好,會導致執政黨政府垮台。僅僅從這個事例便能反映出日本的執政黨及其政府受製於社會團體力量製約的程度。
80年代中期,美國大米生產者麵臨困境,於是,精明的美國農場主將眼光瞄準了日本大米市場。在日本,在1993年以前,基本沒有進口過大米。而且,在日本農產品市場中,大米份額占到30%。日本農民生產大米2000多年,大米不僅是一個農產品問題,它甚至成為日本文化的一個部份,因此,大米市場的開放較牛肉和柑橘問題嚴重和敏感得多。正是考慮到這些因素,即使在1993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後,日本也隻是局部答應開放大米市場。即使到2000年,進口稻米的比例也隻占總稻米消費的8%。(18)全日農協同盟在此提供了一個在多元社會條件下,利益集團作為社會政治行動的基本單位,主導社會基本政治秩序,扮演著公民個人與政策決策者之間的利益傳遞管道角色的典型例子。這種利益集團往往“集中了個體的需求,形成集團利益並以集體的形式表達出來,於是形成政治力量,也就是政治壓力。在參與高層政治方麵,利益團體推舉自己的代表參與議政,它們充當利益團體的喉舌並為其爭取利益,團體則作為這些代表的支持係統,起著協商立場,提高資源的作用。利益團體監督著公共權威,以便阻止它們的越權行為。……利益團體還提供了公民參與政治的渠道,使得它們的權利成為有影響力的、受到承認和保護的東西,公民社會的政治地位因此獲得提高。(19)在中國,雖然沒有農民組織,但一些局部性的農民組織性行為為農民爭取到了迄今為止中國農民可以得到的最大利益。下麵介紹的是幾個農民組織行為的成功案例。
案例之一:
1989年,山西稷山縣因為鄉政府未徵求當地群眾同意就把原楊趙鄉該名造紙農民進行反抗,不可思議的是,這次官民對峙時間長達7年。作為抗爭主體的楊趙村在長達7年的時間裏變成了不服鄉鎮政府領導的“獨立王國”,村民們“拒絕鄉黨委的領導,不承認鄉政府,不與鄉政府打交道,前幾年甚至不允許縣、鄉的領導進村。(20)
案例之二:
1993年6月,“仁壽縣曾由於個別區、鄉幹部工作作風粗暴、加重農民不合理負擔等原因,引起群眾強烈不滿”。在這場名為“不滿”,實為震驚中外的農民暴動之後,新縣委書記卓明安走馬上任。1993年,也就是農民發動暴動的哪一年,這個縣農民的人均負擔是50元,但在農民組織起來暴動之後的第二年,農民人均負擔隻有4。86元。這還不是農民享有的全部好處。
謝安鄉新民村農民張德安因對抗“作風粗暴”的農村幹部和“敢於發表不同意見而在全縣農民中影響較大”,卓明安先後三次去張德安家登門聽取意見,並和縣區鄉幹部扶持村上新栽3萬株金花梨、10萬株葡萄。(21)1993年四川仁壽農民暴動引發的“地震”,並不局限於仁壽縣境之內,農民的“勝利”幾乎是全國性的。3月19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緊急通知》,在這份“罪己詔”中,共產黨政府明確指出農民負擔重的根子在中央國家機關和省級國家機關。對涉及農民負擔費用的各種攤派、集資、達標活動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在農村建立各種基金等,一律先停止執行,在6月底以前清理完畢。在這以前,**政府雖然發出過各種文件,要求減輕農民負擔,但是從來沒有象這次這樣動真格的:對行動遲緩者、清理不力者,要給予批評、黨紀、政紀處份;對造成惡性事件的當事人,要依法懲處;對釀成惡性事件的官僚主義者,要撤職查辦;處理結果要廣播登報,同群眾見麵。
1993年5月26日,國務院授權林業部取消要求農民出錢出工的43項達標升級活動,糾正10種錯誤的收費與管理辦法;7月22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發布《關於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37項中央和國家機關的收費被取消,暫緩執行2項;17項收費被勒令修改,43項各部委等單位要求舉辦的達標升級活動被停止,14種強製、攤派和搭車收費行為被要求被糾正,還有10種農民承擔費用收取與管理中行為被禁止。
