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上一貼:冤情深似海——2006年曝光的十大冤案(ZT)
(2006-12-04 17: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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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麽比有冤無處申更痛苦?有什麽比冤案不能雪更可怕?
2006年,我們從媒體報道中見證了太多冤案。這一年,蒙冤者們由於真凶落網,或媒體的關注,冤情才得以大白於天下,坎坷的命運才出現轉機,使得幾年、十幾年,甚至二十多年冤屈得以洗刷。這些蒙冤者是“幸運”的,畢竟等到了平反昭雪的哪一天,有的還拿到了國家賠償。 ( )
遲到的正義為非正義,遲到的公正是不公正。
為了警示後人,我從2006年媒體曝光的冤案中,選擇了十個典型案例,整理匯編於此。
願我們的執法者都能依法辦案,使冤案越來越少;願天下蒙冤之人,都能早日得到正義和公正。
1、河北農民李誌平“故意殺人”冤案——兩次被判處死刑,羈押近七年,取保候審長達十六年,出獄十六年難討說法。
1983年6月19日陰曆五月初九的淩晨,在李誌平的老家定州西城鄉南町村發生了一起命案,就是這起命案改變了李誌平的命運。
當時正值“嚴打”,有人竟然敢頂風作案,有關領導要求限期破案。案發當天,定縣公安局一名副局長帶隊,十多名警察吃住在村裏,聲勢十分浩大。第二天,定州市公安局的上級 保定地區公安處也派人 參與破案。
從作案現場看,凶手用棍棒毆打受害人頭部。那麽,三更半夜,凶手是如何進入死者家的?經現場勘查,警方複原了這個過程:凶手右手拿著棍子,左手扒牆,跳過死者家的東院牆,然後用水果刀撥開死者的房門,進入臥室,行凶後原路返回,跳牆時兩隻腳一前一後落地。警方現場提取了凶手跳牆時留下的兩個足跡,以及爬牆時留在牆上的一個左手掌紋。
家裏財物沒丟,排除了“謀財害命”;也不是強奸殺人,因此偵查方向就定為“仇殺”。但由於沒有明確的線索,警方隻好在將近2000人的村莊裏,開始了地毯式排查。而與死者同村的李誌平,恰好在案發那天早上離家外出,因此被警方列為懷疑對象。
一周後,定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案件主辦人閆順利帶人來到山西大同,找到了在煤礦打工的李誌平。
警方取了李誌平的腳印、掌紋、頭發和帶血的背心後就離開了。李誌平本以為警方隻是例行公事,取完證也就沒事了,但五十天之後,警方第二次來到大同,直接給他帶上了手銬。
李誌平屈打成招,在他招供的當天,公安局宣布破案,還喝了慶功酒。1983年9月9日,李誌平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逮捕。不久閻順利升任公安局副局長。
警方得到了李誌平的口供,但光靠口供不能定案,於是警方開始搜集其它物證,來定李誌平的罪。
因為足跡不是從殺人現場、而是從被害人院牆外麵的地上提取的,因此警方很清楚這樣的間接證據必須形成鏈條,才具有證明效力。他們就在口供上下功夫,不斷完善李誌平作案的一些細節。譬如,根據受害人的死因,完善李誌平用木棒打人的細節,以便使兩者相吻合;根據足跡鑒定結果,完善李誌平作案路線圖,因為提取的兩個足跡深淺不一,所以李誌平供述跳牆時隻能是‘兩隻腳一前一後落地’,而不能是‘兩隻腳同時落地’,口供與鑒定結論的高度吻合,目的就是要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來證明李誌平確實殺了人。
二次發回重審意味著李誌平兩次從死神手中逃脫,但為何他的案子久拖未決?
