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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中國新聞製度重大改革(ZT)

(2006-12-05 07:19:21) 下一個
不再要求外國記者到各級政府外事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審批手續,不再對新聞記者的新聞采訪報道進行審查。這是我國新聞製度的劃時代改革,它猶如一聲春雷,震動了整個中國新聞界。()

今年11月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了第477號國務院令,發布《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采訪規定》。這部曆史最短的行政法規,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08年10月17日自行廢止。()

不再審查新聞報道()

這部行政法規第6條明確規定,外國記者在華采訪,隻須徵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不再要求外國記者到各級政府外事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審批手續,不再對新聞記者的新聞采訪報道進行審查。這是中國新聞製度的劃時代改革,它猶如一聲春雷,震動了整個中國新聞界。()

中國的憲法與其他國家的憲法一樣,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在任何國家,言論自由都存在權利的邊界。如果說新聞報道權是言論自由的外在表現之一,那麽言論自由則是新聞報道權的核心價值。為了確保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新聞媒體的新聞報道權得以實現,各個國家製定了一係列的法律,從動態的角度平衡公權力與公民言論自由之間的關係。在這些法律規範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行政事先審查製度和司法審查製度。()

行政事先審查製度明確規定,公民和新聞媒體在行使言論自由憲法權利的時候,必須報請行政機關事先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公開發布消息。這種事先審查製度體現在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各項規章製度中。未經國家權力機關批準,新聞記者不得擅自進行采訪報道。不僅如此,我國沒有充分意識到新聞報道權的特殊價值,在民事侵權訴訟中,援引一般的民事侵權規則,對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的行為作出合法性判斷。在這樣的法律背景下,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動輒得咎,正常的新聞采訪報道活動經常受到來自行政機關的幹擾,新聞記者權利被侵犯的事件屢有發生。()

內地媒體應同樣待遇()

現在,外國記者在中國采訪,隻須徵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這就意味著中國徹底取消了行政事先審查製度。按照平衡原則,今後中國的新聞媒體記者在中國境內采訪,也不需要報請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審批,隻須徵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同意即可。按照國際法上的對等原則,今後中國的新聞媒體記者在其他國家采訪,理應享有同樣的待遇。()

如果這一製度能夠貫徹落實,那麽今後任何國家權力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借口必須徵得上級部門的批準而拒絕采訪,也不得要求新聞記者在采訪之前,獲得采訪對象上級機關的批準。中國境內沿用數十年的行政事先審查製度將壽終正寢。()

捍衛知情權表達權()

然而,正如人們所擔心的那樣,製度的頒布將為中國新聞報道開辟廣闊的天地,但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會不會利用內部的規定或者行為守則替代或者消解國家的行政法規呢?從邏輯上來看,今後新聞記者在采訪的過程中,不再需要徵求行政主管單位或者其他國家權力機關的同意,但是,被采訪對象很可能通過內部請示的方式,拒絕或者變相拒絕新聞記者的正當采訪要求。換句話說,今後國家行政機關不再強製要求新聞記者必須事先提出采訪申請,也不再要求新聞記者將新聞作品報送有關部門審查,但是,由於加強了內部紀律性約束,被采訪單位和個人很可能主動要求行政機關或者所在單位有關領導進行事先審批,或者對采訪提綱、采訪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這樣,製度化的審查製度就會演變成為個人化的主動審查製度。()

所以,如果沒有言論自由的社會普遍共識,沒有對出版自由的科學認識,那麽即使取消了有關行政審批或者審查的規定,這項製度也很難貫徹落實,新聞記者今後在采訪活動中,可能還會遇到來自各方麵的阻力。因此,我們必須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公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將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為保護公民權利的起點,采取積極而有效的配套製度措施,讓這個充滿希望的新聞製度生根發芽,讓公民憲法上的權利開花結果。()

尊重並且保護新聞報道權,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捍衛公民的知情權和表達權。如果沒有全麵的新聞報道,我們將生活在黑暗的隧道之中;如果沒有自由的新聞表達,我們將處在噤若寒蟬的時代。所以,我們要把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作為改善中國新聞環境的重要曆史契機,全麵領會這項行政法規所體現的現代價值理念,將維護公民憲法權利的具體行政法規所包含的精神,盡快轉化為公民的自覺行動,為新聞報道提供更為廣闊的空間。今後新聞媒體也應當改變傳統的思維觀念,按照國務院行政法規指引的方向,不斷拓展新聞的報道空間,從而更好地維護公眾的基本權利。()

作者為大學教授()

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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