案例之三:
安徽利辛縣西潘樓鎮1995年農民負擔達純收入的18%,在這些負擔費用中,包括繳納防鼠費、程控電話費、棉花罰款、耕地占有費等中央政府命令禁止征收和不應徵收的費用。憤怒的農民不僅拒絕繳納上述費用,而且4個村的農民還派出了代表,到縣、鄉上訪,要求取消這些收費項目,退還已收取的款項。
1996年元月2日,農民代表崔景昌等3人到阜陽地區(現為阜陽市)上訪,在得到專員批示之後,約50歲的崔景昌回到自己的村子後,立即被村幹部“請”到鎮上。書記、鎮長對他又打又罵。於是,憤怒的農民們集資3元、5元,堅決告下去!於是,1月17日,上訪代表潘振遠、劉旭德等前往林業部、中紀委上訪。全國人大召開期間,崔景昌曾經兩度上京。
上訪事件最終導致胡錦濤、薑春雲、溫家寶、羅幹、陳俊生6位中央領導過問,中紀委、監察部、農牧漁業部等部委、安徽省農經委和阜陽市委市政府組成聯合調查組,調查導致縣長免職、書記被處理,毆打農民代表的鎮黨委書記撤職、留黨察看兩年,未能及時處理上訪事件的縣委書記被調離。
中國農民為什麽可憐?(2)
但這個事件並沒有就此結束。盡管縣政府向銀行貸款數百萬元,向西潘樓每個農民清退11元,但農民認為,清查加重農民負擔的帳沒有農民代表參加不行,而且,由於農民實際已經繳納了足夠3年的稅費,他們拒絕再繳納新的稅費,1997年,這個鎮的農民稅費上交總數為23%。農民堅持認為:如果問題不解決,他們將拒絕繳納公糧。不僅如此,農民還架起了自己的廣播,打印散發宣傳材料,申訴農民的理由。在麵警察的高壓時,上訪代表們又開始了新一輪上訪。
事件的喜劇性結尾是:市委書記王懷忠親自出馬,看望上訪農民代表潘振遠。書記說“農民就是我們的衣食父母,難道我們還要和他們爭麵子?”此後,阜陽市政府又拿出了40多萬元支持西潘樓的工作。(22)經濟學家把農民組織與國家之間的這種力量對比稱作國家與社會的“均衡”。周其仁說:一方麵,一定的產權製度必須有國家的保護與介入才能保證它的效力,另一方麵,國家為了自己的利益,收取更多的租金,會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去侵犯別人的產權。那麽,到底是什麽機製使國家對產權製度的保護功能和侵犯機製相平衡呢?“隻有當社會與國家在對話、協商和交易的過程中形成一種均衡,才能使國家租金最大化與保護有效產權製度之間達成一致。”(23)
日本、美國兩個政府之間發生的艱難的農業貿易自由化談判故事,反映出了國家(日本政府)與社會(日本農民組織NOKYO)之間的這種均衡狀態,以及國家租金最大化與保護有效產權製度之間的一致。如果將經濟學家的話語轉換成政治學術語,周其仁先生在此闡述的“國家與社會均衡”觀點便是當代團體政治學中的以社會製約權力的“社會製衡”思想。
在政治理論中,公共權力的製約有兩大公式:一種是以公共權力製約公共權力,例如孟德斯鳩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分立與製衡;另外一種則是托克維爾-達爾的以社會製約權力的思想。托克維爾強調說:一個由各種獨立的,自主的社團組成的多元社會,可以對權力構成一種“社會的製約”。達爾則強調說:如果說美國是因為有了憲法才保持了民主,這是本末倒置;如果說因為這個社會基本上是民主的,憲法才保持下來,這聽起來似乎不對,但實際上卻正確得多。如果多元統治的必要條件不存在,那麽,沒有什麽旨在限製政府領袖權力的憲法能殘存下來。……憲法之所以存在下來,隻是因為它不斷地受到調整,以符合正在變化著的對權力的社會製衡。(24)
按照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教授達爾關於當代民主的思想,在製約權力的兩大公式中,“社會製衡”思想具有更加優越的地位。他的憲法與民主關係的思想甚至隱含著沒有“社會製衡”便沒有公共權力之間的互相製約的思想。根據“社會製衡”思想,便可以知道為什麽中國的立法當局、行政當局能夠製定不公正地剝奪農民財產權利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什麽中國的法院無法承擔維護社會公正的職能,這是因為中國缺乏對權力的社會製約機製。
