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岩:陳良宇案之後續,是第四代執政能力及未來中國希望的觀察口(ZT)
(2006-09-26 16:09:38)
下一個
專稿/()
一,陳良宇落馬的意義()
針對拙文《鄧小平揮淚斬楊家將,江澤民忍痛散上海幫》中“這次的陳良宇落馬,有如一聲驚雷,令外間對執政黨、對當政者耳目為之一新。此案突破了10年來的官場陳跡,一舉破解了反腐、移權這兩大困局,給國人以新的希望”之說,朱學淵先生提出質問:當初鄧小平“斬楊家將”是為了保駕江澤民,“囚陳希同”更是借口治理腐敗,為什麽又都沒有把共產黨從“等死”或“找死”的“死局”中救出來呢?為什麽共產黨反而更加製度性地腐敗了呢?()
對此,筆者的回答是:陳案雖然突破了10年來的官場陳跡,使執政黨走出了原來反腐、移權的困局,但它並不意味著中共從此就不會再循陳跡、再入困局;正如“斬楊家將”、“囚陳希同”後的中共一樣,它仍然有可能繼續腐敗,甚至更加腐敗。因此,隻能說陳案“給國人以新的希望”,較之此前的不可預期,人們從此可以有所期待;但最終結果是滿意還是失望,要看執政黨的後續表現。()
世界上沒有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更沒有一勞永逸的治國奇方。飯隻能一口口地吃,吃飽了還會再餓,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陳案的難能可貴之處在於:正如楊家將曾經是鄧小平權力的重要支柱與保障一樣,上海幫也曾經是江澤民執掌和有效運用權力的工具。查辦陳良宇的意義,不在於又一高官落馬,而在於它是一個信號:表明江澤民已放棄原來的權力基礎和陣地,不再保留左右政局的能力,從此真正離開權力的核心位置,讓胡錦濤可以放手施為。因此,陳案的意義首先在於權力格局的修整,使執政黨能夠保持“一個核心”的有效運轉狀態;其次,由於采用了查貪反腐的方式,使整貪肅腐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動力,一舉突破了原來“刑不上大夫”的局麵,給國人以“清明政治”的希望。()
二,民主不能即行()
雖然中國政府一直高舉反腐大旗,查處的貪官汙吏為數不少,但由於此前遵循“刑不上大夫”的潛規則、反貪止於省部一級,所以貪腐屢禁不止,甚至愈治愈烈。對照台灣陳水扁家庭因牽涉弊案而聲名狼藉、地位朝不保夕,人們不能不高看民主製度的權力監督功能。()
同時,集權政府雖一直表現出經濟效率方麵的優勢,但在經濟增長、社會穩定以外的其它目標上,這種效率令人懷疑。當中國政府決定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注重經濟增長及其環境的可持續性、更多關注社會公平時,這種體製並未表現出多少效率的優勢;反之,宏觀調控則步履維艱,對社會公平的投入往往被偷梁換柱。由此似乎可以得出結論:集權體製因依賴於官員的人為推動,所以其效率高低取決於公共目標與官員的個人利益是否一致。由於“發展經濟”這一公共目標符合官員的個人利益,所以此時體製表現出高效率;由於側重公平、環境、資源的公共目標不符合官員的個人利益,所以在此體製表現出低效率。()
無論是清廉還是效率,上述新的事實都促使人們對民主製度的評價升高、對集權體製的評價降低。雖然世界上不存在抽象來說“最好”的製度,但民主製對於中國的價值已不言而喻。但盡管如此,在中國“即行民主”的主張仍然不具有說服力。從國內“六四”及國外東歐、東南亞的轉型經驗看,在經濟尚處於發展中階段的集權國家開放政治權力,很可能造成社會動蕩、失序,經濟衰退、崩盤的後果;這種後果如果發生在擁有13億人口、人均生存資源稀缺的中國,中國人民不能承受,全世界也難以消受。()
信奉西方模式的知識精英曾經信誓旦旦地聲稱,他們可以理性引導民眾有序地變革,但“六四”衝突戳穿了他們的臆夢──沒有人能夠保證民主化轉型的理性有序,而一種失序的轉型是中國社會不能承受之重。前蘇聯在轉型前人口不過1億多,其經濟水平、人均資源、受教育程度均遠非今日中國可比,但轉型期的動蕩仍然使其國家分裂,社會失序,經濟倒退幾十年,不少人陷入生存危機,更多人喪失安全感,人口逐年銳減。今日中國比之前蘇聯雖有經濟市場化、民營化的優勢,但國家對經濟的主導作用仍顯而易見,更且當下全球經濟競爭之激烈,已遠非十多年前可比。()
誰也不是天命預言家,並不是說“即行民主”必定就會致中國於萬劫不複,但這種可能性確實存在,而且概率很高。如果當下中國已經是民不聊生、國將不國,那麽不管民主化的風險再大,隻要一線希望尚存,也值得挺身而進。然而現狀並非如此。今日中國雖有權貪之弊、貧富分化之苦,但經濟增長仍然在持續,大多數人仍能維持安定與溫飽,社會仍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這些東西僅僅在1980年代以前還是不可想象的。改革開放給中國帶來的巨大進步無法抹殺,這種進步使得當代中國人擁有了許多值得保守的東西;體製與曆史慣性所造成的最大困惑是前途未卜,但即使這樣,大多數中國人並不願意冒著失去已有的風險去追逐未來不可測的民主化之夢。未來充滿變數,因此也充滿機會,人們希望能夠在局麵惡化之前找到新的穩妥漸進之路──這是在中國反對“民主即行”唯一能夠成立的理由,但也是充分的理由。()
