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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誹謗領導”事件反複重演(ZT)

(2006-11-30 08:09:46) 下一個
近日,安徽五河縣兩位教師,因為不滿縣裏安排的校長人選,編了兩段打油詩,用手機短信發給有關部門領導,而被降級、撤職處分,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並“根據案情和涉案人員的表現,保留對其進行刑事處罰的權力。”(據11月24日《江蘇法製報》)
  這件事發生在八、九月份。和前不久引起廣泛關注的重慶彭水縣秦中飛打油詩短信誹謗案幾乎同時。橫向對照一下,發現二者的構成元素竟如此相似:縣城、短信、打油詩譏刺時弊、被當地政府嚴厲懲治……五河、彭水隔黃河,越長江,出現這樣的不謀而合,說明兩地的言論環境可能某種相似性。
以“誹謗領導”治罪,早就有之.。2001年7月25日14期《半月談》報道:福建莆田梧塘鎮黨委書記林國奮,向中央舉報市、縣委書記買官賣官、貪汙腐敗,竟被以羅織誹謗罪名判刑入獄事實。當時福建莆田市是作為重大政治案件查辦的。市裏成立以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馬樹芳為首,國安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紀委等有關部門領導的專案領導小組,秉承主市委書記旨意,組織大批人馬對有關寫舉報信的“嫌疑人”進行盯梢、跟蹤、查筆跡、查向北京通電話的記錄、監聽電話等。林國奮抓進拘留所,就是3天3夜通宵達旦的審訊。以陣容強大的專案組成員輪番訊問,要他招出舉報的同夥、後台、經費來源等。當林據理為自己的行為辯白時,辦案人員扔出了他們的殺手鐧:“別張狂,這是奉市委領導的命令抓你!”當林不按他們的旨意作答時,辦案人員就威脅說:“不配合就給你苦頭吃,叫你一天換一個號房,讓犯人來整死你!”在具體辦理“林國奮誹謗領導案”,卻以查“經濟問題”為借口,翻出查了3年無法未作定論的陳年舊賬,強行扭曲或誇大扣在林國奮頭上。 1996年12月27日,莆田縣檢察院指控為“對現實不滿、誹謗縣、市主要領導人”,並以貪汙、受賄、擾亂社會秩序、誹謗等罪名提起公訴。 ( )

   《半月談》報道:當時的莆田政治高壓態勢使得當地幾乎無人敢站出來替林國奮說話。莆田法律界的元老、70多歲的原市法律顧問處主任劉愷行和恒升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新雲替林國奮作了無罪辯護。指出:《起訴書》指控被告犯有貪汙罪、受賄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擾亂社會秩序罪,有罪名無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指控誹謗罪之刑事訴訟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然而,12月30日開庭這天,將他判刑6年的判決書已事先打印好了。
在民主社會,民眾有權表述自己的失望、不滿和憤怒。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重慶秦中飛反映市政亂象,市裏決策失誤;安徽五河縣兩教師,質疑校長人選的資格能力,要求收回從工廠派一個校長來的成命;福建莆田林國奮,舉報市、縣委書記貪汙腐敗等。作為一個公務員、一個教師、一個市民,當然有權利持不同的看法,發表不同的看法。
相反,當地政府不惜動用公權,強力打壓民眾的表意方式。法律專家事後分析,“重慶彭水秦中飛誹謗領導”案,“安徽五河兩教師誹謗領導”案,“福建莆田林國奮誹謗領導”案,這三案從法律上不構成誹謗罪要件,但實際情況卻是以誹謗欲加之罪,並且非程序操作。共同特點是聯動公權,國安、公安、檢察、法院、紀委、監察、人大甚至媒體等等。這些本該相互製約的部門,口徑高度一致,行動高度一致。用高度集權撲滅不同聲音,其力度絲毫不亞於幾百年、幾千年前家天下的皇帝們搞的“文字獄”。說是有組織、有計劃、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造謠誣蔑、混淆是非、詆毀他人、攻擊組織的違法案件。借口整飭社會風氣,維護政治穩定。
  其實,早在兩千多年前的周王朝,就知道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堵塞人們的嘴巴,比堵塞河道後果還要嚴重)的道理。封建統治者把言論自由當成洪水猛獸的,最終讓他們的王朝在民怨中瓦解。可見堵不如疏,疏不如放。言論是一麵鏡子,放開言論,才能知道民心的向背,治政的得失。魯迅先生早已指出了沉默的兩種後果。說話權、議政權是最基本的人權,也是構建現代政治文明的基石。即或有逾軌,也應該在法律的範圍內調整。仁者愛山,智者愛水,莆田、彭水、五河的領導們不可不知啊。
現在,彭水詞案有了說法,賠禮道歉又賠償。而福建莆田、安徽五河的“誹謗領導”要有說法。在全國與論嘩然後,福建莆田、安徽五河的當局給全國人民一個說法,建立和諧社會,不但人人有口飯吃,還要人人都可以說話。平民百姓不能再讓其一而再地開啟民主法治時代侵害自由的惡劣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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