在李誌平的案子第二次發回重審後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人大、省政法委、河北日報社等單位,都發了簡報、內參、情況反映,一致認為,省高級法院糾正了一起錯判死刑案件,避免了錯殺,並對省法院“精心審查、嚴格把關”提出了表揚。
兩次從死神手中逃脫的李誌平本以為這次發回重審能讓他自由了,但保定中院把卷宗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後,檢察院不想接這個案子,要退給公安,公安不要,這樣推來推去又折騰了兩年多。
1988年8月,保定地委很重視李誌平案件,並開地委常委會進行了專門研究,還派出了一個協調小組進行協調。 又經過兩年多的協調工作,終於讓定州市公安局很不情願地接受了卷宗,並答應給李誌平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1990年7月26日。李誌平在本村治保主任擔保下,定州市公安機關給他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終於走出了關押近七年的看守所。但此時,李誌平的家已不能稱其為家。為真正獲得自由,解除取保候審,李誌平不斷寫信申訴,但都石沉大海。
2005年11月,李誌平得到了劉曉原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劉曉原律師向河北省高級法院遞交了《兩次被判處死刑,兩次被撤銷原判,“死刑犯”被關押六年後,以“取保候審”為由釋放 ,至今長達二十年,司法部門竟然不作結論》此案終於引起了記者的關注。
2006年6月24日,《民主與法製時報》以一篇《河北農民兩次被判處死刑,蒙冤23年難昭雪》文章,將這起23年也沒有結案的死刑冤案曝光。隨即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記者到河北省采訪。7月10日以《取保候審十六年》為題進行了報道。7月15日,《今日說法》周刊再次報道。
此案被媒體曝光後,定州市公安局終於在2006年7月6日解除了李誌平長達十六年的取保候審強製措施。7月11日,律師代理李誌平向定州市公安局遞交了“要求撤銷故意殺人一案申請書”。但是,至今定州市公安局也沒有作出撤銷“故意殺人”案的決定,導致這起23年冤案沒有得到徹底平反昭雪。
(資料來源:2006年6月24日《民主與法製時報》,2006年7月10日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取保候審十六年”報道等材料)
2、湖北黃愛斌“故意殺人”冤案——被一審法院判處死刑,羈押近三年,死刑判決書被撤銷後,奔走四年難討清白
1998年6月30日,鬆滋市南海鎮跑馬嶺村發生一宗駭人聽聞的血案:該村一家小商店裏,店主黃元超夫婦深夜被人砸死。年近六旬的黃元超當場慘死。其妻周永珍倒在廚房裏,頭部多處被砸傷,送醫後不久死亡。
老兩口人緣不錯,為何招此毒手?刑警立即展開調查,並動用了警犬跟蹤。當晚,該村村民郭某被警方帶走訊問。拘留數日後,郭某被釋放。
同年7月6日至11日,附近三岔嶺村的男青年黃愛斌,也被公安機關傳訊。黃愛斌回憶:“當時,我從外地打工回來不久。起初,警察還隻是問我那天晚上到哪去了,但後來的問題一個比一個嚴厲,好像已經認定我是凶手……”
情勢急轉直下,警方勘查的證據似乎都指向當時隻有19歲的黃愛斌。同年7月13日,黃愛斌因涉嫌殺害黃元超夫婦被警方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
“黃愛斌是殺人凶手!”消息在當地不脛而走。受害人夫婦遇害的慘狀,早就激起群眾義憤,這一消息,令黃愛斌家蒙受巨大壓力,招來不少村民的咒罵與白眼。
1999年,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愛斌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黃愛斌為小事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兩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後,黃愛斌當即提出上訴。2000年4月14日,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00年9月及12月,荊州中院對該案兩次開庭重審,但未作出判決。
2001年6月28日,警方對黃愛斌取保候審,被羈了1082天的黃愛斌走出看守所。
2002年9月,警方向黃愛斌下達了《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重獲自由的狂喜沒有持續太久,黃愛斌陷入新的困惑中:“既然把我放了,我應該是無罪的,應該有個無罪的說法吧。”
黃愛斌挨個找到經辦此案的鬆滋市公安局、檢察院,荊州中院,但得到的回答都是“案子已不在我們這裏”。奔走4年,黃愛斌還是沒討到說法。
根據刑法無罪推定原則,如果無法證明黃愛斌有罪,他就是無罪的。按理,無罪的黃愛斌被羈了1000多天,他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但現在的問題是,隻有憑司法機關出具的結論性法律文書,證明無罪,黃愛斌才能申請國家賠償。”黃愛斌的律師進一步解釋道,結論性法律文書包括三種,一是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書,二是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書,三是公安機關作出的撤銷案件決定書。
人都放出來4年了,為何得不到一個法律結論呢?荊州中院的解釋是,該案目前已不在法院,無法作出判決書。
鬆滋市檢察院公訴科一郭姓科長解釋,黃愛斌案件已撤回起訴,並退回鬆滋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案件目前已不在檢察院,檢察院當然無法製作對黃愛斌的不起訴決定書。
鬆滋市公安局的解釋是,該案已偵查終結,移送給了檢察機關。當記者問及可否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時,該局法製辦一名黃姓副主任明確表示:“黃愛斌來過很多回了,案子不破,哪能撤案?”