顧昕在解釋達爾的“社會製約機製”原理時指出:獨立的社會組織的功能在於使政府的強製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多元的社會組織的存在,使得各種統治資源的擁有呈分散化的狀況,從而使得統治者進行垂直統治的成本增大。……一個弱小團體的成員,或諸多弱小團體,可以把他們擁有的資源結合起來,從而加大統治者進行控製的成本,推進政治自主性。(25)
在中國,除了執政黨及其政府權力,其他權力幾乎不存在。人們習慣的是無處不在的執政黨及其政府的絕對權力和他們對社會的廣泛的動員能力與控製能力,公民成原子狀態分布,農民既無法保障自己的權利,也無法影響國家政策和行動。把八億農民扔到一邊,中南海的那麽幾個人就打定主意讓美國的“洋小麥”、“洋橙子”橫跨大西洋運到中國來,這是公共權力沒有得到“社會製衡”的典型例證。任何一個明事理的人都會發現這種決策對中國農民的不公平和殘酷,其情形與“包辦婚姻”絲毫沒有兩樣。
三、農民組織哪去了?
農會如何成了滅絕的恐龍?
中國有代表工廠工人的工會,有代表教師的教師工會、有代表婦女婦聯的婦聯、有代表青年人的共青團,還有哪些喜歡養花養鳥的花鳥協會。據統計,1997年,僅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8138個,其中行業性社團2782個,聯合性社團1219個,中央級團1846個。(26)但在這些社團中,誰能夠找出一個農會或者代表農民的利益集團呢?
莫非世界上其他國家也象中國一樣找不到農民組織?實際情形當然不是這樣。美國農民有農民協會、農民聯盟和農場局三大團體,日本則有全世界最大的全日農協聯盟,台灣則有被聯合國和東南亞不少國家奉為楷模的台灣農會。
農民自己的組織在共產黨的團體家譜中沒有任何位置這種事情是發生在共產黨掌權之後的事情,在共產黨掌權之前,它可把農會捧到天上去了。隻要翻翻共產黨的黨史,便可以發現共產黨是如何靠搞農會運動起家的。1925年1月,**“四大”號召抓住可能的機會,在盡可能多的地方發動佃農、半自耕農和雇農,共同組織農民協會,用農民協會這種形式去反對封建地主階級。這一年的《中國共產黨告農民書》說:農民階級隻有組織農民協會,再由農民協會組織農民自衛軍,才能解除自己的困苦與壓迫,保護自己的政治權利和各種經濟利益。1926-1927年,湖南、江西、湖北、河南、山東、河北、陝西建立農會,1927年3月,全國性質農民組織---中華全國農民協會臨時執行委員會成立,至1927年6月,全國大小農會組織已有21458個,入會會員達9153093人。(27)
1949年之後,中國農村各種各樣的自願組織全都銷聲匿跡了。(從翰香:《近代冀魯豫鄉村》,第85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頁)這些農民組織的絕跡源於共產黨政權對鄉村的“摧毀式改造”。在這個過程中,“國家不再以鄉村原有的血緣、地緣、業緣性組織為中介,而是將國家權力直接向鄉村延伸,進行係統的全麵的組織建構,配合改造傳統的‘以役代職’,成功地實現了黨務機構和行政機構在村落一級的普遍延伸,將農民直接納入了國家正式組織網絡。……予以摧毀式的改造。”(28)香港《開放》編輯蔡詠梅在他的文章中曾經感歎當今中國何處尋找水泊梁山。(29)說的就是共產黨正式國家組織網絡水銀泄地般地滲透鄉村社會這一事實。
以上下一貫的國家(包括政權組織、行政組織)組織代替農民組織,這是農會組織在農村滅跡的根本原因,可以說,農民組織的不存在,是因為它被國家吃掉了。但在農民組織被吃掉的同時,農民又是被高度組織化的,這是鄉村組織化的另外一幅奇景。費孝通說:“共產黨人的巨大力量在於組織的徹底完善性。”(30)費孝通的一個弟子則將這種農民組織國家化現象稱作“過渡組織化”。(31)
中國農民為什麽可憐?(3)