陳良宇落馬,就賦予了人們這種希望。如果認同“即行民主”的巨大風險,摒棄全麵政治開放的西化路徑,那麽就隻能寄希望於執政黨本身的自我改進。這種改進包涵兩層意思:一是在原來的軌道上改進,即通過保持“一個核心”格局,強化集權體製內上令下達、令行禁止的效率,提高執政黨社會治理的能力及完成公共目標的效率;二是在原有軌道以外積累,即通過加強黨內民主和基層民主,強化輿論監督,一方麵增強執政能力,另一方麵在不引發社會動蕩的前提下為以後的體製轉型鋪墊基礎。()
三,執政黨反腐的真正用意()
在任何國家、任何體製下都存在腐敗,隻要公權力存在,以權謀私的行徑就不可能禁絕。在大多數官場環境下,官員之間相互牽製,單獨個人不但辦不成什麽事,甚至離開相互幫助個人就站不住腳。因此,即使官員不追求經濟利益,即使他的意圖隻是升遷、成就事業、或維持原狀,他也不得不參與各種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這就是官場潛規則顛撲不破、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原因。()
從迄今為止的人類曆史經驗看,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把腐敗抑製在最輕程度和最小範圍,取決於兩點:一是來自公權力以外的充分監督,包括自由的輿論監督和民意可以左右官員命運的自由選舉;二是限製與縮小公權力,減少權力所可掌控的資源,從而從根本上減少腐敗,即遵循小政府大社會的組織模式。具備這兩點後,雖然仍不可能禁絕對於官員們來說如同呼吸空氣般必要的利益交換,但已可保證腐敗之為禍不烈。()
當代中國顯然並不具備上述這兩項條件,由此亦可預見相當程度的腐敗將在中國長期存在。曆史已經證明,嚴刑峻法、殺官再多也不可能顛覆官場潛規則。但是,中央反腐隻要決心夠大、力度夠猛,確實能夠對腐敗形成一定製約,消除腐敗對執政能力的最大傷害──雖然官員逐利這一本性難以改變,但逐利行為可以有多種選擇,自上而下的反腐壓力可以迫使官員回避那種可能對執政能力造成重大傷害的行為選擇。這樣,腐敗的空間可能縮小了,但不會被禁絕。()
當下對中共執政能力損害最大的腐敗是那種根據自我利益來取舍、曲解中央政令的行為,這種腐敗導致在中央意圖與官員個人利益不相符時,政令上下不通,官員陽奉陰違,施政效率一落千丈;使得執政黨隻能勝任“發展經濟”這種與官員個人利益相一致的簡單目標,而不能完成創建社會和諧、保持經濟增長可持續性這樣與官員個人利益不相符的複雜目標。這種局麵顯然是中央所不能容忍的,於是查處地方官員的陽奉陰違、曲解中央政令並從中牟利,就成了中共反腐重心。()
以陳良宇案為例,現在看來陳在去年反對中央的宏觀調控,其原因之一應當是宏觀調控損害了與他個人利益相關的經濟項目。實際上,即使支持宏觀調控,陳的個人利益雖然會因此受損,但這種所謂“受損”,其實隻是減少以權謀私的預期收入,腐敗贏利的空間仍然存在,隻是需要轉個方向;雖然必定會較小,但絕不會沒有。陳良宇卻不明時勢、不知進退,恃寵而驕,以“發展經濟大局”為借口,始則硬頂,繼則軟扛,其身敗名裂,固有其必然。()
由於反腐的主要目的是糾正地方、部門對中央指令的陽奉陰違(另一重要目的是抓典型,平民怨),所以反腐重心一直放在中下層,最多到省部一級,這是自鄧小平時代起即形成的潛規則。但是,由於官場利益相互糾纏,上下相互需要,往往聯結成利益共同體,刑不及上實際上即無法治下──下級扭曲上級公開指令的原因,可能恰恰是為了在私下更大化上級的個人利益,對此,上級如何能不回護?這是中共不斷反腐,卻始終不能扭轉政令不通、陽奉陰違困局的根本原因。()
在鄧小平時代,因鄧的個人威望,部下少有違逆;更重要的是,他的主要目標就是發展經濟,這與其下官員借機設租、尋租的個人利益趨向一致,所以其時將反腐僅局限於中下層、刑不上大夫,問題不大。但後來者尤其是第四代已麵臨與鄧時代完全不同的格局:領導人威望固與鄧已不可比肩,施政目標也不再隻是單純的“發展經濟”,而是必須兼顧經濟發展可持續、社會公平等與官員個人利益並不相符的目標,此時“政令不暢”的病症自然越來越突出,以“反腐”暢通上下的任務也越來越艱巨,如果仍將反貪腐的矛頭僅指向中下層,注定不可能達到目的。()
要判斷未來中國的走勢、陳案所帶來的希望能夠維持多久,不妨看此案之後續情形。按照鄧小平以來的潛規則,處理到此已盡極限,應該就此打住;但從時代要求來看,至此為止顯然已不夠──不但無法滿足民眾的期待,也不足以完成理順內部自上而下的通道、提高執政效率的目標。這一代的領導人能夠有多大作為,未來的中國將如何演變,此處是一難得的觀察口。()