凶案未破前,到底能不能出具撤銷黃愛斌案決定書?律師專門向多位法學教授谘詢。專家們稱: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等各種法律文書,並不影響對命案繼續調查,撤案隻是針對黃愛斌涉案而言,並不是針對命案本身。假設新的證據出現,司法機關證實了黃愛斌確實是凶手,司法機關同樣能重啟訴訟程序。
(資料來源:2006年10月22日《楚天都市報》)
3、安徽農民趙新建“故意殺人”冤案——兩次判處死刑,兩次發回重審,第三次判處死緩,八年後真凶落網,才得以平反昭雪
1998年8月7日,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華佗鎮邢莊村一17歲少女被殺害。亳州譙城警方及當地派出所接警後,立即趕到現場調查取證。警方在邢某某房裏發現有件藍底帶豎白條T恤衫和一雙塑料拖鞋,床上有一些毛發。法醫屍檢報告證明,邢某某係被他人鈍器作用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由於案發現場發現多件不是死者家的物品,警方將這些物品看成重要物證,進行重點排查。村民們很快認出,案發現場所留的T恤衫是同村村民趙新建的。事發當日一早,趙新建便被帶到譙城公安分局城北鄉派出所接受詢問。當晚,趙新建被帶到了刑警大隊。
審訊一直持續了三四天時間。趙新建說,“實在堅持不下去了,就承認了。” 趙新建承認殺人後,他也清醒了,殺人是要殺頭的。想到這他又後悔了,我沒殺人幹嗎要承認?所以,再一次提審時,趙新建翻供了,全部否認作案事實。
1998年9月17日,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檢察院提請逮捕趙新建。亳州市檢察院審查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予批準逮捕。趙新建被釋放,變更為對其監視居住。“然而,由於被害人家屬不斷上訪,迫使檢察機關撤銷了不批準決定,重新批準逮捕了趙新建。”
趙新建案疑點甚多,但亳州法院卻兩次判處趙新建死刑,安徽省高院兩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亳州中院的死刑判決發回重審,最終亳州法院還是判決趙新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在趙新建案件偵辦和審理期間,他的家人雖多次上訪喊冤;趙新建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害人的家人不能接受,也在上訪。邢某某被害案件成為安徽省掛牌上訪案件。此案引起當時剛擔任亳州市公安局局長的祁述誌關注。他親自調取趙新建案卷進行審查,發現證據存在重大問題。他要求不惜一切代價,抓捕真凶歸案。
2004年8月20日,追捕小組最終在山東黃河故道的茅草房內抓獲嫌疑犯李某某。李某某被抓捕後,交代了殺害邢某某並奸屍的犯罪事實,並否認與趙新建參與共同作案。
2006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6)皖刑再終字第0001號刑事裁定,裁定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皖刑終字第23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和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可是到6月,亳州中院仍然沒有重審此案。
等不及的亳州市公安局,要求譙城區公安分局以沒有犯罪事實立即放人。6月23日,亳州市譙城區公安分局作出譙公刑釋字(2006)260號釋放通知書,將趙新建以沒有犯罪事實而釋放。
7月17日,亳州中院裁定準許亳州市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趙新建故意殺人一案的起訴。
(資料來源:2006年11月6日《法製日報》)
4、湖南農民楊明銀“搶劫殺人”冤案——屈打成招入獄十年,真凶落網才獲自由
1995年4月8日,湖南省慈利縣宜衝橋鄉沙刀村村民楊萬名、黃冬秀,被人入室搶劫殺死,屍體被丟進馬路下的涵洞。
報警後,慈利警方向張家界市公安局匯報,並由原慈利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長吳鐵洪帶隊成立專案組,對“4.7”特大入室搶劫殺人案立案偵查。專案組對慈利縣宜衝橋鄉、岩泊渡鎮等幾個鄉鎮幾十個村民小組逐家挨戶查問,陸續排除可疑人員,數月的排查摸底後沒有一點進展,案情陷入僵局。