1949年7月,共產黨扶持建立起來的最早成立的農民組織是一個農村行政管理機構,它的職能是宣傳共產黨的政策;將群眾組織起來,清算敵偽人員;向大戶借糧,救濟平民;實行減租減息;清匪;反霸;鎮壓反革命以及協調解決村裏的民事糾紛。此後,1950年6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以及1950年7月14日專門製定的《農民協會組織通則》雖然都有農民協會的規定,但這個時候的農民組織純粹隻是頂著農民的招牌,幹的全是政府的營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29條規定:“鄉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區、縣、省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為改革土地製度的合法執行機關。”
將農民組織國家化的一個更突出的例子是60年代中期農村社教和“四清”運動期間建立的“貧農、下中農協會”(簡稱貧協。)這個組織不僅沾上了階級鬥爭的“濃汁”,更成為農村高度極權的農村政權組織的代表。而1965年1月14日《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目前提出的一些問題》(23條)規定:“貧農、下中農協會,是貧農、下中農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自願組成的革命的群眾性的階級組織。它監督、協助人民公社的各級幹部進行工作。這種組織將在鞏固無產階級專政,鞏固集體經濟、發展集體生產方麵,充份發揮作用。”“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在基層組織癱瘓的地方,在新的領導核心沒有建立起來以前,可以實行一切權力歸貧農下中農協會。”(32)
即使高度行政化的農會最終也象恐龍一樣絕跡了。這其中的原因是什麽呢?迄今為止,這個問題的答案就象恐龍滅絕一樣難以有肯定的答案。可以尋找到的一個解釋是50年代共產黨農村工作部部長鄧子恢的一個解釋,他說:“在土改前,農民進行減租減息和剿匪反霸鬥爭,需要組織的形式是農民協會;在土改時代,農民進行改革,分配土地的鬥爭,需要的組織形式也是農民協會,土改後,農民要求的重心,轉到剪除中間剝削發展生產上去了,農民協會的組織形式就會自行衰亡,從此,在政治上就隻要農民代表會,在經濟上就隻要合作社。”(33)很顯然,上述解釋隻說明了擔當政權職能的農會消失的原因,至於1949年之後,共產黨為什麽連一個類似於工青婦那樣的純粹傀儡角色的農民團體也不許存在則仍然是一個未知數。
四、農村改革之後的農村組織化
嚴家淦說:“促進台灣農業發展最重要的因素,是土地改革和健全的農會組織。各種農業改進的措施,如能透過健全的農會組織,始可得到順利的推行,更有利於農業的加速發展。”(35)
按照合作經濟原理把農民組織起來,這不僅是台灣經驗,也是發達國家(尤其是農民以小規模經營為主體的國家)農業推廣和農村發展及其重要的成功經驗。日本和荷蘭是東西方農業發展的典範。他們的共同之處就是在家庭分散小規模經營體製下,通過農業推廣體係,引導農民在自願互利的基礎組織起來,從而使農民和農業經濟得到迅速振興。為什麽荷蘭這個彈丸小國能夠成為世界上的農產品出口大國的秘密是什麽?就是因為這兒的農民組織化程度相當發達。
80年代初期農村改革出現喜人的成績之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深層問題開始凹凸出來。例如小規模的均田製與土地規模經營的問題。國際上通常的做法是:提高家庭農場的生產潛力,必須在小規模均田製的基礎上發展規模經營,而建立和健全農業服務體係是發展農業規模經營的依托。實行農業規模經營,必須有提供農業生產過程中所需要各種服務的各種組織。為此,中國農村改革的智囊機構——發展研究所提交的一份農村發展報告便深有遠見地洞察到了中國農村改革在組織化方麵麵臨的緊迫任務。報告在批評農村改革10年來“在正規組織領域內至今沒有獲得實質進展”外,還尖銳地指出“脫離行政權力係統就不正規。這差不多已成為我國一部不成為法的第一要義。這種正規組織類型的單一化,是深入改革的主要障礙。”(36)
