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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胡錦濤先生的公開信—讓張鈺現象來得更猛烈些吧(ZT)

(2006-11-26 16:49:09) 下一個
胡總書記閣下: ( )

您好!自您主政以來,古老的中國出現了很多新氣象,象農村減負、社保覆蓋強化、加強環保、股市全流通、人民幣升值、幫外地工人討薪(報紙上稱為農民工)、報紙電視關於民生、就業、及公民個人情感的內容多了起來,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等等都獲得了國內國際相當大量的讚譽。

天涼了,請您注意休息和調節

聽說您經常上網,不知道您是否關注了“張鈺事件”?近期中文網站上第一熱點,張鈺曝光了一些名導演性賄賂的醜聞,使自己和涉及的導演處於公眾關注的風口浪尖

因從未接觸過張,更未接觸過她提到的那些導演,故此不對他們個人行為進行評價

從事件本身看,它使公眾人物的不光彩行為徹底暴露於陽光下,宛如龍卷風暴中的隻隻綿羊,身處其中的被曝光者,壓力可想而知

要知道,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分政府官員(public official)和公眾人士(public person)兩類。 在國內“為尊者諱”的傳統習慣下,公眾人物身上總帶著數不清的美麗光環,政府官員尤甚於此,其中部分人使用公權力牟取私利的行為肆無忌憚、無恥妄為到了另人發指的地步,從近些年落馬的貪官報道中便可見一斑

他們在任時如此肆無忌憚、無恥妄為與公眾人物負麵報道嚴重缺失恐怕不無關係。如果能象台灣那樣無孔不入的報道政府官員的行政錯失與個人生活偏差,恐怕對預防腐敗、落實中央決策、穩定執政黨執政地位、促進兩岸統一會有極其大的實際功效

而執行層麵不妨分階段以避免社會震蕩,比如:
2007-2009年中央政府支持媒體對地級市及以下在任政府官員的工作、個人生活進行全方位新聞報道並允許跨省作業

2010-2013年中央政府支持媒體對省部級及以下在任政府官員的工作、個人生活進行全方位新聞報道並允許跨省作業

2013年以後中央政府支持媒體對全黨全軍在任政府官員的工作、個人生活進行全方位新聞報道並允許跨省作業

再從法學來講,對公眾事務、公眾利益有影響的知名人士,如政府官員、演員、明星、民間組織決策人等。因其對社會利益有重大影響,人們有權知道他們的一切,他們有接受新聞媒體報道和評價的義務。他們選擇了這樣的人生道路,當然應該承擔相應可能出現的負麵後果這是國際法學上對公眾人物隱私權與新聞報道衝突的司法解釋,也就是愛默生於1963年在其專著《憲法修正第一條的一般理論》中指出的表現自由(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的概念而公眾的關注同樣屬於法學上“合理興趣”(legitimate interest),並無侵犯隱私之嫌

同時為避免在任政府官員對提供新聞線索的普通公民可能采取的負麵行動。中央政府不妨建議提供新聞線索的普通公民優先使用“姓名替代”。如“本報記者采訪了當事人李明”

曆19小時,五易稿,修改近20處,認真寫下本文,並無弄斧班門,嘩眾取寵之意


再致
冬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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