一年後,有人突然想到曾有前科的慈利縣宜衝橋鄉沙刀村人楊明銀,吳鐵洪立即派警察對其調查。警方從村民口中得知楊明銀早就“外逃”廣東方向。
1996年11月6日,專案組派警察南下廣東,在當地警方的協助下,將在廣東省清遠市打工的楊明銀夫婦抓獲,並連夜押回慈利突擊審訊。
楊明銀被警方從廣東帶回慈利後,專案組警察將他們夫妻倆分別關在一間小屋裏連夜審訊,“餓了沒有東西吃,冷了不讓多加衣服。”楊明銀說,“不讓你休息是常有的事,就連合眼的機會都沒,記得有一次我暈過去後,是被人用燒紅的火鉗把我燙醒的。”楊明銀氣憤地說,“我說是被冤枉的,當時辦案人員一邊說這我們清楚,一邊對我就是一耳光。”
“罰站、罰跪是輕的,不挨打就不錯了。”楊明銀邊說邊把雙手伸出來比方當年被銬的情景:“最難受是他們把我的皮帶抽出來,將手銬鎖到最小的位置銬在牆上。”
楊明銀印象最深的是被抓10多天後的一次審訊,當地一名公安人員當著他的麵把子彈一顆一顆塞進手槍大聲道:“再不招就斃了你。”“你遲早會被槍斃的,早點招免受皮肉之苦吧!”說完掄起手槍把砸在楊明銀的頭上,至今楊的右額還留有當年被打的疤痕。
十多天之後,熬不住嚴刑拷打的楊明銀終於“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妻子程德香被拘留3個多月後無罪釋放。
2000年1月20日,慈利縣人民法院以搶竊罪將其判處有期徒刑16年。
楊明銀開始了牢獄生涯,轉機直到9年後的2005年才出現。這一年,原慈利縣苗市鎮保險站工作人員張明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客戶保險金,且數額較大並攜款潛逃,後經人舉報被慈利警方從廣東深圳押解回來並刑事拘留。
2006年4月,張明為了立功減刑,向公安機關舉報了朱法權、田中華、李勇在1995年4月7日晚上殺死楊明皇兒子、兒媳人一案。
楊明銀的殺人搶劫案終於不攻自破,辦案人員立即將這一情況向上級匯報。隨後,慈利警方將在廣東打工的田中華、李勇抓獲歸案,並連夜隔離審訊。兩犯罪嫌疑人對殺害楊萬名、黃冬秀兩夫妻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06年4月6日,慈利警方將在湖南省德山監獄服刑的楊明銀押回張家界監獄待審。緊接著,當年辦案的原慈利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隊長吳鐵洪、原公安局刑偵大隊副隊長董煥、原公安局偵查員覃和平等三人相繼被刑事拘留,另一名叫張澤的偵查員被監視居住。
2006年9月15日,慈利縣人民法院在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楊明銀10年前的搶劫案做出再審判決,湖南省高院、省檢察院、張家界政法委以及慈利公安機關等部門參加。
庭審並未公開,上午10時,楊明銀被宣告無罪當庭釋放,他淚如雨下。而在庭外等候判決結果的妻子程德香也喜極而泣。
(資料來源:2006年9月《新民周刊》)
5、山東陳世江“故意殺人”冤案——屈打成招被判死緩,入獄八年才平反
2006年6月15日上午9時,在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門口,一個年齡30歲的男青年正手捧一麵“伸張正義”的大紅錦旗送到省人大工作人員的手中。而後,他深深地給他們鞠了一躬,以感謝他們對自己的救命之恩,當在場的人們了解到內情後,無不潸然淚下。
陳世江是山東省蓬萊市村裏集鎮車裏張家村人。1998年,當時22歲的陳世江開辦了一家食品飲料廠。這年,他與同村姑娘張英(化名)彼此愛慕,於當年中秋定親,媒人是陳世江的伯母張翠香。而張翠香又是張英的姑姑。
陳世江覺得飲料生產有淡季旺季的製約,1998年的10月份,陳世江與張英決定前往四川學習仿紅木家具製作,準備學成後辦家具廠。由於擔心受到阻攔,二人未跟張某(張英之父)打招呼就走了。張某得知後,頓時勃然大怒,給陳世江打電話,勒令其立即將張英帶回,可兩人仍堅持學了一個多月才回來。
張英回來以後被父親一頓暴打,陳世江覺得自己應該去向張某作些解釋,豈料一見麵張某動手就打,張某還動了菜刀,幸被其家人勸阻,陳世江隨即離開。張家決定把陳世江“休”了。
事情鬧到這步田地,陳世江再也忍不住了,於是前往村委會廣播室找張英的好友張霞幫忙,希望能夠挽回這門親事,卻不料糊裏糊塗陷進了一樁殺人命案。
1998年12月2日傍晚,也就是陳世江去找張霞的時候,媒人張翠香的弟弟張本香回到家裏,發現其妻徐美芝被人殺死在家裏。當晚,蓬萊市公安局的民警對現場進行了勘查,法醫對屍體進行了解剖。
12月3日早晨,幾名民警到陳世江家了解情況,當發現寫字台底下有一雙皮鞋時,民警說:“我們借你的鞋子用一用!”陳世江說:“行,拿去吧。”之後,陳世江又按照民警的要求到村委會按了指紋。