發展研究所的農業政策專家們也許無法想象的是:雖然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是農村建立新型組織的一次良機,但國家卻利用自身的優勢占先,從而使農村改革二十年來,農村新型組織的建設發展不僅未出現他們希望生長“農民生產者協會”,而且行政權力正以新的姿態挺進所有新型農村政治、經濟生活領域。曾經以“大包幹”聞名的安徽鳳陽小崗村至今還流傳這樣的話:“小崗想致富,愁的是沒門路,盼的是服務,想的是政府。”(37)同樣的對權力的認知也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一位社會學家在廣東南海的調查得出的結論是:“越是經濟發達的管理區,行政權力也就越大”。(38)
在農村,大量充斥的是與農業生產和流通相關的具有主體性質的“七站八所”。這些部門就是所謂的畜牧獸醫站,技術推廣站,植保站。經營管理站、農機站、農田水利管理站、供銷社、棉麻站、糧食購銷站、生產資料公司、農業銀行、信用社等。在農村,所有的這些“為農民服務”的職能部門靠農民養活,但他們向農民提供的往往是價高質差的服務。國務院研究室農村經濟研究司的郭緯說:“七站八所”的幹部職工65%由財政負擔,35%由農民負擔(39)由於這些機構自身生存艱難,使得這些組織想方設法賺農民的錢,農民甚至說有的衙門是“水老虎”、“電老虎”、“買難賣難”、“門難進,臉難看”,在一荏又一荏的“賣糧難”麵前,農民的命運幾乎就是掐在這些收糧官的手裏。農村改革以來,1978年-1979,1980-1981年1983-1984年、1988-1989、1990、1993-1994出現了6次“賣糧難”。(40)這其中的原因並不是因為中國的糧食多了,吃不完了,原因之一是因為實行糧食壟斷經營的政府提供的服務沒有跟上,而農民自我服務組織又沒有。
王穎的研究告訴了人們目前的農村興起的各類學會、協會到底都是一些什麽類型的“農民組織”。以廣東南海市大瀝鎮的勞動者協會為例:這個協會是1984年在上級的要求下,第一次選舉是在個體勞動者之間進行的,從主任和副主任都是不脫產的個體工商戶。這種組織的生存馬上就遇到了問題:一是沒有專職幹部,無時間、無專人管理;二是全部由個體戶組成的協會想了解政策都沒地方,致使協會不能真正發揮作用。後來,為了解決問題,專門聘請了工商所的兩名幹事負責協會的工作。第二次選舉,一是根據上級精神和要求,二是按照全體工商戶的願望和組織活動的要求,將工商所的副所長選為兼職的協會會長,從此,個體勞動者協會明正言順地掛在工商所下麵,成為政府職能轉變、組織分化擴張所形成的、新的結構網絡中的一個結點(41)
人群的組織與聯合,都是經過計算的結果。隻要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則,便具備組織起來的基礎。“農民的主要生產活動是種田,其主要生活來源是田間的收成。為了保護農作物不被牲畜破壞和被偷盜,於是田主不得不在莊稼快有成熟時,不得不到田裏去巡視,甚至整日在田裏,這就是看青。“青苗會”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組織。它在19世紀後半期普遍存在。”(42)從“青苗會”的產生過程看,農民具有建立自己的組織的天然取向。但這種天然性的發揮的必要條件之一是:國家與政府必須從農民活動的空間中退出,讓這個空間成為農民的自治空間。如果國家權力水銀泄地,青苗會如何成長呢?
在人民公社被家庭承包責任製度取代後,中國農村的公共權力組織雖然一度出現全癱、半癱的情形,但是,鄉村公共權力經過整頓後,馬上憑借其固有的優勢,卷土重來,以不可阻擋的力量滲透到農村社會生活的每一個細胞。當今農村的情形是,新型農民組織破土了,但政府仍然緊緊攥著每一寸權力。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組織被迫異化為政府組織或者準政府組織,這使在農村建立不依附於行政權力的獨立農民組織仍然是中國廣大農民的一個夢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