由於年關臨近,12月4日一早,陳世江就到高密市要賬,5日下午,父親電話通知他,上午公安來家找過他。
剛回到家,進來的五六個公安就把他按住了,並抽去了他的腰帶,陳世江被帶走了。這一走就是離家8年,並險些掉了腦袋。
1998年12月6日,陳世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蓬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他由村裏集派出所轉移到蓬萊市公安局預審樓,這一進,他就在裏邊呆了整整6天6夜,140多個小時。陳稱,當時受到了令他難以承受的刑訊逼供。
煙台中院開庭時,陳世江在法庭上大呼冤枉,稱其遭到了辦案民警的刑訊逼供,自己並未到過現場,更沒有殺人,並當庭展示了身上的傷痕。然而,蓬萊市公安局自己出據證明,稱並未刑訊逼供。因此,煙台中院對陳世江的辯解,不予采納。
煙台中院認定:陳世江欲辦家具廠,但缺乏資金,適逢本村收繳提留款,遂產生劫取現金保管員張本香帶回家中的提留款之惡念。案發當日下午5時許,陳世江到村委辦公室窺探到張本香等人正忙於結算(提留款),遂於5時40分攜帶單刃尖刀竄至張本香家,趁張妻徐美芝不備,持刀朝其頭、麵部、腹部猛砍,致徐美芝頭、麵部及肝髒組織損傷失血性休克死亡。爾後陳世江持木棒藏匿於院內廁所等候張本香攜款回家。當晚約6時10分,張本香攜款由村會計張本增陪同回家,陳見搶劫不成即持木棒擊打張本香一下,奪門逃出。
2001年3月23日,審判長於徐東莊嚴宣告:陳世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陳世江上訴至山東省高級法院,該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未予開庭審理。2001年7月21日,審判長張西寬宣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對陳世江執行死刑緩刑。
就在這一年,女朋友張英出嫁了;而陳世江則被送往濰坊監獄服刑,後又被改送泰安監獄服刑。
陳世江被判刑後,蓬萊市村裏集鎮車裏張家村裏的許多村民對法院判決紛紛表示質疑。2001年3月6日,該村上千村民聯名向法院遞交了“請願書”為陳世江申冤。
2003年12月10日,根據陳世江在獄中的表現,山東高院裁定將其刑罰由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但陳世江及其家人仍然不服。同年12月23日,山東高院指令煙台中院對本案進行複查。煙台中院仍然認為陳世江殺人事實清楚。2004年6月,該院駁回了陳家的再審申請。
幾年來,陳家邊做生意邊申訴,終於,此案中的種種可疑之處引起了山東省人大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在取得充分證據的情況下,2005年3月8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山東高院對該案進行再審。
2006年4月18日,山東高級人民法院派人到泰安監獄宣告:陳世江無罪。
(資料來源:2006年6月25日《法製早報》)
6、河北徐計彬“強奸”冤案——一次血型誤檢 ,被誣為強奸犯,判刑入獄八年,十五年才平反
因十五年前錯誤的血型檢驗,河北省曲周縣民辦教師徐計彬被當做強奸犯蒙冤十五年,2006年7月28日徐計彬被法院宣告無罪後,他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140多萬元提申請。
1991年的一個冬天,隻有二十六歲的河北曲周縣村辦小學民辦教師徐計彬,突然被抓捕,幾個月後,法院以強奸罪,判處他有期徒刑八年。徐計彬當庭喊冤,但法醫報告顯示,他的血型與現場提取的血型一樣都是“B”
出獄後徐計彬多次要求重審此案,但都被以證據不足駁回。去年徐計彬到市醫院驗血時,結果令他大吃一驚。
徐計彬:化驗的時候,說我是0型血,當時那時侯吧,頭上跟打了一聲雷似的。
經過反複檢驗,徐計彬的血型是0 型明確無誤,他隨即申請法院重審此案。2006年7月28日,曲周縣人民法院宣告徐計彬無罪,而依據就是新的證據表明徐計彬的血型與現場提取的血型不符。而這一個“疏忽”讓徐計彬蒙冤十五年。
(資料來源:2006年9月18日中央電視台晚間新聞)
7、廣西教師文崇軍“強奸”冤案——被班上女生指認“強奸” ,申冤17年獲清白
文崇軍原是廣西灌陽縣一中學的初中教師。1989年4月8日,文崇軍的學生陸某某與其母親到新街派出所報案稱,由於學校停電,她借用了文崇軍的煤油燈,4月5日晚9時許,陸某某到文崇軍房間還燈時,被文崇軍摟上床睡了一個晚上,並將她強奸。
1989年4月8日,文崇軍被新街派出所傳訊。經審訊,派出所認定強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又讓文崇軍回到了家中。
同年7月10日,在外躲藏的文崇軍接到公安局協助調查的通知後,回到家裏被抓羈押在看守所。1989年9月,灌陽縣人民檢察院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灌陽縣人民法院以“有被害人陳述、有證人證言”為依據,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盡管文崇軍“拒不供認”,仍被以強奸(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文崇軍不服一審判決,向原桂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990年4月10日,原桂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獄中的文崇軍曾向原桂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1993年7月,由於在獄中表現較好,獲得減刑一年的文崇軍刑滿釋放。從此走上了漫長申訴之路。十幾年來為了申訴,文崇軍到貴州、湖南等地的礦山打工,每一次拿到工錢後,他便往返於桂林、南寧、北京等地向有關部門申訴。
2005年12月1日,廣西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此案。經廣西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複查認為,被害人陸某某多次陳述相互矛盾,並與證人孫某某、王某某的證據相矛盾,無法證實案發當晚陸某某在文崇軍家住宿的事實。且根據灌陽縣人民醫院和原桂林地區行政公署公安處法醫物證檢驗報告證實,陸某某外陰無充血、處女膜未見破裂、未檢出精斑。因此,文崇軍構成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經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撤銷灌陽縣人民法院、原桂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宣告文崇軍無罪。
2006年8月18日,當文崇軍拿到無罪判決書時,禁不住地失聲痛哭。文崇軍已遞交刑事賠償申請書,要求賠償13.37萬元,並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資料來源:2006年8月25日《法製日報》)
8、內蒙古個體老板薑永盛“貪汙”冤案——入獄7年,出獄17年才得到平反昭雪
1978年,薑永盛主動扔掉了鐵飯碗,成立了工程隊。1984年,他因涉嫌貪汙被批捕,1986年,法院終審判其有期徒刑7年。刑滿釋放後,他一直戴著勞改釋放犯的帽子生活著。2006年7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後作出判決,薑永盛無罪。
1978年6月25日,薑永盛主動扔掉了呼和浩特市糖廠的鐵飯碗,先後在郊區(今賽罕區)工程隊、新城區勞動服務公司第二工程隊等建築單位做臨時工。在工地上打工3年,薑永盛學到了不少經驗。1981年8月,薑永盛帶了幾個人,掛靠到了回民區光明路辦事處,成立了“光明路知青工程隊”。
工程隊成立後,薑永盛任隊長,該工程隊名義上屬於光明路辦事處管轄的勞動服務站下屬的街道辦集體企業,實際上是一個私人企業。3個月後,光明路辦事處解散了工程隊,同意該隊原班人馬另找單位,該隊所承擔的工程項目繼續由該隊施工,其財產屬該隊的由該隊帶走。
後來他又找人掛靠到了新城區東街辦事處。與此同時,薑永盛提出了一個大膽的要求:自帶人員、施工工具及工程,自己領取營業執照,自建辦公地點、自己單獨成立一個工程隊,東街辦事處表示同意接收,但有三點要求:安排本辦事處的待業青年,不得無故辭退;必須交納辦事處應收的管理費;必須奉公守法,自行管理,單獨核算,自負盈虧。
雙方達成協議後,由東街辦事處出麵向新城區計委打報告成立了“光明知青抗震加固施工隊”,新城區計委於1981年12月7日下發文件,同意成立工程隊,該企業屬集體所有,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薑永盛於1982年4月17日領取了企業臨時營業執照。
1983年6月,新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突然把薑永盛及其企業列為打擊經濟領域犯罪的重點,並派調查組進駐施工隊進行查賬。在長達半年的調查中,工程隊的業務無法正常開展,1984年2月24日,工程隊與東街辦事處解除了隸屬關係,並在雙方簽訂的書麵協議中,明確了由薑永盛投資的企業財產歸其個人所有。
雙方解除隸屬關係後,因涉嫌貪汙,薑永盛於1984年3月19日被新城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26日經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985年8月19日,呼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以(85)新法刑判字第51號刑事判決書,按貪汙罪判處薑永盛有期徒刑10年。薑永盛不服,提出了上訴。薑永盛認為:施工隊是由他個人投資組建的施工企業,構不成貪汙罪。
1985年12月24日,呼市中級人民法院以(85)呼法刑裁字第70號裁定書裁定:原審事實不清,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1986年4月24日,新城區人民法院又一次作出判決,判處薑永盛有期徒刑12年。薑永盛更加不服,再次提出上訴。1986年12月2日,呼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第35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認定薑永盛的“個體經濟”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作出了有期徒刑7年的終審判決。
1989年年初,薑永盛服刑5年(因表現好,減刑2年)刑滿釋放後,奔波在漫漫申訴之路上。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後,根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幹問題的解答》中的規定:“個人投資、家庭投資、合夥人投資的私人經營的工商戶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其人員不能成為貪汙罪的主體”,認定原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
2006年7月13日,法院作出了無罪判決。
(資料來源2006年7月27日《內蒙古晨報》)
9、安徽學生張虎、張峰、焦華、王浩“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冤案——被錯誤羈押3個月 ,遭刑訊逼供動輒挨打,真凶被抓才重獲自由
2005年9月2日淩晨5時許,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區半湯鎮57歲的農民劉之華到市政府門前的一個大池塘起蝦籠時被人打得不省人事。其家人聞訊當場報警並將其迅速送往醫院。9月7日,劉之華因顱腦損傷,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對發生在市政府附近的蹊蹺命案十分重視,指定居巢區公安分局管轄,並抽調相關部門協助辦理。
在警方的調查中,一位目擊者稱曾看到有4個小青年對劉之華進行毆打,她見狀後立即跑回去通知了劉的家人。另外也有兩名證人證實曾在9月2日早上在案發現場附近看到有4個小青年在散步,警方由此確定犯罪嫌疑人是4個年輕人。
9月8日,就在劉之華死後的第二天,居巢區一農民李某到辦案部門反映,該案可能是其鄰居張佑龍家的兩個兒子張峰、張虎幹的,理由是劉之華遇害當日,李某的母親悄悄對他講,張佑龍家“世代都不是好東西”。如此荒唐的理由和線索,警方竟然當了真。
此外李某還反映,在劉之華遇害之前那天的晚上10時許,張佑龍的母親到張佑龍家很神秘地尋找焦裕、焦華、王東峰及其同學4人。“作案人數”又一次吻合,警方更深信不疑。
9月9日晚,居巢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辦案人員傳喚焦裕,經過5個小時的“思想工作”,焦裕透露說,聽其父母議論,該案可能是其哥哥焦華和王浩、張峰及張虎4人所為。
根據這些“證據”,居巢區警方於9月10日將張虎等4人刑事拘留。被抓時,張虎剛領到大學錄取通知書,即將進入安徽省一所職業技術學院讀書,弟弟張峰是巢湖市一所中專學校的學生,王浩和焦華剛上高二才兩天。4人中最大的剛滿18歲,最小的才16歲。
2005年10月8日,居巢區公安分局提請檢察機關對王浩等4人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經過對4名犯罪嫌疑人提審後發現,4人都認為自己所作的所謂“有罪供述”,是聽到別人議論以及在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逼供誘供提示下編造的,並非自己的真實想法或案件的實際情況。
2005年10月17日,居巢區檢察院果斷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但最終,基層單位仍沒能抵抗住來自上級部門的高壓。
為爭取辦案時間,防止被害人家屬上訪,巢湖市公安局和居巢區公安分局分別向市、區兩級政法委匯報,請求協調批捕。在巢湖市政法委的“協調”之下,短短4天後,2005年10月21日,居巢區檢察院撤銷了原不批捕決定,並於當日批準逮捕。
不過,居巢區檢察院還是向警方提出了最後一個有約束力的要求,那就是移送起訴的材料必須過硬,警方必須在原來卷宗中補充紮實的內容。
從2005年10月21日批準逮捕直到12月15日,公安機關為將案件辦成“鐵案”,繼續對4名無辜學生開展了包括技偵、測謊等大量偵查工作,但還是無法把證據鏈不足的硬傷抹平,最後隻好對4名“犯罪嫌疑人”實施取保候審。
2005年12月26日,辦案民警在摸排中發現,案發現場附近的出租房在8月中旬有外地人租住,通過租房人留下的手機號碼,幾經周折,警方在安徽省全椒縣(滁州市轄)找到了19歲的無業女青年於某,得知其曾與男友王偉及王的朋友房某、劉某等人在那裏租房居住。
根據於某提供的這一線索,居巢區警方確定此4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立即開展追捕工作。2006年1月19日至22日,警方相繼在上海、合肥及宿州市的靈璧縣將4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經審訊,4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至此,在取保候審1個多月之後,4名無辜的學生終於在2006年春節來臨之前的1月23日,被解除了取保候審。
辦案部門與受害學生家長已簽訂協議,賠償4人每人6萬元。直接導致錯案發生的居巢區公安分局的3名辦案刑警,近日已被檢察機關以涉嫌刑訊逼供立案偵查。
(資料來源:2006年9月10日〈中國青年報〉)
10、重慶彭水秦中飛“誹謗”冤案——手機短信發“諷刺”詩遭逮捕,獲賠2125.7元。
秦中飛是重慶市彭水縣教委一名工作人員,2006年8月15日,他寫了一首《沁園春彭水》詩,內容是:
“馬兒跑遠,偉哥滋陰,華仔膿胞。看今日彭水,滿眼瘴氣,官民衝突,不可開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屍,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難移,徒增苦惱。官場月黑風高,抓人權財權有絕招。歎白雲中學,空中樓閣,生源痛失,老師外跑。虎口賓館,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橋。俱往矣,當痛定思痛,不要騷搞。”
在這首詞裏,隱喻了彭水縣委縣政府三個領導——前任彭水縣委書記馬平(現因受賄罪被捕),現任縣委書記藍慶華,縣長周偉。因此構成了毀謗這三個領導的罪行。詞寫好後,秦用短信以及 QQ轉發給了其他朋友。
2006年8月31日,彭水縣民警發現了秦中飛所寫《沁園春彭水》短信,民警報告局領導後,局領導又報告縣委領導。縣委領導認為目前是換屆敏感期和抗旱關鍵時期,有些人可能要“跳出來”,為防止事態擴大,同意對此事展開調查。當天,民警查實那首詞係秦中飛所作,隨後搜查了秦中飛辦公室的書籍和電腦,並沒收其手機。9月1日,彭水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立案,並將秦拘留。 ,相關接受其短信的40多好友也受其牽連被傳訊。
有了縣裏領導的批準後,彭水縣政法機關一再越界,在許多環節明顯把關不嚴的情況下製造了一起錯案。 彭水縣公安局在傳訊40餘人後依然證據不足、事實不準的情況下,非要給秦中飛治罪。9月7日,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上報縣檢察院。10日,縣檢察院予以批捕,認為秦捏造了一首引起群眾公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和縣領導名譽的詞。 29日,秦中飛被批準取保候審。
10月24日,縣公安局承認誹謗案屬於錯案,向秦中飛道歉,並讓其領取2125.7元的國家賠償。
(資料來源:2006年10月19日《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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